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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山西还能考吗,山西省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3-04-07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消防工程师题库 消防工程师课程试看
 一消山西还能考吗

一消山西还能考吗?

1、 山西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经暂停。

2、重要因素疫情影响,按照山西防疫要求,真真切切保证各位学员和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结合现目前防疫形势,暂停原计划在 11月5、6日这个时间段举行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山西消防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可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

▶ 公众聚集场所获取营业执照或者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消防救援机构作出满足消防安全标准、担负对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材料后就可以投入使用、营业。

未经同意私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撤销许可。

▶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目前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需要告知其不可以安装;对已经安装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处理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证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开展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用各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升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学校需要每一年对我们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相关媒体需要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详细指导、支持和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需要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帮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第七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每一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结合实质上,依法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故将他纳入当地城乡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开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在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全国重点镇、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世界文化遗产地、县级以上开发区等区域根据国家标准设立消防站。第十二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由城市供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火栓的维护。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消防水源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

  城市消防车入口通道的管理和维护由市政工程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开展。乡(镇)、村消防车入口通道的建设和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单位投资建设消防车入口通道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建设、管理、维护。第十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不可以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不可以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不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第十四条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可以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不可以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查验服务时,对不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可以出具施工图审核查验合格意见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机构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后,需要将许可结果抄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告知被许可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予以帮助。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现场需要建设临时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入口通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保证用火、用电和工棚、宿舍等临时性建筑满足消防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出现火灾时,及时报警,并组织员工疏散受困群众,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帮助调查火灾因素;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需要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需要执行消防控制室相关管理规定;

  (六)满足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有多个产权人的,产权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我们全体产权人共同负责。

  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产权人将建筑物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的,需要明确其与使用人当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由产权人负责。

  产权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建筑物需要满足对应的消防安全要求。使用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需要满足对应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证疏散入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入口通道畅通;

  (五)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一条 不允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不允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举行焰火晚会和燃放烟花爆竹。

  不允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建筑内用火;其他建筑内确需用火的,需要有专人看管,并落实防火措施。第二十二条 用于旅游接待的居民住宅,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满足对应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需要满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需要满足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外装修、装饰,需要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建设单位需要将建筑装修材料送至具备对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防火性能检验。第二十四条 不允许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情况特殊需使用明火作业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并采用对应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在公共娱乐场所带上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出现烟火的制品。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可以超越额定人员数量,不可以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流动加油(气)车在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营业。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需要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并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立,人员的征招、培训、管理,消防装备配置及所需经费等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详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织建设单位保证。第三十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职业属于高危特殊工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待遇。第四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当地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依托公安消防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联动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证。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一定要马上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应该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在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往返途中,收取的费用公路、桥梁等免收车辆通行费。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去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时,任何车辆、行人需要让行。对妨碍消防车及时到达现场或者影响作业的障碍物,可以开展清障、破损或者拆除。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时,不可以向事故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参与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出现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当地消防工作实质上,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署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查。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循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平日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

  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进行平日消防监督检查。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需要认真提供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需要予以保密。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目前建工程拟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时,需要告知不可以安装;对已经安装的,需要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还需要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查处。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一定程度上方法向社会公告信息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重要火灾隐患,需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予以提示。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需要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需要根据职责及时查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处以罚款,低不可以少于三万元,高不可以超越三十万元:

  (一)依法需要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核验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核验或者审查核验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施工的;

  (二)依法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同意私自投入使用的。第四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十元处以罚款,低不可以少于三万元,高不可以超越三十万元:

  (一)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二)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未经同意私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验收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使用。第四十四条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消防工程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消防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对应资质、资格。第四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负:

  (一)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水泵接合器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四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旅游接待。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很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需要在收到报告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核验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核验、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公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接到火警,不及时赶赴火灾现场的;

  (六)执行灭火和救援任务,向事故单位或者个人收取费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 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6日山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8月4日山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山西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消防行业鉴定站官方网站?

消防行业鉴定中心整个过程叫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详细指导中心,官网为xfhyjd.119.gov.cn,可以通过这个官网进行在线登录。该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各地的消防行业变动和消防新闻。

主要的,该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新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报考信息,例如什么时候报名,什么时候开考,什么时候出成绩,还可以查询个人成绩。

山西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取消了吗?

没有取消是暂停考试了。

重要因素是因为疫情影响,按照山西防疫要求,真真切切保证各位学员和考场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结合现目前防疫形势,暂停原计划在 11月5、6日这个时间段举行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山西公安消防总队的讲解?

山西公安消防总队是一支隶属于山西公安厅领导的现役部队,承担着详细指导、指挥整个省公安消防部队防火灭火、抢险救援、执勤备考等多项社会消防职能。

山西森林消防总队共有哪些支队?

山西森林消防总队下设10个支队,分别是:

1.管涔林局专业队为直属一支队

2.五台林局专业队为直属二支队

3.关帝林局专业队为直属三支队

4.太岳林局专业队为直属四支队

5.中条林局专业队为直属五支队

6.左权县专业队为直属六支队

7.黎城县专业队为直属七支队

8.沁水县专业队为直属八支队

9.安泽县专业队为直属九支队

10.夏县专业队为直属十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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