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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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概述
【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创新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创新
1.突出保护客户资产
(1)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指定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托管;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办法,对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管理。
(2)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条例规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属于客户,应当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可以随时查询有关信息;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寄送客产。
2.防范证券公司进行账外经营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应当实名,证券账户应当报备。条例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并应当将其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以防止证券公司利用虚假账户进行账外经营。
(2)明确了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息报送制度。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证监会报送有关数据。
发现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或者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告,同时抄报有关监管机构。多渠道的信息报送制度保证了证监会可以及时掌握证券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客户资产的变化情况。
(3)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在保证证监会能够及时掌握证券公司有关信息的基础上,条例规定:证监会应当对各有关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资金或者证券被违法动用的情况。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证监会应当指定专人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审核中发现问题的,证监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以及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管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3.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具体规定
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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