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西昌市慢性病申报,您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1. 联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疗机构:您可以咨询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疗机构,了解慢性病申报的详细办理方法和要求。
2. 准备有关材料:按照当地要求,备好申请所需的有关材料,可能涵盖居民身份证明、医疗证明、诊断报告等。您可以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疗机构确认所需材料的详细清单。
3. 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疗机构办理:根据当地规定,在指定时间和地址位置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疗机构办理慢性病申报。您可能需在内容框中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4. 完成申报手续:在提交申请后,可能需等着不短的一个时期进行审核查验和核实。但凡是申报成功,您将取得对应的证明或文件,确认您的慢性病已被申报。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针对慢性病申报的详细办理方法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一样而带来一定差异,在详细办理前,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健康部门或医疗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详细指导。
西昌市慢性病申报步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申报时间:每一年的3月15日至3月30日,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慢特病,可随时向医保部门进行申报。
提交以下资料到初审认定医院(大多数情况下为自己所参与的医保定点医院,如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西昌市人民医院等):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卡、住院证、出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有关检查检验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基因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门诊慢性病种治疗知情同意书、双向转诊单、门诊慢性病种认定申请表。
最近几天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
进行初审认定:医院按照《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初审,经认定合格的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详细办理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带来一定不一样,建议您去当地医保部门或有关医院进行咨询,以获取最新的慢性病申报信息。
西昌市慢性病申报的办理步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按照申请的病种准备所需材料。
2. 满足慢病诊断标准,申报所需材料齐全者,才可以办理。
3. 办理地址位置:西昌市人民医院便民门诊,位于顺河路口西昌市人民医院行政办公区。
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14:30-17:30,节假日顺延。
5. 慢病办理时需带上1张1寸彩色照片及居民身份证,在便民门诊挂号处持西昌市人民医院实名制就诊卡进行挂号,然后到便民门诊任一诊室医生处领表登记办理。
上面这些内容就是西昌市慢性病申报的办理步骤,详细所需材料和要求可能因病种和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医保部门或医院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要办理西昌市慢性病申报,第一需准备有关材料,涵盖居民身份证、居民健康档案、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然后去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医院的慢性病管理科,在内容框中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工作人员会审查核验材料,并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评估。但凡是申报成功,你将被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享受对应的医疗服务和政策待遇。如有异议,可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西昌市慢性病申报的办理方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1. 第一,按照西昌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明确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2. 慢性病申报一般需提供有关医疗证明、病历记录、诊断报告等证据,保证材料的完整和准确;3. ,按照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在内容框中填写申请表格,并将所需的文件和证明一并提交给指定的部门或机构;4. 办理这个时间段可能需等着审核查验和审查核验,这个时候需耐心等着,并配合提供额外的材料或信息;5. 最后,按照办理结果,根据有关指示进行后续的医疗和治疗工作,保持和管理慢性病的健康状态。整体来说,西昌市慢性病申报的办理过程需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经过审核查验和审查核验后就可以取得申报的结果。
四川凉山州退休视作社保缴纳报名费用年限不可以认定为视作医保缴纳报名费用年线。
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主要指的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开展过了缴纳养老保险制度之前的连续工龄。不过,知青上山下乡的务农时间、需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的军龄大多数情况下也可被认定为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
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这个时间段,并非没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这个时间段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担负。但是医疗保险的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时间比职工养老保险要晚一部分。
从1991年启动,全国开展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了养老保险。1998年,国务院才公布《有关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推动各个省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一部分地方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甚至在2002年以后。
对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地级行政区为主,很小一部分地区还以县级区域为行政单位。国家允许各地按照当地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当地的医疗保险政策,国家没有统一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比例、门诊起付线高低、医保缴纳报名费用的退休年限等等。
凉山州现在制定的医保制度,没有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没有交够的可以补交够退休年限,也可继续交,直到满退休年限为止。
凉山州退休时的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可以认定成视作医保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吗农村医疗保险是我们国内社会保证的一些,我们国内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3.91%,农村医疗保险,可以使各位农民享受到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惠,同时也是社会保证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我们国内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参合农民可以选择不一样医院就诊,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就近原则,选择不一样医院的报销比例也带来一定不一样,大多数情况下对住院病人的报销比例相对较大,可以分为慢性病、特殊病种、意外伤害的情况采用不一样的报销比例,可在相对的程度上不要因病导致贫困、因病反贫的情况。
故此,凉山农村是农村医保。
川公务员省考凉山州公务员考试进面成绩情况需查看凉山州公务员招聘考试资格复核审查名单了解。
以四川凉山州公务员考试复核审查名单(2016上半年)作为例子:
1)全部岗位进面笔试考试折合成绩平均分是41.249分,最高是51.275分(折合前146.5分),最低是26.6分(折合前76分)。
2)凉山州各岗位进面成绩不一样,例如:
(1)"凉山州财政局,工作人员",12名进面,入面最高分是138分(含笔试考试加分1分),最低分是125分。
(2)"越西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3名进面,入面最高110.5分(含加分1分),最低是108分。
《凉山州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经四川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7日批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分为总则、工作职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灾后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总和是七章52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加的原则。
凉山各位干部职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论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贯彻国务院督导四川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落实省州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政治所站的位置,提高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反思出现的惨痛教训,仔细履职尽责担当,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持续性提升风险防患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和能力,全力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规定
(2020年12月31日凉山州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7日四川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草地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处置。
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社会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管护责任,逐级签署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纳入目标考查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工作计划,将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装备和队伍建设等防灭火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利用地理信息技术、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智能识别监控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实用技术推广应用,达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结合实质上,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社会投入机制。
