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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九月班会主题有哪些,中小学教育惩式规则

时间:2023-04-16 10:49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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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九月班会主题有哪些

初中九月班会主题有什么?

九月刚开学季节,召开主题班会是一定不可以缺少的,对学生收心还有思想政治教育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针对初中学生来说,主题班会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安全教育,第二,中学生守则还有行为习惯教育,班规班纪教育。

第三,学习方式教育,第四,课堂要求教育等。

中小学教育惩教规则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开展细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

还没出台中小学教育惩戒开展细则,只是说教师有惩戒权。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第一条至第十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出现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与由学生及家长VIP收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学辅导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加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讲解生源、提供有关信息。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质上,制定本地方开展细则或者详细指导学校制定开展细则。

班主任工作职责?

班主任工作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1、学期启动,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的重点,具体安排好各项工作。

2、了解和研究学生。

研究每个学生的思想品质、学业成绩、才可以特长、性格特点、成长经历还有家庭情况、社会生活环境等,为自己和其他教师的工作提供依据。

3、学生考试成绩。

协调班内各任课教师当中的关系,改进教学方式,制订课堂常见,建立批评表扬和学生学习手册等制度,共同促进学生提升考试成绩,掌握并熟悉学习方式。

4、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

要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卫生习惯,开展好课内外体育活动。

5、组织学生参与公益劳动。

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劳变动度、劳动习惯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关心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各种职责

第一,管理班集体。这个工作涵盖:一是帮学生培养正确的三观,强化学生的法律法规意识,社会道德感,培养良好的人生远大目标,培养学生积极的上进心,建立工作有力班委和团支部,二是建立积极高效的学习集体,引导学生如何高效学习,三是提升学生的自我安全意识,调整学生的心理;其次,搞好教师协调工作。主要是科任老师个学生、科任教师当中,起到沟通协调和桥梁工作;再次,搞好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下达工作。主要是及时把学校的办学精神,学校的规章制度,要求及时传达给学生,同时,及时把学生的情况向学校反映

班主任是家长和学校当中的桥梁和纽带,负责管理本班级学生在学校的正常学习生活。

除了负责自己担任的学科学教育学工作,还需要协调其他学科的教师,共同管理学生,同时对学校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有效配合,保持与家长沟通联系。

以爱国教育为中心,调查研究学生情况、组织管理班集体、教育详细指导学生全面发展、协调各方面教育力量,沟通各自不同的渠道、订好班主任计划。

班主任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也是班主任的工作重点。班级德育工作的好坏,对班级整个工作的质量、对学校整体教育引导工作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学校中的常常性德育工作主要是通过班主任来进行的。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和详细指导者,在学校的领导下,班主任根据学校的统一部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1、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帮学生一步一步培养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帮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热爱所学专业,常常与任课老师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组织学习交流,改进学习方式,努力提升考试成绩。

3、负责班级的平日管理,贯彻“中专生行为准则”,抓好学生行为习惯养成的教育,督促学生严格遵循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学生中的偶发事件,仔细调查处理,并及时汇报。

4、详细指导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查,支持他们大胆工作,发挥作用。关心学生的课外生活和身心健康,帮助开展第二堂课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详细指导学生参与公益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常常与学生家长获取联系,共同做好工作。

6、根据学校要求,做好班主任常见工作,及时参与班主任会议,在内容框中填写班主任工作台帐,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写好学生操行评语和毕业鉴定,帮助学校搞好学生的奖惩工作。

回答:班主任岗位职责是:

全面了解和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保证学生保质保量完成不同阶段的学习任务;

负责总抓责任班级的思想道德建设,做好德育工作。

1、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还有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了解班级团、队组织,骨干队伍的组织和思想状况情况,并经过常掌握并熟悉发展变动。

2、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质上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见,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的平日组织管理工作:

⑴ 组织常常性的(可每周或隔周一次)班会课。

⑵ 组织学生参与全校、年级的活动。

⑶ 督促学生遵循《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平日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⑷ 督促学生上好正课、早读、自习课,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

