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当前位置: > 学历 > 成人高考 > 视频课程 >

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规定,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多少条

时间:2022-12-18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视频课程 成人高考网课试看报名
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规定

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真切切执行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调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因素、监护教育等情形进行调查。

第三条 社会调查的目标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理适用强制措施、准确适用刑罚、有效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强制措施、量刑和开展教育、矫正,需要参考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社会调查需要由二名以上具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和考点归纳背景的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才员进行。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需要有女性社会调查员参与调查工作。

第五条 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需要自行回避。

司法机关发现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决定回避。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社会调查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经办理该案件的司法机关决定,社会调查员需要回避。

第六条 社会调查工作需要尽可能不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学、就业和生活导致不好的错误影响。

针对司法机关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接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在开展调查前需要征得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社会调查员和相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社会调查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依法需要封存的犯罪记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 社会调查的程序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按照案件需及时自行开展社会调查,或者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调查。

第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或者自行开展社会调查:

(一)公安机关因本办法第十条的因素未开展社会调查的;

(二)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补充社会调查的;

(三)因客观情况出现变化,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社会调查的。

针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拟提出非监禁刑量刑建议的本市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委托居住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

第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或者自行开展社会调查: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因本办法第十条的因素未开展社会调查的;

(二)需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补充社会调查的;

(三)因客观情况出现变化,需对未成年被告人重新进行社会调查的。

针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本市户籍未成年被告人,还可以委托居住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

第十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没办法开展社会调查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还有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不能调查,但需要出具书面说明,并随案移送: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暂时没办法查清的;

(二)与拟调查对象没办法获取联系,或者暂时还没有查找到拟调查对象,或者拟调查对象拒绝配合,可能严重影响调查结果的;

(三)因办理案件需,社会调查员暂时不要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触的;

(四)因办理案件需,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员暂时不要与一定要要调查的拟调查对象接触,且该情况可能严重影响调查结果的。

妨碍社会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接受社会调查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社会组织需要及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居住地的基础上,确定居住地为调查地。居住地无法确定的,以法定代理人的居住地为调查地,必要时,也可其户籍地为调查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确定调查地后,对需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及时向调查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送达《社会调查委托函》及必要的诉讼文件。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调查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的,假设该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调查地与实质上应调查地不完全一样,需跨区(县)变更调查地的,需要及时公告委托机关变更委托手续。

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的,可以不受调查地的限制。

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需要涵盖以下内容,并在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及时送达委托机关: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不是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前后的表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办理这个时间段的表现;

(四)相关单位、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处理意见。

条件具备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评估及逮捕必要性、社会危险性评估;并可以就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和适用非监禁刑及拟不允许事项提出评估建议,一并写入社会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说明委托调查的主要事项,社会调查员在委托机关的帮助下,在确定的调查项目和调查权限内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或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社会调查报告需要于收到委托函那天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委托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社会调查报告需要于收到委托函那天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委托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委托补充调查的,需要于收到委托函那天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至委托机关。

没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调查报告的,需要及时向委托机关申请推迟调查,由委托机关决定是不是同意及延长的调查期限。一次社会调查的长时间限不可以超越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章 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

第十五条 已经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件,在移送起诉时需要在起诉书的主要证据目录后独自列明。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行或者委托进行社会调查的,开庭审理时,由审判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或者委托进行社会调查的,由公诉人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发表意见。

宣读社会调查报告、诉讼参加人发表有关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解读社会调查报告中与量刑或者教育、矫正有关的主要内容。裁判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达进行社会调查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具备有关资质的社会组织,并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副本连同执行文书送达刑罚执行机关。

第四章 社会调查工作的协调与保证

第十八条 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注意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并为社会调查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是规范社会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需要定期主持召开有关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处理实质上的困难和困难,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

区(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负责在本区域内推动落实社会调查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指开展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暂时还没有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固定住所地,涵盖:

(一)产权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全部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案件受理前已经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

(二)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合法租赁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案件受理前已经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

(三)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亲友或深造念书学校、工作单位提供且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案件受理前已经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住所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试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

扬中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司法出台《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更改的《刑事诉讼法》,逐步递次推动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近,扬中市检察院牵头,与扬中市公安局、扬中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扬中市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机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在办理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途中的工作衔接,保证刑事案件质量。

  《规定》明确了应开展社会调查的刑事案件类型。公安机关拟移送检察机关审核查验起诉的案件,对认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委托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并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核查验途中,对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未开展社会调查的,需要委托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

  《规定》强调了不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在侦查这个时间段,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且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违背道德伦理的案件、涉黑涉恶案件、还有其他有重要社会影响的案件,不开展社会调查。

  《规定》明确了开展社会调查的程序和详细内容。司法局详细负责社会调查工作,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委托司法局开展社会调查时,应出具委托调查函。主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环境、犯罪因素、社会交往等情形进行调查,形成社会调查报告,于收到委托调查函后七日内,将调查结果及有关调查材料及时反馈给委托机关。

  《规定》要求各个相关机构在工作中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司法局反馈社会调查结果后,如果发现调查事项有遗漏,可能形成与原调查反馈结果相反意见的,应形成补充调查材料并及时反馈给委托机关。在社会调查衔接配合的途中,各个相关机构应主动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保证社会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