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中医师执业规则,中医执业管理条例新

医师法中医师执业规则?
中医执业医师详细执业规则请看下方具体内容,请参考:
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对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取得与自己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与专业培训,接受继续;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加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遵循技术操作规范;
(二)培养敬业精神,遵循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相关医学证明文件,一定要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在内容框中填写医学文书,不可以隐匿、伪造或者处理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医师不可以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符合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病人,医师需要采用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可以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需要使用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可以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需要认真向病人或者其家属讲解病情,但应注意不要对病人出现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需要经医院批准并征得病人自己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病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要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需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出现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病人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需要在执业医师的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根据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按照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独立从事大多数情况下的执业活动。
中医执业管理规定?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注册后,可以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根据注册范围开展对应诊疗服务。
二、 6月30日前获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对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根据注册范围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查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对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现代诊疗技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查合格后,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获取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获取处方权,按照临床需出具中、西药处方。这当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山西中医执业规定?
件1
山西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整个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按照《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规定》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23〕169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质上,对整个省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在骨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等专业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查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对应水平的(详细考查确认办法另外单独制定),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
二、经注册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并获取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对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
三、经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临床需可出具中、西药处方。这当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那天起执行。
中医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办法?
中医执业医师证书注册
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内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医师执业需要经注册获取《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获取《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可以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1、注册条件:凡获取医师资格的,都可以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不能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注册那天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还有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可以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查不合格的;
(6)在医师考试中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要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3、注册内容:涵盖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址位置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4、注册程序: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需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需要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在同一执业地址位置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需要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唯有一个执业机构的,默认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地址位置增多执业机构,需要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多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可以注册一个执业地址位置。
5、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查核验表;
(2)近6个月2寸白色背景做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4)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停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规定不能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需要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过考查合格的证明。
6、注册变更:医师变更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需要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 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发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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