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和城乡规划有什么区别呢,《城市规划法》还是《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哪些区别呢?
城市规划指的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还有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详细具体安排开展管理,对未来的一种具体安排和谋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具体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重要依据,具有公共政策的属性。前瞻产业研究院规划师指出,城乡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扩展延伸。参考《城市规划法》适用范围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法》不仅管城市规划区,还需要管辖乡和村庄规划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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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还是《城乡规划法》?
我们查阅公开资料可以得出是:《城乡规划法》
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时间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开展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一定要遵循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涵盖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整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具体规划分为控制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还有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一定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详细范围由相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需要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需要满足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因地制宜、真真切切可行的原则,确定需要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需要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需要满足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详细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开展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开展城乡规划,需要遵守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满足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需要遵循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上,在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还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可以更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及时发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以公开的主要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遵循经依法批准并发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不是满足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需要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升城乡规划开展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详细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整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主要内容需要涵盖: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整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整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还有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整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查验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整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整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整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整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要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整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需要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整体规划或者镇整体规划,需要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按照审议意见更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的主要内容需要涵盖: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不允许、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种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还有防灾减灾等内容,需要作为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为二十年。城市整体规划还需要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具体安排。
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需要从农村实质上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反映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需要涵盖: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还有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详细具体安排。乡规划还需要涵盖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按照镇整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具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具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镇整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具体规划。修建性具体规划需要满足控制性具体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首都的整体规划、具体规划需要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具体安排的需。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担负城乡规划的详细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并经过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审核查验合格,获取对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以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有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对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遵循国家相关标准。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需要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编制城乡规划的需,及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需要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信息,并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信息时间不可以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二十七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需要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查验。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多步地组织开展城乡规划。
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需要优先具体安排基础设施还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 镇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具体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反映地方特色。 在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可以设立各种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需要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还有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具体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需要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守统筹具体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并满足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年计划还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几天建设规划,报整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几天建设规划需要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还有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几天建设的时候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几天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过道、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入口通道、消防入口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还有其他需依法保护的用地,不允许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需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需要向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用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需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控制性具体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据控制性具体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可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法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需要持建设项目标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未经同意私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相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需要及时退回;给当事人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交修建性具体规划。对满足控制性具体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发布。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还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可以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一定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满足控制性具体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可以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需要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相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需要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几天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具体规划的开展还有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可以批准。 临时建设需要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不是满足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满足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更改
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法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才可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更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出现变更,提出更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更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要建设工程确需更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更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觉得需要更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更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对原规划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更改涉及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需要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才可以编制更改方案。 更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需要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八条
更改控制性具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需要对更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才可以编制更改方案。更改后的控制性具体规划,需要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具体规划更改涉及城市整体规划、镇整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需要先更改整体规划。 更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需要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更改近几天建设规划的,需要将更改后的近几天建设规划报整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更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可以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更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开展、更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开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用以下措施: (一)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按照需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相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相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需要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需要予以配合,不可以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需要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相关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损失的,需要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需要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没有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更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具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具体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满足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发布的; (五)同意更改修建性具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用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获取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相关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能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获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相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获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获取资质证书后,不可以再满足对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获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开展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办法采用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可以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没有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越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没有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送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补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采用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多项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法自 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法开展以前建的房子算违章建筑吗?
城乡规划法开展以前建的房子算不算违章建筑当时你自己是不是到政府机关办理了合法手续才启动修建地基是通过正规渠道拿到自己手中使用就算合法性算违章一个城市里随着时代的改变的规划他自己的房屋是合法性但是,你自己假设没有根据当时给你多少面积修房子就存在违章建筑
城乡规划法是哪一年颁布的?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持续时间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 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按照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城乡规划法开展以前建的房子算违章建筑吗?
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来确定是不是属于违章建筑,自己没有82年时的法律条文可供查看,故此,没办法给你下结论。
但执法机关假设认定属于违章建筑,需要提供当时的法律条文向你说明。没有说明的,即不属于违章建筑。
城乡规划法建设所职责?
(一)将原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所担负的地震局行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强城乡建设统筹的职责,加强逐步递次推动建设节能,工程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城镇化的健康发展的职责。
(三)提高建立住房保证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处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是什么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章第四十条、四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使用土地的相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具体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要提交修建性具体规划。对满足控制性具体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需要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具体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发布。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需要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几天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具体规划的开展还有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可以批准。
临时建设需要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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