⑸ 了解学生的思想变动和心理特点、兴趣特长。

⑹ 与班委会、团、队干部讨论班级情况、问题和处理办法、措施。

⑺ 处理班内突发事件。

⑻ 阅看班级日志、学生周记等班内情况发展记录。

3、教育详细指导学生全面发展,为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打下良好的基础。

⑴ 教育学生热爱祖国,一步一步培养为共产主义事业努力奋斗的志向。

⑵ 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帮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并熟悉科学的学习方式,持续性提升考试成绩。

⑶ 教育组织、详细指导学生参与学校规定的各自不同的劳动和军训及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学校贯彻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规定》,教育学生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保持身体和心理健康。

积极完成学校具体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⑷ 关心学生课外生活,详细指导学生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科技、文娱、社会活动。

⑸ 鼓励学生发展有益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

⑹ 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消除班级安全隐患,争创安全班级,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⑺ 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和相关奖惩的工作。

⑻ 建立后进生档案,做好后进生转化和学生违法犯罪的监控工作。

4、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自不同的渠道。班主任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引导工作,协调各自不同的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相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5、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

⑴ 班主任计划要以教育方针为详细指导,贯彻落实学校教育引导工作的计划和要求要注意满足本班的实质上情况和特点,要全面、详细、突出重点。

⑵ 班主任要定期检查班主任工作计划的开展情况,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调整。

⑶ 搞好学期、学年总结,通过总结,累积经验,找出工作规律,持续性提升工作水平。

班主任老师是指对班级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对班级学生的学习、纪律、生活进行全面详细指导和教育的人员。班主任的岗位职责有:

1、全面了解和贯彻学校的教育方针,保证责任班级保质保量完成不同阶段的学习任务;

2、负责总抓责任班级的思想道德建设,帮学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变动,分析学生的性格特点,做到因材施教,帮每一个学生成才;

4、负责组织班级的集体活动,构建班级良好的学习氛围,引导学生当中的正常交往,将班集体建设成为严肃、活泼、好学、团结、友爱的班集体;

5、负责与各科老师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各个考试科目的学习进度,在各科老师的建议下有针对性的制定学习方式,改善学生的学习效率;

6、制定班规,组织建设班委,选择班歌、班训,建设班级文化,在学生当中养成良好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7、主持召开家长会、定期进行学生家访,与家长当中进行有效沟通,了解学生的学习和成长变动并进行督导;

8、关心学生在学校念书生活情况,督促在学校念书生的及时作息和卫生习惯养成,针对学生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的突发性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9、配合学校具体安排,有序开展学校组织的各自不同的活动,完成学校提出的各项中心任务。

教育惩戒开展细则内容?

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按照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途中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根据教育目标,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法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需要遵守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开展,及时纠偏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支持、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惩戒。

第四条 开展教育惩戒需要满足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守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一定程度上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需要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开展教育惩戒的详细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需要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听证。校规校纪需要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需要利用入学教育、班会还有其他一定程度上方法,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介绍校规校纪。未经发布的校规校纪不可以施行。

学校可以按照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相关方面代表参与,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开展,开展有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教育惩戒: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规则和程序、学校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开展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考生、老师,欺凌考生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开展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需要予以制止并开展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平日管理中,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开展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一定程度上增多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教师对学生开展前款措施后,可以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担负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具体安排接受针对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与游览、校外集体活动还有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一定程度上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非常恶劣的,学校可以开展以下教育惩戒,并需要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能超出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一对一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具体安排针对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才员进行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按法定程序,配合家长、相关部门故将他转入针对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规则和程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导致伤害的,教师可以采用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带上、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需要采用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好好保存,在一定程度上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需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惩戒途中,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法直接导致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越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还有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而惩罚我们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开展或者选择性开展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开展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开展教育惩戒后,需要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按照实质上和需,建立学生教育保护一对一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还有法治副校长(一对一辅导员)、法律还有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员组成一对一辅导小组,对有需的学生进行针对的心理一对一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开展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需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需要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可以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早一点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需要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开展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出现纠纷,学校需要及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可以因教师开展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需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需要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导致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需要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开展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需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开展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觉得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根据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需要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开展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需要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还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需要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发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需要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核查验,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需要专门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育方法方式,提升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需要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 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试行,规范了惩罚标准及手段。如一节课的站立,不可以直接击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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