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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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4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4
2、 不定期报送,是指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1)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
(2)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3)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4)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3、 报送要求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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