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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机械学校是大专吗,辽宁省内有关铁路大学有哪些学校

时间:2022-09-18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CPA百度云资源 注册会计师在线课程
沈阳铁路机械学校是大专吗

沈阳铁路机械学校是大学专科吗?

不是, 中专 不过他们也可以 带着大学专科一块上, 反正我就那破学校毕业的 ,啥也没学到, 学成毕业后还不管,劝你还是别去, 你去金融那个也比那个铁路强, 铁路那个校风不太好, 竟他娘的非本地平常就是搞对象, 没啥意思。

沈阳当地很少有去那个学校的, 我就选错了 害了自己啊 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

辽宁内相关铁路大学有什么?

辽宁内相关铁路的大学有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大连理工大学、大连交通大学、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一、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渤海之滨的历史文化名城辽宁锦州是以铁路运输类专业为主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同时也是沈阳铁路局干部和技术人才培训基地。 10月,学校被辽宁教育厅、财政厅确定为首批辽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立项建设单位。

二、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简称辽轨职院,创建于1950年,坐落在我们国内重工业基地辽宁省会沈阳市是一故此,服务轨道交通业为特色、以服务装备制造业为主体,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应用性技术服务并重发展的高职院校。 ,学院经辽宁政府批准由原沈阳铁路机械学校升格正式成立。

三、大连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简称大工,坐落于大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教育部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大连理工大学的前身是创建于1949年4月的大连大学工学院;1950年7月大连大学建制撤销,大连大学工学院独立为大连工学院;1988年3月更名为大连理工大学。

四、大连交通大学大连交通大学是辽宁人民政府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共建高校,辽宁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以工为主,工、管、文、理、经、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不需要考试攻读研究生资格。

五、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沈阳是为新中国交通建设而设立的第一所针对学校。学校占地900亩,建筑面积31.3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2.2亿元,固定资产总值8.4亿元;馆藏纸质图书64万册。

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Liaoning Railway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是由辽宁人民政府举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是辽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辽宁高水平特色专业群立项建设学校。

学校前身是锦州铁路技术学校,属中专层次;1953年更名为锦州铁路学校;1955年更名为铁道部锦州铁路运输学校;1958年更名为锦州铁道学院;1962年又调整为锦州铁路运输学校;1969年与锦州铁路司机学校合并,更名为锦州铁路工人学校;1972年更名为锦州铁路局中等专业学校;1973年将司机学校分出,校名恢复为锦州铁路运输学校; 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更名为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截至 1月,学校占地406亩,建筑面积15.7万㎡,固定资产总值超越4.5亿元,教学实训设备总值1.2亿元以上,纸质藏书28万册,电子图书20万种;有全日制在学校念书生8502人,专任教师336人。

目前已经在建设新的双凌校区。

辽宁内相关交通运输方面的学校带来一定: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一本)、大连交通大学(一本)、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专科)、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专科)大连海事大学隶属于交通运输部、国家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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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轨道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规?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简称辽轨职院,创建于1950年,坐落在我们国内重工业基地辽宁省会沈阳市是一故此,服务轨道交通业为特色、以服务装备制造业为主体,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应用性技术服务并重发展的高职院校。 ,学院经辽宁政府批准由原沈阳铁路机械学校升格正式成立。

校园文化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推行“一个融合、四个统一”职业教育育人模式,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到教育教学组织与开展的整个过程,达到了辅导员、班导师队伍和任课教师队伍统一,第二课堂与第一课堂统一,教学内容与职业标准、竞赛标准统一,学生在学校念书评价标准与企业评价标准统一。学院先后成立了“学生助理团”、“记者团”、“军乐队”等40余个社团组织,开设具有我院特色的“轨道交通大讲堂”,开拓了学生视野,打造了和谐、奋进、人和、业兴的校园文化。

校训

立德、树人、修业、创新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保证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详细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持续性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需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观念新思路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需要培养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需要提高法制观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遵循公民道德规范,遵循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需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并熟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需要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升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开展学生管理,需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担负应该做到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具体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取得就业创业详细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取得对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参加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有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加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依法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循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履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对应义务;

  (五)遵循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学院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的,需要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核查验,审核查验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核查验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学员信息等证明材料,与自己实质上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诊断不要在学校念书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至退产生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保留入学资格这个时间段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核查验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核查验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推后等正当理由的,默认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不是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取得的录取资格是不是真实、合乎有关规定;

  (三)自己及居民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学员档案等是不是完全一样;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不是满足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不能保证在学校念书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念书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或者以上医院诊断,一定要在家休养的,可按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可以如期注册的,需要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没有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查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参与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自不同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查,考查成绩纪录写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查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考试课程采取百分制计成绩,考核课采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选修课和体育课采取通过、不通过计成绩。考查可按照课程性质采取笔试考试、口试、实践及过程考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查、鉴定,要依据第四条及《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行为公约》,根据《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评定开展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形综合评定。身体有缺陷或患有慢性病的学生,获取二级甲等或者以上医院证明,并经过系主任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与“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查。

