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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细则(6)

时间:2018-10-18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二级建造师挂靠 二建网课试听报名

3.3.4 住建主管部门实施主管部门评价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扣分检查项目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可以根据整改后结果确定当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

3.3.5 每次主管部门评价分数和等级确定后,住建主管部门评价人员、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本细则附件2表格“评价单位以及人员”一栏签字确认评价结果。

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对主管部门评价分数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依据,住建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进行评价。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无故拒绝在本细则附件2表格签字确认评价结果的,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事实形成书面说明作为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的证明材料。

3.4 确定项目评价等级

3.4.1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监督手续前,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数、标准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

3.4.2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数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数=项目自评高的分数*0.5+主管部门评价低的分数*0.5。

3.4.3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种,评价等级标准为:

1 评价等级分数70分以下的为不达标;评价等级分数70分(含70分)至85分的为达标;评价等级分数85分及以上的为优秀。

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等级为不达标:

(1)工程实体质量按照规定检查得分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3)因工程实体质量原因受到住建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处罚的。

(4)同一项目若干次主管部门评价确定评价等级为不达标2次或2次以上的。

3.4.4 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确定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后2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发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告知书(详见附件3)。

3.5 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管机制

3.5.1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不达标的,不得参加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评选。

3.5.2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优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龙江杯”、“市政金杯示范工程”。

3.5.3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日常实施主管部门评价时确定项目评价分数70分以下的,应当立即组织约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3.5.4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函告知有关情况。(详见附件4)

1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自评分数70分以下的。

2 实施主管部门评价分数70分以下的。

3.5.5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评价后应当及时在“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予以记录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评价等级。

3.5.6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不达标的,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对总承包单位在“黑龙江省建筑一体化平台”予以曝光。

3.5.7 市(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时限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省住建主管部门:

1每年第二季度末、第四季度末报送当年本地及所辖县(市、区)主管部门评价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数量及相应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明细。

2每年年末报送本地及所辖县(市、区)当年度已竣工并发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含优秀、达标、不达标三种)告知书的项目数量及相应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明细。

3.5.8 省住建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末对当年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等级确定为不达标的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全省通报批评;选取主管部门评价优秀等级项目数量当期统计位列全省前十位的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定期进行全省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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