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效率高,信访过程比较长
主要涵盖: (一)信访组织管理1、建立信访管理机构,健全信访工作风险管理机制;2、权限划分及投诉流程设置;(二)信息采集1、建立完整的信息收集和整理机制;2、设置针对的信访信息室;(三)数据管理1、建立完善的信访档案和问题分类管理;2、定期检查信访档案和问题分类状况;(四)信访咨询1、规范对权利受到侵害的自己或委托他人的信访咨询程序;2、向满足条件的困难信访人员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咨询服务。(五)和解协调1、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推动各方当事人仔细讨论、和解争议矛盾;2、依法保证当事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等和解协调工作而权利,对拒不协商、调解、仲裁等和解协调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六)宣传引导1、加强信访工作的宣传详细指导,引导社会公众及时向有关机关认真告知相关情况;2、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披露信访问题的社会公众依法受到处理。
(1)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是一部相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两高工作文件。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规则和程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规定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管辖第
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八章附则
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规则和程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号码、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取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方罗列出来的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需要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需要遵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处理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控告、举报、申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需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处理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处理在当地。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处理在第一次办理环节。
第七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建立由本院检察长和相关内设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内部配合、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建立重要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不可以隐瞒、谎报、缓报重要信访信息。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信访信息需要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综合和分类数据;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重要、紧急的信访事项;
(四)转送、催办和交办、督办情况;
(五)重要信访事项办结后,进行调查研究,查找执法环节和检察队伍建设、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检察工作的建议。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查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不是处理在本院、处理在当地,作为考查的重要依据。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每三年评比、命名一次文明接待室和优秀接待员。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需要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第十三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信访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根据职责分工转送相关部门办理,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查验;
(四)按照相关规定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五)待遇上级领导干部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转办和催办,或者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告上级机关;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有关善后工作;
(八)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
(十)宣传法制,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十一)详细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设立针对的信访接待场所,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发布与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还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需要向社会发布通信地点位置、邮政编码、电子信箱、举报电话号码、举报官网网址、接待时间和地址位置、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一步一步达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当中、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当中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升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需要由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还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人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提出的复查请求。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各个主管部门均有按职能分工承办信访事项的职责,对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指定承办人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办理;涉及组织人事工作的,由政工部门办理;涉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本院检察长组织协调,明确有关部门牵头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觉得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信访事项,也可将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在受理后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人民检察院协商管辖。针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他们的相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需要制作笔录,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信访事项的详细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信访人阅读正确后,由信访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信访人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觉得内容不清的,需要要求信访人补充。
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需要要求信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员数量不能超出五人。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需要告知信访人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可以捏造、歪曲事实,不可以诬告陷害、诽谤他人,还有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需要及时拆阅。启封时,需要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点位置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启封后,根据主件、附件顺序装订整齐,在来信首页右上角空白处加盖本院收信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对信访人采取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需要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址位置需要向社会发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时间,每一年需要很多于十二次,每一次很多于半天。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一年需要按照情况不定期具体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第二十七条 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来访群众,可以定期接待,也可预约接待。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实行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制度,在乡镇、社区设立联络点,请来联络员,及时掌握并熟悉信访信息,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需要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根据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相关部门办理。针对转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需要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
针对重要信访事项需要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核验后报检察长阅批。
针对告急信访事项需要在接收当天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针对性质不明很难归口、群很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举报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需要依法进行初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相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可以当场答复是不是受理的,需要当场书面答复;不可以当场答复的,需要自收到信访事项那天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需要转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需要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
办理重要、复杂、疑难信访事项,需要由检察长组织针对力量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并答复信访人:
(一)事实了解,满足法律政策规定的,需要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改进工作的,需要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少事实按照或者不满足法律政策规定的,不能支持,并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需要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那天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可以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一定程度上延长办理期限,并公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转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需要每月清理一次。对马上就要到期的需要发催办函进行催办;超越30天未办结的,需要报分管检察长,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需要每季度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转交信访事项情况;下级人民检察院需要每季度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转交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承办部门需要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书面回复文书需要具有说理性,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办理的过程;
(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四)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五)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有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讯地点位置不详等情形没办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
重要、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需要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法,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举报答复需要注意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需以邮寄书面答复署名举报人的,需要挂号邮寄依然不会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需要进行审核查验,满足立案复查规定的需要立案复查,不满足立案复查规定的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人员需要告知信访人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到指定地址位置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信访。针对信访人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需要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针对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规则和程序的;
(二)带上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有意或恶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把平时日常不可以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第四十二条 针对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交办和督办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方罗列出来的重要信访事项:
(一)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很大的;
(二)举报内容较详实,案情重要,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多次申诉没有取得依法处理的;
(四)检察长批办的。
第四十四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登记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待遇上级领导干部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需要及时办理,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9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结期限的,需经检察长批准,延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90天。推迟办理的,需要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针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需要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审批后,制作《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四十七条 《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信访事项来源;
(二)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办理的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开展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及有关善后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上报的《交办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后,需要仔细审核查验,对事实了解、处理一定程度上的,需要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需要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
对确有错误,下级人民检察院坚持不能纠偏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处理决定,并作出新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及时予以监督纠偏:
(一)需要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二)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没有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四)没有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监督纠偏的事项。
第五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所督办事项需要提出改进建议。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改进建议后需要及时改进并反馈情况。建议未被采纳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可报经检察长审批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需要提出建议,连同相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致使信访事项出现,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需要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导致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因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致使信访事项出现,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 在处理信访事项途中违反本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导致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推诿、敷衍,需要受理而不能受理的;
(二)无故拖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三)对事实了解,满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作风粗暴,方式简单,激化矛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相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六)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第五十四条 隐瞒、谎报、缓报重要信访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开展,此前相关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适用本规定。
(一)事实了解,满足法律政策规定的,需要支持;
(二)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改进工作的,需要研究论证并予以采纳;
(三)缺少事实按照或者不满足法律政策规定的
一、接受投诉和举报:1.依法依规接受群众书信、电话号码、互联网、来访等方法投诉、举报、建言等所涉及到的检察机关相关工作;2.受理到来的信访材料,登记并办理;二、独立处理:1.拥有必要的审核查验权;2.拥有独立处理和结案做出后裁决的权利;三、记录处理细节:1.建立问责等情形的记录机制,以便运用和检查;2.对处理的依法细节加以严密纪录。四、开展教育: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培训和咨询,引导社会公众了解信访工作的重点性。五、及时对应:按照比较复杂的投诉举报,检察机关要及时给予实在回报,并可以要求不一样部门就涉及的问题给予积极响应。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素质要求,高效、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信访工作;(二)全面掌握并熟悉、系统梳理信访案件,与时俱进地完善信访工作管理制度;(三)及时提供各种信访在本质性调解中所需的法律服务和谘商服务;(四)负责监督人民检察院处理群众信访案件的依法行政;(五)考查监督信访工作任何一个环节开展情况,持续性改进信访服务工作;(六)帮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群众组织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和反映;(七)尽早知晓、分析信访热点和时事,做好信息的汇报工作;(八)开展群众教育和倡导,详细指导群众正确认识、通过依法程序办理信访事宜。
请看下方具体内容:一、检察机关仔细查收和登记信访案件材料二、调查研究、办理信访案件三、及时答复信访者四、加强信访工作质量监督五、加强信访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六、健全信访档案资料管理七、开展信访宣传教育八、配合法院审理信访案件九、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信访终结是指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经各级信访机构初查、复查和复核后,认定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都处理或诉求无理,或信访事项经初查(复查)后,没有在规定的30日内向上一级信访机构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而信访人无视有关决定,持续缠访、闹访,由信访初查行政机构提出、信访复查行政机构申请,信访核查行政机构决定,对该信访事项提出终结性处理结论的信访行政行为。
信访终结后,对信访人提出的同一信访诉求,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只登记,不可以再受理,不可以再转办或交办,也不可以再通报。
信访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县,市,省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根据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可以再受理。
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管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容许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中央政府,但反对越级上访。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处理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因为信访的相关信息大多数情况下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相关领导、相关机关,故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法。
这里说的信访积案是指信访时间长,虽然经过努力暂时还没有化解的信访案件。信访积案的一个共同持点是案情复杂且时间跨度大。
信访结案有明确的标准,即要求信访事项化解一定要做到事结案了,事心双解,其实就是常说的说信访当事人对处理的结果比较满意,承诺不可以再上访。不然,就属于没有结的信访积案。
是指信访工作部门接受到的,还没有处理过的,长时间累积下的信访案件,详细应称为信访事件,因为它不属于法律强行规定范畴。
没有处理信访问题叫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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