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国家对虚拟币的法律规定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按照《有关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信息》的相关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这里说的‘虚拟货币’,实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还有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部门将密切监测相关变动,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根据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信息》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哪种详细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什么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还有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我自己来说,《公告信息》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来说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不允许从事的经营活动,数目金额很大的行为。这种类型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同意私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标,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类型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常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比如:
1、在(2023)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觉得,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未经同意私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网络上使用诈骗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23)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觉得,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根据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23)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笔者觉得,从《有关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信息》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学习资料及辅导课程
名师培训辅导课程

以上就是本文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国家对虚拟币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
本文链接:https://www.china-share.com/congye/tk/202304111370646.html
发布于:华宇考试网(https://www.china-share.com/)>>>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栏目(https://www.china-share.com/congye/tk/)
投稿人:网友投稿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
关注本站了解更多关于文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国家对虚拟币的法律规定和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的相关信息。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免费下载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相关信息,可以点击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址:https://zhengquancy.edumx.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