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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开展

时间:2022-08-30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注册会计师报名时间 注册会计师在线课程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可申请成为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在事务所有两年审计工作经验者,可通过所在的事务所向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反之不在事务所从事工作这科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执业会员申请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五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六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什么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

依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对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应当取得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cpa在国企工作两年可以用么?

你是想问“取得全科合格证后,有两年国企工作经历可以申请注册吗”,国企工作经历是不能用的。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以上的经历,方可申请注册。

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注册时,需要提供在事务所工作满2年的保险证明。

注册会计师技术操作规范?

注册会计师注册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3年10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第三条规定~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注册会计师申请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转所有何规定?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

www.acc.gov.cn

)中完成转所操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cmis.cicpa.org.cn)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告。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0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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