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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三个一批指什么,企业核查表是什么意思啊

时间:2023-07-22 18:4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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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统计三个一批指什么,企业核查表是什么意思啊和统计局事业单位述职报告范文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统计三个一批指什么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统计三个一批指什么

统计三个一批指什么?

统计三个一批是指我们国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三个一批数据。这当中“三个一批”分别指的是:第一批是全国31个省(区、市)的31个重点城市统计数据;第二批是全国21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21个贫困县统计数据;第三批是全国17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县)的17个民族地区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有助于了解我们国内经济、社会、人口等方面的情况是政府决策和公众了解国情的重要基础。

这里说的的三个一批指的是:坚决整治“为官不廉、为官不为”问题,重要是打好“三个一批”组合拳。一是甄别一批不廉洁的干部、二是退出一批不作为的干部、三是掌握并熟悉一批善作为的好干部。

一是甄别一批不廉洁的干部,分级分批对整个省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一把手”、掌握并熟悉资源审批权的副职、与煤炭等资源紧密有关的部门领导,进行一次廉洁考查,建立廉政档案,坚决撤换“带病在岗”干部。

 

二是退出一批不作为的干部,对抵制“四风”不力,不胜任、不称职、不作为、不主动履职担责的干部,果断予以调整。

三是掌握并熟悉一批善作为的好干部,对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掌握并熟悉一批听党话、跟党走,敢作为能作为善作为,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干部,自始至终做到干部工作心中有数、手中有人。

“三个一批”是指在生产和管理领域中的一种方式,用于规范化和优化生产、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详细来说,它是指通过将同一品种或同一型号的产品或服务根据数量、规格和时间等方面划分为一个批次,从而来进行生产、检验、装配、测试和交付等工作。

这当中,“三个一批”的详细含义是:每批次数量一样,规格一样,生产时间一样。

这样的方式能有效的帮企业建立起高效、稳定、可靠的生产和服务流程,以此提升生产效率和质量,降低成本,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因为这个原因,“三个一批”方式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1、简化备案纳入一批,取消全部需就医地的经办机构或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或者盖章,通过简化备案程序纳入一批两类人员。

2、补充证明再纳入一批,一部分要外出务工或者工作的人员在备案时,还不清楚在居住地、工作地或工作证明未拿到,也视作他可以在参保地先备案,等有关材料获取以后再来补充。

3、便捷服务帮一批,通过互联网等各自不同的方法渐渐达到备案服务不见上一面、零跑腿。通过“三个一批”,提高逐步递次推动两类人员备案全覆盖。

1 统计三个一批是指国家针对部分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详细涵盖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2 这一政策旨在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减轻其财务压力,提升其竞争力。3 除了税收优惠,国家还采用了其他扶持措施,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简化企业开办手续等,帮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统计三个一批”是指在统计学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抽样方式,即每一次随机抽取三个一样的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小样本误差,提升统计结果的可靠性。

这样的方式的原理是,通过多次抽样,可以让每个样本都拥有机会被选中,以此减小抽样误差。

同时,因为每一次抽样都是三个一样的样本,可以减小样本间的差异,提升统计结果的稳定性。

在实质上应用中,可按以下步骤进行“统计三个一批”抽样:

1. 确定样本总量和抽样次数。

按照研究目标和样本特点,确定需抽取的样本总量和抽样次数。

2. 随机抽取三个一样的样本。

使用随机数表或随机数生成器等工具,随机抽取三个一样的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3. 记录统计结果。

对每个样本进行统计分析,记录统计结果。

4. 重复抽样。

重复进行步骤2和步骤3,直到完成全部的抽样次数。

5. 统计分析。

将全部抽样结果进行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推断。

总而言之,“统计三个一批”是一种简单有效的抽样方式,可在保证样本代表性的同时,减小样本误差,提升统计结果的可靠性。

“三个一批”即签约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

2021年7月,在河南重要项目建设暨“三个一批”逐步递次推动会上,河南委发出了项目建设顶级“动员令”,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三个一批”项目建设活动,推动整个省上下培养“项目为王”鲜明导向。

企业核查表是什么?

