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社会工作)涉及的领域很广泛,涵盖但不限于社会福利、社区发展、家庭和儿童服务、老年人照护、康复、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残障服务等。社工通过与个人、家庭、社区等各自不同的群体的互动,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提供咨询、支持、资源组织和协调等服务。
他们帮个人和家庭处理各自不同的困难,推动社会变革和达到社会公益,提升个体和群体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1. 很广泛。2. 社工的工作范围涵盖但不限于社会福利、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教育、儿童保护、老年人护理、残疾人服务、社区发展等。社工需与不一样的个体、家庭、群体和社区合作,提供咨询、支持、一对一辅导、介入等服务,以促进个体和社会的福祉。3. 除开这点社工也许参加社会政策制定、社会工作研究和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工作。社工的工作领域和职责随着社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和需求的变化而持续性扩展和调整,因为这个原因社工的工作内容和延伸领域也会持续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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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服务对象的生理特点来分。可分为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军人社会工作等。
2.
按开展的组织来分。可分为医务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矫治社会工作等。
3.
按社会问题来分。可分为贫穷问题、失业问题、疾病问题、残障问题、婚姻家庭问题、吸毒问题、酗酒问题、犯罪问题、歧视其他人的性别,现在的社会环境也不存在性别歧视这些行为问题等。
社会工作(Social Work)是一种专业领域,涉及广泛的社会问题和人群,旨在通过提供支持、援助和服务来改善个人、群体和社区的福祉。下面这些内容就是社会工作涉及的一部分主要领域:
1. 儿童与家庭服务:特别要注意关注儿童的健康、教育、安全和福祉,提供儿童保护、家庭一对一辅导和咨询等服务,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 老年人服务:特别要注意关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健康护理、社交支持和长时间护理等问题,提供老年人照料、社区支持和康复服务。
3. 临床社会工作:与个人、家庭和群体一对一地合作,提供心理咨询、治疗和康复支持,帮他们处理情绪困扰、心理健康问题和应对挑战。
4. 社区发展:促进社区的参加、合作和发展,通过组织社区项目、资源整合和社区倡导来改善社区的基础设施、服务和环境。
5. 医疗社会工作:在医疗机构中提供支持和咨询服务,帮病人和家庭应对疾病、医疗决策和社会经济困难等问题。
6. 教育社会工作:在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提供学生支持、咨询和一对一辅导服务,帮学生应对学习、情绪和人际关系问题。
7. 福利和社会政策:参加制定和评估社会政策,推动社会公正和福利改革,为弱势群体争取权益和资源。
以上只是社会工作领域的一部分主要方向,其实社会工作还涉及到不少其他领域,涵盖精神健康、残疾人服务、移民与难民支持等。按照详细的需求和专业背景,社会工作者可以选择在特定领域或者跨领域进行工作。
社会工作的工作领域主要涵盖:
儿童青少年服务、老人社会服务、妇女社会服务、康复社会服务、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心理健康服务、家庭服务、医疗社会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矫治服务、城乡社区发展、军队社会工作、企业社会工作等。
中国的社会工作师大多活跃在社会福利、社区矫治、司法等各个领域,并一步一步向卫生、教育、社会保证、心理一对一辅导等各位领域扩展。他们渐渐发挥的维系社会良好规则和程序的作用,现目前也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
《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
前言
为加强残疾人托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水平,促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有关提高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还有《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涵盖:一、总则,二、术语,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五、服务管理,六、服务质量考查及评价。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
一、总则
(一)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满足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一对一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二)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满足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
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
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
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涵盖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三)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残疾人提升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四)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种机构或组织。
(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满足本规范外,还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
(六)本规范所列各自不同的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根据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二、术语
(一)机构托养
本规范所指的机构托养是指在各级、各种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中,为满足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二)居家托养
本规范所指的居家托养是指通过一定的组织或机构,以适合的方法为分散居住在家庭和社区中满足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长时间需专人照料或护理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本规范总则第(一)款规定的托养服务内容。
