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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7_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

时间:2019-09-03 10:56来源:网络整理考试资料 作者:华宇考试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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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7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7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7 2、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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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7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7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7

2、 对违法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前,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3、 对违反任职资格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任何人未取得任职资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行使职权,予以公告,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4、 对未及时解除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人员情形的监督管理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证券公司未解除其职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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