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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5)

时间:2018-10-18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二级建造师挂靠 二建网课试听报名

2.4.4 当实体质量抽测出现异常值或严重不合格时,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测,根据复测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确保工程不留质量隐患。

2.4.5 以上实体质量抽测宜选取有质量检查标识的构件,进行复核性抽查。

2.4.6 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包括:

1 混凝土观感。

2 砌体观感。

3 墙体节能饰面层观感。

2.4.7 观感质量检查应在具备检查条件的结构层中抽取3个层数目测。

2.4.8 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观感。混凝土外观不应有蜂窝、麻面、疏松、孔洞、露筋、夹渣、开裂等质量缺陷。当混凝土出现严重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当混凝土出现一般缺陷时,施工单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2 砌体观感。砌体应组砌正确、排砖合理、表面平整、外观清洁、灰缝平直均匀密实,马牙槎留置规范、构造满足要求。不得出现瞎缝、假缝、透缝、通缝的现象。

3 墙体节能饰面层观感。饰面层施工的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饰面层及保温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当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当饰面层采用饰面砖时,其安全性和耐久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

3.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评价内容和原则

3.1.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包括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行评价(简称项目自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实施评价(简称主管部门评价)并确定项目评价等级;评价内容包括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等4个分项。检查分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

3.1.2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应坚持客观、公平、公开的原则。

3.2 项目自评

3.2.1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自评机构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月初依据本细则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工作,并形成每月的项目自评分数。

3.2.2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不同总承包单位的,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组成自评机构分别进行项目自评。

3.2.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依规履行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3.2.4 施工单位应当每月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项目部及时进行项目自评,发现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解决并跟踪整改。

3.2.5 监理单位应当对所监理项目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进行监督,项目自评过程符合要求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3.4.3条第1款规定确定当次项目自评等级,并在本细则附件2“评语”一栏签字盖章。监理单位发现项目自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承包单位及时整改,未按照规定整改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盖章。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项目自评分数记为零分。

3.2.6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多个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对项目自评分别进行监督。

3.2.7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过程中建档管理并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监督手续前装订成册以下资料,按照当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求存档备查:

1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及岗位明细。

2 施工过程中项目自评材料、主管部门评价材料。有关材料应当包括本细则附件1、附件2中表格。

3 施工过程中项目工程质量受到住建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

3.3 主管部门评价

3.3.1 在项目施工期内,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至少进行2次主管部门评价:

1 实施日常质量监督的同时开展评价。

2 每次参加评价的住建主管部门人员应当至少2人并应具有质量监督资格证书。

3 同一项目中若干单位工程或标段涉及不同总承包单位的,按照总承包单位分别进行评价。

3.3.2 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附件1、附件2中表格内容组织进行主管部门评价,按照下列步骤要求确定当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

1 按照附件1表格规定的检查项目,以主管部门评价当日所在月份的项目自评(当月未进行项目自评的可以选取上一月份)分数为基础抽查复核打分:

(1)抽查的复核检查项目重新打分。

(2)未抽查的复核检查项目录用项目自评分数。

2 按照附件2要求计算的当次检查得分作为本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

3 按照本细则第3.4.3条第1款规定确定本次主管部门评价等级,并在附件2表格“评语”一栏标注。

3.3.3 住建主管部门进行主管部门评价时,应当对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附件1表格中下列检查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复核:

1 表3中第1项至第9项。

2 表4中第1项至第12项(根据工程施工形象确定具体实体质量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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