(三)生活照料和护理
为服务对象提供平日生活照顾和护理还有健康生活所需的基本服务。
(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在服务对象的能力范围内为其提供衣食住行等平日生活的基本能力训练服务。
(五)社会适应能力训练
为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适应能力训练服务、基本的文化体育娱乐等休闲活动服务和大多数情况下性心理咨询引导服务,通过特定场景模拟重现等方法帮服务对象了解、熟悉社会场景,克服或缓解心理和行为上的障碍,改善不良意识、行为和消极倾向,渐渐掌握并熟悉社会交往的基本技能。为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参加真实社会活动的机会。
(六)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按照服务对象的情况专门提供适合其身体和心理条件状况的技能培训课程和训练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自愿参加简单生产劳动的机会,对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服务对象进行就业详细指导和职业讲解服务。
(七)辅助性就业
是指针对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因劳动就业能力不够,没办法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的实质上状况,通过集中组织残疾人参与一定程度上生产劳动,帮他们提升劳动技能、改善身体生活状况。辅助性就业机构涵盖工疗机构、农疗机构、托养机构中的劳动车间、庇护工场等。
(八)支持性就业
是指由专业就业一对一辅导员专职辅助服务对象,使服务对象可以在普通企事业单位(非庇护工场等针对雇佣特殊群体的工作场所)取得稳定、有收入的工作机会。直至服务对象顺利过渡、融入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工作能力得到提高,就业一对一辅导员再一步一步减少介入。
(九)运动功能训练
为已接受过医疗康复服务后面的服务对象开展以运动功能和平日生活活动为主的运动康复训练,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和参加社会生活的能力,同时为服务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十)托养服务机构
本规范中提到的“托养服务机构”,指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三、机构托养服务规范
(一)机构要求
1、托养服务机构大多数情况下要求相对独立,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区域。
2、服务场所应为自有用房或协议承租5年以上。
3、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
4、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
5、应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证,保证可以持续运营发展。
6、配置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涵盖住养居室、食堂、护理保健室、文体活动室、康复室、心理咨询室、劳动(生产)工作间等。
7、具备基本的无障碍设施设备。寄宿制集中托养机构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
8、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9、政府兴办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具备《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基本设施设备、功能场所。
10、接受中央财政“阳光家园计划”项目资助的机构,可以在显著位置使用“阳光家园计划”专用标识。
(二)人员要求
托养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员和护理人员。
1、管理人员
(1)应该从事过管理工作,具有社会工作类、社会福利类或康复类等有关学习或培训经历。
(2)熟悉残疾人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熟练掌握并熟悉残疾人托养的基本知识、主要政策和专业知识。
(3)托养服务机构中的财务等专业岗位上的管理人员需要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4)主要管理人员平均年龄不要超越55岁。
(5)每一年至少参与1次以上管理培训活动。
2、专业人才员
(1)内设医疗部门的机构应配备专业医务工作者。
(2)应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能以满足需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3)有精神残疾服务对象的,应配备精神卫生医师、专业心理治疗师或经过对应专业卫生医疗机构上岗培训并考查合格的专业人才员。
(4)应配备至少1名残疾人就业服务详细指导员和1名可以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人才员。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配备全职的专业人才员,日间照料机构可按照实质上需求整合利用资源。
(6)可按照实质上需招募一部分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
(7)应具有自己居民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对需持证上岗的职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带上有效的从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
3、服务人员
(1)按照服务对象需求配备适宜的护理员。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占比低不小于1︰5。护理员中男女比例应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配备。
(2)至少配备1名经公安部门认可的安保人员。
(3)应熟练掌握并熟悉对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残疾人特殊生理与心理知识培训。
(4)应具有自己居民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并接受过托养服务与专业培训。
(5)提供服务时应统一着装,挂胸牌。
(6)每一年至少参与12学时以上的业务培训活动。
(7)遵纪守法,遵循职业道德,尊重和善待残疾人,对待服务对象应文明友善、耐心详细。
(三)服务内容和要求
生活照料和护理
(1)按照服务对象的特点,营养、合理配餐,制定每周食谱,可以提供点餐、加餐、助餐服务,尊重服务对象饮食习惯,使其得到合理、规律的膳食服务。
(2)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按照季节和天气情况为服务对象提供合理频率的身体清洁服务和衣物换洗服务,保持服务对象身体清洁、无异味,衣物卫生、整洁、得体。
(3)对有需的服务对象提供起床、穿衣、就寝、脱衣、整理床铺、如厕等基本起居服务。
(4)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5)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应按照服务对象特点进行分级护理,并用记录卡片标注在显著位置。
(6)为有需的服务对象按医嘱提供用药服务。
(7)护理智力残疾对象时,应注意观察和详细指导。不要因为理解障碍导致意外伤害。
