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法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3.法的本质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例题·多选题】法的本质是指( )。
A.法的正式性
B.法的阶级性
C.法的物质制约性
D.法的经济性
E.法的强制性
[答案]ABC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律是建立在人们信仰的基础上,通过社会舆论发生作用的社会规范
B.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利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C.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D.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E.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答案]BCDE
二、法的渊源
法的主要渊源形式可以分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在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高的法的效力。宪法是由我国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
(二)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指狭义的法律。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四)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报全国或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目前我国已有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实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例题·单选题】我国法的渊源不包括( )。
A.宪法
B.法律
C.道德
D.国际惯例
[答案]C
三、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
(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时间效力
(1)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终止生效,即法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2.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法对人的效力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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