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职级任免的原则,公务员职级晋升工作总结

职务职级任免的原则?
职务职级晋升的原则是: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原则。 注重实绩原则。简称为“功绩制原则”。职务职级晋升的开展程序是: 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根据拟任职位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简述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是: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原则。
注重实绩原则。简称为“功绩制原则”。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开展程序是:
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根据拟任职位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公务员职级任职方法?
1、功绩晋升制:以公务员工作成绩大小为标准的晋升制度;
2、年资晋升制:以工作年限为晋升标准,任职人员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无重要过失,即获晋级和提职的制度。
3、学历晋升制:以学历作为主要晋升标的制度。
4、越级晋升制:指对工作成绩非常突出、奉献卓越、社会影响大或能力非常强的公务员,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及时给予越级晋升的制度。
公务员晋升的程序是什么?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是: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原则。 注重实绩原则。简称为“功绩制原则”。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开展程序是: 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根据拟任职位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原则是: 逐级晋升原则。 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公开、民主、平等竞争原则。 注重实绩原则。简称为“功绩制原则”。公务员职务晋升的开展程序是: 在年考查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查。 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根据拟任职位想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查验。 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出现预选对象。
军功爵制选拔标准?
到了秦孝公任用法家法治派卫鞅为相,秦国举国实行著名的“商鞅变法”,在军中实行军功封爵。
商鞅变法时规定,凡有军功者,奴隶脱去奴籍转为国人,国人得以升迁,后规定去除奴隶籍,奴隶转为新国人。军功爵制激起了各位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以此起到提高军队战斗力的作用。秦国的军功爵制完善、合理,故此,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在各諸侯國中也是顶级的。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涵盖两项内容
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那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可以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可以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完全就能够取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这项规定,导致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候代特点。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了勃勃生机。
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韩非子·定法》说,商鞅制定的秦法是:凡战士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完全就能够取得爵位一级及与之对应的田宅、庶子,也可做官。斩杀的敌人首级越多,取得的爵位越高。假设能斩敌人首级五颗,还可以役使隶臣五家。总而言之,军功的大小决定着将士"尊卑爵秩等级"的高低。
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多加赐几千钱、哪些奴隶罢了,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秦国军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据《商君书·境内》篇,一伍之中如有一人战死,其余四人即获罪;如有二、三人战死,其他人的罪名更重。将功折罪的唯一方式是杀敌:一人战死,须杀敌一人。二人战死,须杀敌二人。故此,秦军战士为了得到"斩一首爵一级"的奖赏,一定要是在斩杀敌人的数量中扣除了己方死亡人员数量后,才能够取得。这样一来,士兵为了获爵位并非轻而易举的事。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需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基本上是不可能
陕西三等功新规定?
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时的计算办法为:
(一)荣立多等功勋的,只按这当中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算;
(二)荣立多次同等功勋的,不累计折算或提升功勋等级;
(三)在服役这个时间段荣立功勋,但是在退产生役后死亡的,不财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四)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规定(草案)》颁发之前立功的军人,甲等功可以按照一等功计算,乙等功、大功可以按照二等功计算,丙等功、中小功可以按照三等功计算;
(五)军人在服役这个时间段,所在单位取得集体荣誉称号或荣立集体功的,军人自己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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