第六条 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制定联防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报告火情、提供火灾案件线索的义务。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大常委会需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法,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监督。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每一年向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报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部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成员单位组成,设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指挥部按照本区域实质上情况,负责科学规划建设防灭火基础设施,组织建设扑救力量并合理布防,储备火灾扑救装备物资,制定防灭火会商研判、信息联络、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专家库,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和督促详细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详细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有关工作,详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平日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初期火情处置等。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救援力量参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和群众救助保证。综合详细指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组织详细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联防、联训、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架构、联动程序、信息支撑、责任分工和综合保证,发挥扑火队伍整体作战效能。县(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火险区划等级,确定地方专业扑火队伍规模。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为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配备专业装备,保证经济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专业扑救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为群众扑救队伍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国有林草护林护草人员,负责辖区内国有林草管护及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报告及初期处置等任务。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有关管理单位需要按照实质上需,建立对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与担负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群众扑救队伍,共同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初期火情处置。
第十四条 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培训教育活动;
(二)制定防火方案、火灾应急处置措施,建立防火责任制度,确定防火责任区、责任人、工作指标任务等;
(三)组织开展防火工作检查、火源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定期检查、维护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
(五)帮助做好火灾扑救、后勤保证及灾后处置工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会同本级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质上编制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
森林草原防火规划需要涵盖森林草原防火现状分析、防火目标、火险期、火险等级、火险区划、防火经费、基础设施、物资储备、扑救队伍、人员培训、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科技支撑、防火保证措施等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需要结合当地实质上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林业草原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需要适时修订。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每一年组织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七条 每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这当中,上年10月1日至12月30日为全州森林防火前置期。11月20日至第二年6月30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1月1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前置期内有关职能部门需要明确防灭火责任、清除隐患、落实防控措施。高火险期内,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公布禁火令,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导致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需要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火灾出现规律及危险等级,将森林草原一定范围划定为防火区或者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根据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建设配备以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
(一)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系统;
(二)输配电线路、应急通信设施、防火阻隔离系统、防灭火入口通道、生物隔离带、避雷设施等;
(三)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队伍营房、训练场等;
(四)信息指挥、通讯、信息化视频监控、红外线探火、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水池、水窖、储水罐、输水管网、取水点等蓄水输水设施;
(六)没有人机、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扑火队伍防护装备;
(七)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停机坪、航空消防设施;
(八)其他需要建设配备的设施。第二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根据属地管理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发挥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作用。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对城镇、村落、厂矿、寺庙、重要设施周边可能导致重要风险的火灾隐患进行排查,清理林缘、路缘、房缘生活垃圾、枯立木、枯枝落叶、杂草、残留玻璃制品等可能导致火灾出现或者扩大的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组织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知识,提升公民的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每一年12月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重点宣传月。宣传部门需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微博、网络等媒体媒介开展防灭火公益宣传;
(二)防火期内执法单位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防火公益宣传信息;
(三)学校每学期开学时需要对在学校念书师生集中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输经营者需要对其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旅游景区管理机构需要向游客进行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
(五)有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其他单位,需要结合工作实质上开展防灭火安全宣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防火阻隔系统时,需要与群众出行、产业发展、乡村旅游和输变电线路设施等项目共同开展。
第二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临时性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检查和登记进入防火区的车辆、人员;
(二)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三)清查、阻止进入防火区人员带上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不允许不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的机动车辆进入防火区;
(五)消除其他影响防火安全的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配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需要根据计划烧除有关规程,组织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强化可燃物治理,因地制宜、科学制定可燃物计划烧除方案。计划烧除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开展。
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用人工割除等方式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鼓励社会力量以一定程度上方法积极参加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优选促进生态恢复、环境保护和高性价比的新技术工艺材料建设森林草原区交入口通道路、机械设施设备停放等场所。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主体需要加强属地自主搬迁和林区草场放牧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护林防火巡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林草场管护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划定防火责任区,确定防火责任人责任。
旅游区、公园、景区由开发单位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位于林区和牧区的开发区、工业区、工程建设区等,需要根据管理建设责任制,担负有关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第二十八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需要四级联动,开展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巡山护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需要下达火灾隐患整改公告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出现七级以上大风,穿越森林草原高火险区配电线路的电力设备产权人可按规定采用停运避险等多项措施,险情消除及时恢复供电。
第三十一条 不允许有下方罗列出来的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占用森林防火入口通道、隔离防火区(带)、输变电线路入口通道、输变电线路防火隔离区、蓄水输水设施;
