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调训其实是各个行业为了仔细贯彻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试行)》,逐步递次推动行业干部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自觉性、主动性而开展的干部调训制度。
干部培训是指采用一定的培训方式,使干部在理论、知识、态度、能力方面达到改进并获取绩效提高的过程。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并故将他同业务知识学习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培训。干部培训的形式多样,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主渠道,还有夜大、电大、函大和有关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办各自不同的干部专修班,培训大批干部。
公务员调训还能回原单位的。调训只是短时间培训的一种具体安排,被调训公务员的人事关系没动,还在原单位,只是参与单位具体安排的临时性培训,培训结束后,还需要回到原单位工作,调训不是调转,关系没动。因为这个原因,公务员调训结束后,也还是要回到原单位工作的。
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调训阶段一般不被默认为岗位服务期。五年岗位服务期是指在职工作单位内实质上从事工作并取得报酬时间。因为这个原因,假设在调训阶段这个时间段并没有实质上从事工作或未取得报酬,则这期间不会被计算为岗位服务期。但是,详细情况可能因不一样的行业、单位或政策而带来一定不一样,请确认您所在的单位或组织的详细规定。
在公务员领域中,调训阶段一般不算作五年岗位服务期,因为调训这个时间段不属于正式工作岗位。但是在某些情况特殊下,例如调入部分需技能培训的单位,调训期也可作为五年岗位服务期的一些,详细规定需参考当地的有关规定。
1、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90天以内的各种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个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个相关机构)。
第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举行培训需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提高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标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升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个相关机构培训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培训计划(涵盖培训名称、目标、对象、内容、时间、地址位置、参训人员数量、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可以调整。因工作需确需临时增多培训项目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个相关机构年培训计划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个相关机构开展培训直接出现的各项费用支出,涵盖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还有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请来师资授课出现的费用,涵盖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这个时间段出现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这个时间段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还有与培训相关的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等出现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相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与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出现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当中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对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面说的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有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个相关机构可以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一个月以内的培训根据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越一个月的培训,超越天数根据综合定额标准的百分之70控制。上面说的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可以超越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独自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学时高不能超出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才员每学时高不能超出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500元。
讲课费按实质上出现的学时计算,每半天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面说的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根据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行单位担负。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多。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个相关机构举行培训,原则上不可以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开展培训,需要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还有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百分之10以内,多不能超出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具体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具体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还有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可以具体安排高档套房,不可以额外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可以上高档菜肴,不可以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可以组织大数据细分研究、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根据相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可以满足培训需的,不可以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行单位需要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大数据细分研究、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逐步递次推动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证。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需要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公告、实质上参训人员签到表还有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需要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根据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有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多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个相关机构财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审查核验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还有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能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需要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行单位担负,不可以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员数量、经费等情形,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个相关机构需要于每一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涵盖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址位置、参训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公务员局等相关部门对各个相关机构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涵盖: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不是满足规定;
(二) 临时增多培训计划是不是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不是满足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不是满足规定;
(五) 是不是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不是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不是存在向参训人员收取的费用的行为;
(八) 是不是存在奢侈浪费情况;
(九) 是不是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公务员局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个相关机构可按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质上,制定培训费管理详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23〕523号)同时废止。
点名调训是指: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确定对象的调训,大多数情况下点名到人或点名到岗。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需要严格控制调训频次。
同一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1年内调训不能超出2次,参与出省培训不能超出1次,3年内参与60天以上的培训不能超出1次,一个任期内参与出国境培训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次。
年内已参与上级相关调训的干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再参与本级同一类型调训。
组织调训分为点名调训和推荐调训,这当中,点名调训是指由组织人事部门直接确定对象的调训,大多数情况下点名到人或点名到岗;推荐调训是指无法确定详细对象的调训,大多数情况下由选派单位按照要求的范围或条件推荐干部参训。
针对重要领域、重要岗位、难调岗位的“缺训漏训”干部要实行点名调训,保证应训尽训。干部所在单位或调训对象若无正当理由,需要服从上级调训具体安排
干部调训其实是各个行业为了仔细贯彻中共中央
1月21日发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定(试行)》
,逐步递次推动行业干部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提高干部工作自觉性、主动性而开展的干部调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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