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知识点】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
三、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
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了解)
1.出资方式(货币、非货币)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但是,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2.验资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三)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除上述条件以外,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位与个人也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他具体情形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由华宇教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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