(二)阻碍设置规划防火隔离带,阻碍通过防火隔离带;
(三)破坏森林草原防火瞭望台(塔)、无线电通讯、视频监控、宣传标志警示牌、检查站卡点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航空护林设施、设备;
(五)挤占、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影响正常使用;
(六)其他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机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气象部门,需要建立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监测及信息公布系统,建设森林草原火险气象自动监测站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公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预报信息,提升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在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时段,县(市)人民政府气象部门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降低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第三十三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内成片造林、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等建设项目标,其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需要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开展。
对没有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打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消防水池的工矿企业、旅游项目需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需要迁出森林草原防火区。
第三十四条 不允许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等活动。在森林草原高火险区内,未经批准,不可以建设不是管理性生活用房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十五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不允许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明确有关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发布。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还有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情况特殊确需野外用火的,需要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要求采用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或者煨桑、祭祀等确可以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需要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采用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一定要在草原上用火的,需要选择安全地址位置,采用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用火行为的引导和管理,采取定时段、定地址位置、定人员、定责任、设置防火隔离带等多项措施,保证火灭人离。
第三十六条 倡导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网络在线祭祀等文明祭祀方法,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在墓地较为集中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用到构筑物设立集中祭祀点,引导村(居)民集中焚烧祭祀用品,并采用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穿越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通信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野外施工、运营、管理、维护等作业时,防火责任单位需要在易引发火灾的地段和地带设置防灭火隔离带和防灭火警示标志,负责及时清除管理范围内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八条 出现森林草原火灾后,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还有森林草原经营管理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始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需要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组织开展现场扑救工作,划定火场警戒区。
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可以去火场、不可以干扰前线扑火指挥。
第三十九条 出现森林草原火灾,需要马上向县(市)和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需要遵守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着、地形不利先规避的原则,根据应急预案马上开始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需,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可以决定采用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需要按照火情及时协调森林消防救援、航空灭火力量参与扑救。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征用应急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火灾扑灭后,需要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出现费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需要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后交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人员负责看守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或者政府新闻办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权限统一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第五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三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需要对森林草原火灾出现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形进行调查和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和评估需要建立档案。对很大、重要、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州、县(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建立针对档案,报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医疗保证、评残和抚恤;满足烈士评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因火灾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济,并加大灾后心理一对一辅导等援助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对森林草原火灾及时查勘定损,根据理赔标准进行赔付。
第四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出现后,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火烧迹地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评估和处置。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和草原植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的;
(二)没有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落实防灭火值班制度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资金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没来得及时下达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公告书的;
(六)对不满足森林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七)没有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培训和演练的;
(八)出现森林草原火灾后,预案规定责任人员没有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九)出现森林草原火灾后,没来得及时采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十)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有意或恶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一)未依法调查与评估森林草原火灾的;
(十二)没有能够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拒不遵循政府公布的禁火令野外用火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本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本文西昌市慢性病申报怎么办理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www.china-share.com/zhiyezige/202308262116944.html
发布于:华宇考试网(https://www.china-share.com/)>>> 司法考试资料栏目(https://www.china-share.com/sifakaoshi/ziliao/)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最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西昌市慢性病申报怎么办理和司法考试资料的相关信息。
本文主要针对西昌市慢性病申报怎么办理和凉山州医务人员考试资料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西昌市慢性病申报怎么办理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
2023-08-26
本文主要针对语文三年级下册期末怎么复习资料和期末考试复习资料4下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语文三年级下册期末怎么复习资料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
2023-08-25
本文主要针对婚姻家庭法自考知识点,婚姻法属于什么法律类型和家庭婚姻法形考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婚姻家庭法自考知识点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
2023-08-25
本文主要针对2023年初中历史地理开卷考试吗和初中历史地理考试资料书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2023年初中历史地理开卷考试吗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
2023-08-25
本文主要针对法学专业考研要考哪些科目,非全日制法硕怎么考和法律硕士法考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法学专业考研要考哪些科目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
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