企业核查表是用于对企业进行核验、核查和评估的一种表格或文档。企业核查表可以涵盖各自不同的内容,如企业基本信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信息、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财务状况等等,他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企业在经营途中满足有关法规和标准,还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同时,企业核查表也可提供给有关政府机构或合作伙伴用于考查企业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你好,企业核查表是一种用于检查和评估企业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表格或文档。它涵盖一系列问题和指标,如企业的财务数据、员工数量、市场地位、竞争力等,以帮评估企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潜力和风险。

企业核查表一般由投资者、银行、审计师、律师和其他利益有关者使用,以帮他们做出有关企业投资或合作的决策。

企业核查表是一种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进行核查的表格,一般用于进行企业调查、评估和审计等工作企业核查表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数据支持,确定企业的真实情况,评估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持续时间性,评估企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潜力,为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假设企业核查表被正确地使用和解读,能有效的帮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过去和目前,还更好地规划企业未来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方向

企业核查表是一种用于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的工具。它一般涵盖一系列问题、指标或标准,旨在收集和分析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息,以发现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

企业核查表一般紧跟着企业的运营、管理、财务、安全、环保等方面展开,可以通过各自不同的途径进行调查和收集。比如,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数据分析等方法来获取有关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企业核查表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识别企业实质上的困难和隐患,帮企业制定改进措施和规划,以此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同时,它还可以作为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依据,以保证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你好,企业核查表是一种用于记录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工具。它一般涵盖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信息、财务报表、税务情况、员工人员数量、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情况等内容。企业核查表能有效的帮企业管理者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和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企业核查表也是政府部门、投资人、银行等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就是进行核对和检查的意思。

一、核查范围

各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开展核查,这当中省直企业、中央在赣企业由省厅负责核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注册企业总量的百分之10随机抽取核查(南昌市5%都),县(市、区)当年核查要达到全覆盖,省厅将会针对各设区市核查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时间具体安排

省厅对各设区市的抽查时间为2017年9月—11月。各设区市可按照情况自行具体安排核查时间。

三、核查内容

(一)从业条件

1.企业资产情况。提供企业近三年能反映净资产和负债情况的财务报表;

2.企业主要人员。涵盖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全国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中所能查询的注册人员为准)、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种类、数量及构成情况,建筑业企业人员数量要求按企业所获取资质类别的低等级标准核查。核查时企业需要提供其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居民身份证原件,没办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书原件的由核查人员现场视频确认,既没办法提供原件又没办法视频确认的人员不能认可;

3.企业办公场所、工程技术装备情况。

(二)经营管理

1.企业的市场拓展和生产经营情况;

2.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等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包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省厅建筑业企业季度快报和统计局各种数据上报情况);

3.企业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情况(抽查,需要提供业绩清单,每项业绩需要提供中标公告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原件)。

(三)市场行为

1.查询企业是不是存在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有无被投诉举报,有无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

2.实地核查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情况,核查项目工程资料,项目人员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报名费用证明,工程款项支付凭证等资料,核查企业是不是存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理企业主要查询工程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履职到岗情况。

四、核查结果应用

此次核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一)合格结论

被核查企业提供资料真实有效且可以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抽检业绩及工程项目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市场行为方面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结论为合格。合格名单在江西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二)不合格结论

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核查结论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1.企业技术负责人没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2.企业主要人员数量没有达到到资质标准人员数量要求的百分之60;

3.企业提供虚假人员、设备厂房或业绩证明资料;

4.企业在建项目存在违法转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期限高不能超出90天,到期后由核查组织单位重新核定结论,如经重新核定仍不合格或提供虚假印证资料的企业,由负责核查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纪录写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作为失信企业在江西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五、相关要求

1.此次核查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用实地查看企业办公场所、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法进行。由核查组织单位早一点一天公告企业,企业根据本篇文章件要求准备核查材料。从企业近5年已完工的代表工程业绩和在建工程项目中抽取2-3项在现场核查。

