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2)
(4)建立验收样板制度,即在分部工程验收或竣工验收前选择有代表性的楼层(标准层)施工至达到验收标准状态,使得工程参建各方具体掌握、清晰看到满足验收标准的实物状态,实现工程验收标准化。
5 建立成品保护制度。针对不同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制定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和方法,明确成品保护责任人,制定成品保护的奖罚措施。
6 建立质量改进制度。对质量实测实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偏差,定期或按节点进行统计分析,制订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避免相同问题重复出现。
2.1.5 项目部管理人员应佩戴胸卡上岗。胸卡上应有个人近期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相关信息。
2.1.6 项目部应配备以下规范标准和质量检查工具、仪器:
1 满足工程所需的标准、规范、图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2 磅秤、钢尺、靠尺、线锤、塞尺、游标卡尺、百格网、坍落度筒、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混凝土强度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计量和检测工具,并应按照规定的周期检定(校准),建立明细台账。
2.1.7 项目部应明确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归类整理、编目清楚、书写工整,且完整真实、签章齐全。施工过程资料应和工程进度同步,签字不得早签、代签。
2.1.8 项目部应建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施工日志和专项施工记录、交底记录、上岗培训记录和岗位资格证明、图纸的接受和发放、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检查验收和整改、复查记录以及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等。
2.2 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2.2.1 项目部应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管理。材料的进场验收、存放、管理、检测、留样等环节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2.2.2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参加,并签字确认,建立进场材料质量验收台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材料验收应在施工现场内进行,并核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有关技术资料等。对需要复验确认的材料应及时现场见证取样,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建筑材料使用前应依据规定分批次、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代表批量、检测结果等信息应齐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用于工程。对验收或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应进行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2.2.3 项目部应对材料堆放、使用进行管理,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储存、运输、加工,钢筋加工区、水泥库房、砂石堆场等场地应硬化,标准养护室应规范设置、满足施工质量要求。各种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牌。
1 标识牌大小: 0.4m×0.3m。
2 钢筋原材料标识牌应标注下列内容:材料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进货(进场)日期、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其他原材料标识牌参照标注。
3 钢筋半成品标示牌应标注下列内容:名称、规格、使用部位、图形尺寸、操作人、检验日期、检验状态、验收人。
2.2.4 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上应注明材料型号、进场时间、进场数量、具体使用部位、具体使用数量、采购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原件存放其他单位的,应由存放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存放单位公章。
2.2.5 见证取样检测和实体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见证取样检测、实体检测、桩基检测等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3 见证取样数量和检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设计和规范规定。
4 工程项目的取样员、见证员低配备均各不少于1人。
5 取样员和见证员明确后,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和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更换取样员和见证员应当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6 见证员应按技术标准进行见证取样,对试样进行唯一性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钢筋和混凝土等重要原材料见证取样,应留存影像资料。
2.2.6 项目部应设立建筑材料、构配件样品留样室,留样的材料、构配件应标注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标注应清晰,样品应归类,以备核验。
2.3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2.3.1 项目部应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技术交底,样板引路,三检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质量管理,成品保护,质量问题处理和改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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