  第十六条凡必修课考查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由教务处统

  一具体安排进行补考,实践课程及项目课程不及格直接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新选择此课程或另选。凡必修课补考试结束之后成绩仍不及格,学生自己提出重修申请,进行课程重修。课程重修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凡补考成绩超过分数线的课程,只计60分;重修的考查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标注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在学生年考查评优及综合排名中按60分计。

  学期(学年)末按照学生取得的学成绩,决定学生升级与留、降级。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升级与留、降级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学院鼓励、支持、详细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完成情况计1~2学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学校念书二年级学生选择应征入伍,参军经历可折算跟岗和顶岗实习学分,根据正常见定的修业年限毕业,学院不可以再负责推荐就业。

  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查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不准参与该门课程的考查,直接进入

  重修: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越该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缺交作业达到或超越该门课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实训课程,未完成规定的实训任务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有情况特殊不可以参与正常期末考试时,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

  《缓考申请表》,经系主任签注意见,教务处批准,才可以缓考。缓考随下一学期补考同时进行,不独自组织。缓考及格者,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得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需要申请重修。

  第二十二条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而未经同意私自不参与官方要求的时间的

  考查,均以旷考处理,没办法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自己写出检查,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审批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字样,成绩超过分数线按60分计。

  第二十三条学生需要及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可以及时参与的,需要事先请假并取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落实《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大学生诚信档案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认真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考试、就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将守信和失信登记表装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习这个时间段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休学创业复学的、退役后复学的可以申请转专业;针对独自招生、五年制高职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可以转专业。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转专业开展细则》。

  第二十六条学生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非常需,没办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转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者以上者,应予休学;

  2、按照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越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

  3、对有创业要求的学生,由学生自己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4、因某种特殊因素,自己申请或学院觉得需要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大多数情况下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创业需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可以超越两年。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学校念书一年级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开学校;

  2、休学学生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学校念书学习学生待遇;

  3、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这个时间段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要由二级甲等或者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过学院复查合格,才可以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这个时间段,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这个时间段的学生,如报考其他

  院校,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1、学生所取得必修课程学分,不够修业这个时间段所修必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申请的;

  4、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累计休学时间超越二年,按规定不可以继续休学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越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的或意外伤残不可以坚持学习者;

  7、考试作弊达两次者;

  8、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与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

  9、超越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10、因严重违反学院纪律规定和其他情况特殊,学院觉得需要退学者。

  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查核验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自己,并在学信网络在线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自不同的因素处理离开学校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或其他某种严重疾病(涵盖意外致伤)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学院按照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查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或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写实性学习证明;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超过分数线,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离开学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没有达到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通过参与毕业后大补考,成绩超过分数线,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还有学生招生录取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在内容框中填写的个人信息的,需要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对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核查验,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帮助核查的,相关部门需要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学院应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版注册。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获取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需要取消其学籍,不可以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需要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历证书的,学院需要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需要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学历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经自己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对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规则和程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院、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规则和程序,保证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学院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依章程参加学院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自觉遵循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循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证自己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学生不可以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可以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可以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学校念书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导致伤害的,可以依法采用或者帮助相关部门采用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在学院内成立、参与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要按学院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需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院外组织、人员到学院举行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可以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和生活规则和程序。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需要遵循法律、法规还有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暂行办法》。

  第四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需要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规定取得批准。

  第四十九条学生需要遵循国家和学院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可以在线登录非法官方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可以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可以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互联网系统。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个性化寝室管理。学生需要遵循《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学生自愿组合,通过制定公约,开展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学院每学年开展各种奖学金评比,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德育示范生”等评选活动,并颁发证书。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还有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需要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对应纪律处分。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纪律处分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要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情节轻重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取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可以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自己档案。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七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详细内容见《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学院各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制定或更改有关制度,报招生与学生管理处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发布。

  第六十条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原《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收初中生吗?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招收初中毕业生。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简称辽轨职院,创建于1950年,坐落在我们国内重工业基地辽宁省会沈阳市是一故此,服务轨道交通业为特色、以服务装备制造业为主体,全日制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和应用性技术服务并重发展的高职院校。 ,学院经辽宁政府批准由原沈阳铁路机械学校升格正式成立。

领轨道交通职业学院收初中生3+2

郑州铁路机械学院目前叫什么?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1999年郑州铁路机械学校、郑州铁路卫生学校、郑州铁路教育学院和郑州铁路师范学校合并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成为蓬勃发展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一支生力军, 移交河南管理,从企业办学变为地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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