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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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5
(二)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其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情况、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状况、髙级管理人员薪酬和其他有关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检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 询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 进入证券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3、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4、 检查证券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查清证券公司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证券公司及与证券公司有控股或者实际控制关系企业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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