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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全文,国家对涉法涉诉处理规定新

时间:2023-07-28 16:19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江西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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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全文

诉讼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

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不是合法进行审核查验。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拥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需要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需要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方罗列出来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觉得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觉得满足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 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能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能答复的;

(六)觉得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觉得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管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后裁决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要、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要、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要、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这当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可以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出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详细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公告参与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当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可以向相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核查验属实,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途中,被告不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行政机关还有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途中,人民法院觉得对针对性问题需鉴定的,需要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采用保全措施。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 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需要在收到申请书那天起60天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在清楚作出详细行政行为那天起90天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情况特殊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时间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原告是觉得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按照;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核查验,需要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那天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需要在收到答辩状那天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影响不了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这个时间段,不停止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觉得需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觉得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很难补上来的损失,还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需要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觉得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觉得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需要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默认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帮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帮助执行公告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规则和程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帮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公布的规章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很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公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觉得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公布的规章不完全一样的,还有国务院部、委制定、公布的规章当中不完全一样的,由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满足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够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可以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基本一样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觉得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需要将相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觉得有犯罪行为的,需要将 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需要在立案那天起90天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那天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出现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觉得事实了解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在收到上诉状那天起60天内作出终审判决。有情况特殊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了解,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了解,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够,或者因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觉得需再审的,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不是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定要履行人民法院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一)对需要归还的罚款或者需要给付的赔偿金,公告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那天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导致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自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需要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需要责令有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负部分或者都赔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者都赔偿费用。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一样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需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 件,需要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担负,双方都拥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详细办法另外单独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办公室法案室《侨务法律法规实用手册》)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按照,结合我们国内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质上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循法律,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当中、法人当中、其他组织当中还有他们相互当中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一定要遵循本法。

国家对涉法涉诉处理规定?

第一,涉诉信访终结工作需要遵守严格依法、公开透明有序开展、促进息访、落实责任制原则。

第二涉诉信访终结案件,逐级报送省法院,由省法院审核查验是不是满足终结条件。

第三,经高法院再审做出的裁判和审核查验结论的案件可以报送终结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国家对涉法涉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涵盖:

1.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是对涉法涉诉的处理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涵盖诉讼程序和法定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司法制度:国家建立了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保证涉法涉诉的案件可以得到公正、妥善的处理。

3.法律援助制度: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基金,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4.司法鉴定制度:国家设立了司法鉴定机构,为涉法涉诉的案件提供高效、客观的鉴定服务。

5.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涉法涉诉的案件诉讼费用进行规定,保证诉讼费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6.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保证涉及刑事案件的公正、公正、公开、公正、快速的处理。

7.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保证涉及民事案件的公正、公开、公正、快速的处理。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涉法涉诉处理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对涉法涉诉的有关事项所做的相关规定。涉法涉诉处理规定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公正司法。

涉法涉诉处理规定涵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还有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公布的各自不同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等。这些规定主要涉及到诉讼程序、证据收集、证明责任、判决执行等方面。

国家对涉法涉诉处理规定的制定、更改和执行,大多数情况下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他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保证人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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