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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负债定义的“现时义务”是什么意思可现时义务的通俗解释

时间:2022-11-2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高级会计师考试教材
会计中负债定义的“现时义务”是什么意思可

会计中负债定义的“现时义务”是什么意思?可以举个例子说明吗?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担负的义务。未来出现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负债一定要是企业担负的现时义务,这是负债的一个基本特点。这当中,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担负的义务。这里所指的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是推定义务。这当中法定义务是指具有管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一般一定要依法执行。推定义务是指按照企业多年来的习惯做法、公开的承诺或者公开宣布的政策而致使企业将担负的责任,这些责任也使相关各方形成了企业将履行义务解脱责任的合理预期。

潜在义务是指结果主要还是看无法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

例如企业的运输司机,将货车开到路上行驶,就有可能出现交通事故,可能就可以有赔偿,这样的义务主要还是看未来无法确定事项的出现与否,那就是一种潜在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经担负的义务。

例如还是这位货车司机,在运输途中出现交通事故,该事件出现后,企业马上承诺担负赔偿义务,但事态还在发展中,目前还没有法预估将要出现的赔偿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担负的就是一种现时义务。

又如,某公司只要为外部某单位提供了担保,不管未来是不是需代为赔偿,它所担负的都是“现时义务”,而不是“潜在义务”。

潜在义务和现时义务属于或有负债,都不可以确觉得预估负债。

现时义务

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担负的义务。或有负债作为现时义务,其特点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可以可靠地计量。这当中,“不是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该现时义务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概率不能超出百分之50(含百分之50)。“金额不可以可靠计量”是指,该现时义务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很难合理预估,现时义务履行的结果具有很大的无法确定性。

潜在义务

潜在义务是指结果主要还是看无法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潜在义务后是不是转变为现时义务,由某些未来无法确定事项的出现或不出现才可以决定。或有负债作为一项潜在义务,其结果如何只可以由未来无法确定事项的出现或不出现来证实。

现时义务的通俗解释?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的条件下已经担负的义务。例如说一位货车司机,在运输途中出现了交通事故,该事件出现后,企业马上承诺担负赔偿义务,但事态还在发展中,目前还没有法预估将要出现的赔偿费用,这样的情况下,担负的就是一种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担负的义务,而未来出现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例如说结果主要还是看无法确定未来事项的可能义务属于潜在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

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可以可靠地计量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可以履行该现时义务。所指的义务涵盖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现时义务与法定义务的区别?

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担负的义务。或有负债作为现时义务,其特点在于:该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者该现时义务的金额不可以可靠地计量。这当中,“不是不出意外的情况大概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是指该现时义务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概率不能超出50%(含50%)。“金额不可以可靠计量”是指,该现时义务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很难合理预估,现时义务履行的结果具有很大的无法确定性。该义务是企业担负的现时义务是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是在企业现目前条件下已担负的义务,企业没有其他现实的选择,只可以履行该现时义务。这里所指的义务涵盖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因合同、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等出现的义务,一般是企业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中,依照经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定要履行的责任。例如,企业与另外企业签署购货合同出现的义务,就属于法定义务。

无罪推定原则是什么?

无罪推定

,又称为无罪类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其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所采取。

无罪推定原则早出现在->1764年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由意大利贝拉利亚提出,到目前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依然不会一样,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内涵大同小异。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该条虽未直接写明“无罪推定”,但明确反映了其基本精神,且明确规定了唯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也就是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定罪的生效判决以前,任何被追诉的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

一、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

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无罪推定”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来说的。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途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质上犯罪人。二者是不一样社会形态下一对相对的概念,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对应进步,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

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反映为以下一部分情况,如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存在,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罪口供是有价值的证据之一,为获取口供可以刑讯;审判没必要公开,司法和行政不分,控诉和审判不分等等。上面说的情况归纳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大多数情况下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之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一定要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假设审判中不可以证明其有罪,就应该推定其无罪。详细反映在:(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可以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以此不要了故将他默认为“有罪者”或“罪犯”;(二)疑罪从无;(三)人民检察院只可以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可以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在法庭审判途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担负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主要内容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检方的权力行使。它详细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没办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需要作无罪处理。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一定要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假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可以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也就是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这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内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担负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担负,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89、137、140条明确规定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若要求被告人担负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可能会造成刑讯逼供情况更屡禁不止。

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证精神及举证责任的归属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不是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应被拷问或逼供,若其保持沉默,询问就一定要停止,而且,仅仅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可以认定其有罪。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需要认真回答。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在世界司法实践历史中,无罪推定原则虽未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中,但其在各国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时都会带来一定反映。比如,1994年的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曾在美国轰动一时,当时的审理也是一波三折,但是,因检方取证过程存在失误,后因为证据不够无罪获释。该案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大案件,至今仍是法学界学习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主要反映的是美国刑事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要求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才会真正的有效果,其实就是常说的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其正是无罪推定原则中控方举证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的集中反映,故此,超越合理怀疑标准是无罪推定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们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近些年持续性有过去的案件被平冤昭雪,例如“郑州大学杨波涛案”、“河南赵作海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等,这些案件多是证据不够、刑讯逼供的案件,虽然后真相大白,但是,迟到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重要性。尽管我们国内《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可以确定有罪”,但这只是在相对的程度上反映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当中还是存在差别的,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在确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前应默认为无罪是对其无罪状态的确认,而第12条的相关规定对有罪或者无罪这样的确定回答有逃避的嫌疑。我们国内没有完全明确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特别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非法证据的摒弃和消除方面的立法急需完善。

这也反映了法治社会上“宁错放一人,也不可以错杀一人”。

司法是国家公平正义的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达到公平正义的源头,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反映了现目前法治社会倡导的“宁错放一人,也不错杀一人”原则,其对达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及时在我们国内法律中予以确立,在司法上应彻底贯彻,这对达到我们国内刑事诉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是至关重要的

参见:

1.杨雄,《杨雄讲刑诉之精讲》,五洲传媒出版社。

2.李俊律师的博客,《辛普森案件判决-“无罪推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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