(8)护理精神残疾对象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和监护。遇情况特殊时,应及时公告其家属或监护人,由专业医技人员或在其详细指导下适时采用安全保护和监护措施,或转入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9)在护理途中,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和尊严,特别注意保护女性服务对象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10)帮助有需的服务对象进行户外活动。在天气情况允许的条件下,每天保证服务对象到户外活动1小时。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1)按照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制定适宜的培养与训练计划,并张贴在显著位置。
(2)详细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本生活自理活动训练,使其可以自行洗漱、如厕、穿衣、吃饭等。
(3)在模拟家庭环境和劳动环境中详细指导服务对象学习简单家务和劳动,使其可以在帮助和详细指导下完成煮饭、拣择蔬菜、整理床铺、洗衣服、打扫卫生等活动。
(4)应与服务对象的家属或监护人及时其沟通训练的主要内容和情况,以便服务对象回家时可在真实家庭生活场景中对其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重复夯实训练。
(5)可按照服务对象个体情况,设计适宜的训练课程,比如制作面食、烘焙饼干、缝制衣物等,发掘其生活自理能力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潜力。
(6)训练考评结果应记录存档,并依此调整或完善训练计划。
3、社会适应能力一对一辅导
(1)参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中对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社会适应能力的描述和分级,为服务对象制定社会适应能力一对一辅导计划。
(2)以一定程度上方法为服务对象普及简单的礼仪知识、两性知识等基本社会行为准则和常识。
(3)每天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时间应很多于15分钟,为服务对象提供平日心理疏导和心理健康关爱服务。
(4)对心理和行为产生异常的服务对象进行特别要注意关注,有必要时召集专业人才员进行座谈分析,为其制定行为矫正方案。针对心理和行为产生极端异常、严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的服务对象,应马上转介至专业医疗机构就诊。
(5)为有需的服务对象提供教育培训、图书阅览、网络和收看收听电视广播等服务,使其对社会和舆情具备一定的知晓度。
(6)在机构内开展适宜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组织比赛、展示或表演,使其具备基本的人际交往兴趣和能力。
(7)详细指导服务对象在模拟超市、银行、医院、邮局、公共交通等简单社会场景中进行社会适应性训练,提升其参加社会生活的能力。
(8)定期具体安排服务对象家属或监护人、志愿者到机构内进行活动,鼓励服务对象接待访客或外出参与社区或社会公益活动,一步一步拓展其在直接参加社会生活方面的能力。
(9)按照服务对象的社会适应能力的恢复和提高情况,适时调整社会适应一对一辅导计划。
4、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
(1)组织有需的服务对象开展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简单基本生产劳动,比如制作绢花、组配零件等。通过劳动帮其活动肢体、锻炼大脑、集中注意力、协调手眼。
(2)服务对象参加生产劳动以前,应按照个体实质上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3)为有需的服务对象提供职业详细指导、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定、职业康复训练、职业讲解等服务。
(4)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开设专业的劳动技能培训课程,开发服务对象的职业能力。
(5)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开设庇护工场或与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合作建立职业康复车间,使部分服务对象达到辅助性就业,取得一定的劳动收入。为条件适宜的服务对象提供支持性就业,进一步达到社会性就业。
(6)合理处理劳动生产成果和可能落在自己身上的收入。处理方法和处理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7)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宜定期组织技能展示、竞赛等有关活动。
(8)定期开展身体功能评估和劳动能力评估,适时对服务对象的职业适应性进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评和评价,及时调整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计划。
5、运动功能训练
(1)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以运动功能为主的训练,详细指导其规范使用矫形器和训练器具,帮其夯实医疗康复效果,使其身体运动功能得到恢复或代偿。
(2)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服务对象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简单技术培训,使其在机构之外也可以够得到持续的运动功能训练。
(3)按照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开展运动功能评估,适时调整训练计划。
(4)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出现很大变化时,应及时转介到专业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
四、居家托养服务规范
(一)服务平台要求
1、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具备有关资质证书的托养服务机构及各种社会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机构,都可以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2、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固定的经济来源。
3、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具备提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的功能。
(二)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
(1)配备可以从事残疾人护理和普通家务劳动的专业服务人员,其数量以满足需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服务为原则。
(2)配备至少1名可以从事心理咨询和疏导的专业服务人员或是社会工作者。
(3)配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以满足需并能提供本规范所规定的运动功能训练服务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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