2.各设区市和直管县在核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厅,省厅将会针对各设区市开展的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采用各地市交叉检查的方法,并将这个工作纳入建筑市场监管年目标考查内容。

3.核查工作应严格根据“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应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不可以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核查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4、各级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企业的核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和附件2),应存档保存至少5年。各设区市(直管县)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核查成功后及时向我厅报送 核查报告和核查情况汇总表。

企业的核查表是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部门,再或者税务机关发的企业核查表。这个核查表就是让企业做一下登记,例如说企业产值产量,利润上缴税金等等要具体登记从客观实际出发的登记写了解不充许谎报瞞报等。

核查企业信息表 核查企业的基本情况,,上报国家 主要涵盖,核查人员姓名: 核查人员单位: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等情形

企业信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升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逐步递次推动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升统计数据真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开展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有关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高逐步递次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详细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途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详细是指:

(一)企业基本信息,涵盖企业名称、地点位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遵循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规定情况;

(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证情况;

(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

(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七)其他与统计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担负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需要遵守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详细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需要根据本办法还有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实时发布由其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和刚才在地相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开展分类、变动管理。

第七条 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法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证;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查核验、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没有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证;

(二)没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查核验、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迟报统计资料;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可以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没办法联系。

第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多次迟报统计资料;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一年内没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有意或恶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四)转移、隐匿、恶意修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认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需要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需要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涵盖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 认定机构需要自作出认定决定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还有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没办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法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没有人签收的,默认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没办法获取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可以少于15日,不可以超越30日。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需要自作出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涵盖企业名称、地点位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可以涉及国家秘密,不可以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在其官方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官方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官方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需要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 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这个时间段,企业仔细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官方网站早一点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6个月。

公示这个时间段,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出现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那天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需要遵守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有关提高逐步递次推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还有《有关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开展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涵盖:

(一)依据统计法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采用以下惩戒措施: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二)依法限制获取财政资金和社会保证资金支持。

(三)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查核验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查核验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根据注册发行相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防范相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能受理。

(五)暂停审批科技项目;对已经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不允许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六)依法限制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七)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获取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九)严格、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标环评事项。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设项目审批;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查核验涵盖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十一)依法限制参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等各种政府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让收取的费用公路权益。

(十四)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有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五)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加强布控检查核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十六)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能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十七)将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十八)依法限制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含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有关认证证书。

(十九)取消申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资格,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二十)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平日监管力度。

(二十一)依法限制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十二)不允许申请信息安全产品和系统测评服务,不颁发证书,没有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种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不允许其参加国家重要信息基础安全保证建设服务;不允许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二十三)申请或享受住房保证时,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二十四)依法限制从事食品等行业。

(二十五)作为审批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二十六)作为保险机构的设立及股权或实质上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的参考依据。

(二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

(二十八)依法将失信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记录作为公司债券核准或备案的参考。

(二十九)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要资产重组审查核验的参考。

(三十)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三十一)核准与管理有关外汇额度及办理部分根据信用的跨境融资业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三十二)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可以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

(三十三)对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能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取得的荣誉称号。

(三十四)依法限制参与各种评先评优。

(三十五)依法限制招收录取(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六)失信责任主体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七)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三十八)帮助查询反馈统计严重失信人员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帮助查找下落不明但一定要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用或者公告相关单位采用限制其出境。

(三十九)将失信人员相关信息纪录写入个人信用记录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定期限内不可以从事与会计、统计等相关的工作,不可以获取会计、统计等相关专业职称。

(四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有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查核验,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有关主体予以重点特别要注意关注。

(四十一)依法限制设立或入股融资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四十二)在投资等优惠性政策认定,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质上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要事项变更还有基金备案,有关责任人考查、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需要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需要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需要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需要与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逐步递次推动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没有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织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担负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发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发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信息)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认定机构需要自作出统计大多数情况下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涵盖企业名称、地点位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可以涉及国家秘密,不可以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海关需要终止认证: (一)出现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

( 二)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认证的情形;

征信机构解散的,需要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依法破产的,需要注销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妥善处理其收集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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