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的著名水利工程是都江堰。其位于成都市都江堰市城西,坐落在成都平原西部的岷江上,始建于秦昭王末年(约公元前256~前251) 是蜀郡太守李冰父子在前人鳖灵开凿的基础上组织修建的大型水利工程,由分水鱼嘴、飞沙堰、宝瓶口等部分组成,两千多年来一直发挥着防洪灌溉的作用,使成都平原成为水旱从人、沃野千里的“天府之国”。
四川大的水电站排名前十情况统计排名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白鹤滩水电站
 2.溪洛渡水电站
 3.乌东德水电站
 4.向家坝水电站
 5.锦屏二级水电站
 6.二滩水电站
 7.锦屏一级水电站
8.瀑布沟电站
 9.观音岩水电站
 10.四川舟坝水电站
四川水力资源丰富是全国水力发电第一大省。
说实话有点垃圾,工资基本是半年一次,回家也差很少半年一次,一天24小时待命上班,没有任何假期
四川成都水利学院暂定9月5日—9月9日线上开学,9月13日线下开学
现目前,成都市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为保证各位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经深入研究和讨论,现在将调整 秋季学期有关开学工作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开学时间
1.2023级、2023级还有五年制学生暂缓返校,从9月5日起启动及时参与线上教学,返校时间按照疫情形势另外单独公告。
2.2023级新生9月5日-9月9日通过“易班APP”进行线上报到,9月13日起启动及时参与线上教学,线下报到时间暂定为9月18日。入学教育、军训等具体安排按照疫情形势另外单独公告。
3.教职员工在返校报到前进行居家办公,各个相关机构从9月2日起需具体安排低风险地区的教职工到校值班。
二、防疫要求
1.全校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循所在地防疫要求。
2.各个相关机构应精确掌握并熟悉师生员工的健康及行程信息,建立健康台账。
3.师生员工第一次进校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4.教职员工一定做到两点一线,尽可能减少公共交通出行,路途做好自己的防护安全。
三、工作具体安排
1.由学生工作部牵头,各二级学院主责,做好学生暂缓返校(报到)公告精神传达和沟通解释工作。
2.校内各个相关机构应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在学校念书值班教职员工的引导、教育和服务保证工作。
3.由教务处牵头,各二级学院主责,做好学生线上教学组织工作和保证工作,保证教学规则和程序正时常伴有序。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逐步递次推动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时间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行政区域内的各种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需要坚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还有水生态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还有水生态保护等工作,推动水利科技进步,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要求,做好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还有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详细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农田水利工作机构负责详细工作。
依法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详细担负其管辖的水利工程的平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文化、审计、安全监管、扶贫移民、档案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监督、保护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节约用水还有水生态保护。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有关权属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取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对侵占、损坏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第十条 对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护、节约用水、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水利科技进步等工作中获取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这当中中小型水利工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
同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县(市、区)的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或者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
受益或者淹没范围在一个县(市、区)内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这当中小型水利工程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个人等管理。
大型水库工程由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水利工程,维护水利工程运行规则和程序,保护水生态安全,防止水污染,依法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各自不同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需要按照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取设立管理单位、购买服务、确定专人等方法进行管理。详细管理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其经费保证模式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的机制。
公益性水利工程所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毁修复、续建配套、更新改造经费,根据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受益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受益程度担负对应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经营收入的水利工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工程大修、折旧和维护管理费用,专款专用。经营收入不可以满足工程运行和维修、养护支出的,根据水利工程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和受益区域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资金的详细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还有更新改造经费主要由该工程的全部者、经营者担负。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平日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
(三)维修养护水利工程还有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保证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四)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
(五)根据节约用水的相关要求,编制年用水计划,并根据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
(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
(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八)在保证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升工程经济效益;
(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
(十)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需要具备对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操作)人员需要具备对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需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节水优先、综合利用、保证质量,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将水利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批准,涉及其他审批事项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方案需要明确建后管理、安全保证、节约用水、水生态建设还有经费保证等内容。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需要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以民办公助方法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需要由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担负,并接受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信用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够交付管理使用。这当中,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竣工验收;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益者组织竣工验收;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投资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造册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已经停建的水利工程需续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查验同意后组织续建;水利工程的升级、降等、停建、报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可以投入使用。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设项目,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相关技术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原因,不可以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不可以破坏水生态环境,保持行洪畅通。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并采用对应的补救措施;导致运行成本增多还有其他损失的,需要依法评估作价后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损坏设置的界桩、公告信息牌。
水利工程需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完成划界,确定工程全部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需要按照安全管理的需和国家相关规定还有工程类型、规模,根据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至库周集雨区为保护范围;
(二)大型水库主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二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三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一百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二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种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根据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三)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
(四)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涵盖堤身还有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侧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和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护堤地宽度需要从堤脚计起,背水侧护堤地宽度一级堤防为二十至三十米,二、三级堤防为十至二十米,四、五级堤防为五至十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的宽度需要自背水侧紧临护堤地边界线计起,背水侧保护范围宽度一级堤防为二百至三百米,二、三级堤防为一百至二百米,四、五级堤防为五十至一百米;
(五)水闸管理范围:大(1)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百至一千米,水闸两侧宽度一百至二百米;大(2)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三百至五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五十至一百米;中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一百至三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小型水闸的管理范围为水闸上、下游宽度五十至一百米,水闸两侧宽度三十至五十米。堤防上的水闸,管理范围需要与堤防管理范围统筹确定。特别重要的水闸工程经过设计论证,可以一定程度上扩大其管理范围。水闸涉及通航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划定水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六)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需要按照管理和保护的需,根据相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破坏、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不可以干扰或者妨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二十八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活动:
(一)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殖、家畜家禽养殖等;
(二)爆破、建窑、埋坟、打井、采(砂)石、取土、开矿、挖渠等;
(三)建设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在坝体、渠堤上违法建筑、种植、放牧、修建码头、从事集市贸易;
(五)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尾矿,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向水域排放超越国家和省标准的污水;
(七)违法砍伐水利工程绿化、防护林木;
(八)炸鱼、毒鱼、电鱼;
(九)未经同意私自架设电杆、埋设管道和线路;
(十)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可以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污染水源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建筑、开矿等活动。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采用有效措施,不允许机动车辆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确需利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兼作公路的,需要有对应的安全维护措施,由公路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科学论证后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确需利用水利工程渠道排放弃水的,需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常年排放的,需要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并担负增容补偿。渠道增容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还有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水利工程产生病情、险情,水利工程的全部者、管理者、经营者需要根据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水利工程因防汛抗旱、除险加固需进行蓄水、放水时,水利工程的全部者、管理者、经营者需要服从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水库大坝、堤坝、水闸等涉及重要民生和安全的水利工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病险水利工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全部者需要制定规划和整治方案,并负责筹措资金和组织开展,消除安全隐患。
集体、个人和社会投资修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鉴定和整治方案,需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对危险坝、病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工程产权全部者需要采用除险加固等多项措施。在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需要对水库采用限制蓄水措施,险情严重的要空库运行。
第三十五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需要根据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损毁。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需要加强水利工程水质保护工作,使水利工程供水水质达到国家对应标准。
第三十七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加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水量分配和调度,实行保证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并兼顾其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水利工程供水用途,确需改变的,需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
第三十八条 水利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送年用水计划。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按照用水单位所报用水计划还有可供水量编制年供水计划,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需要严格根据核定的计划供水,无正当理由不可以减少或者停止供水;确需变更供水计划的,需要经原核定机关核定。
第四十条 用水单位需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确需变更用水计划的,需要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安装设置合格的计量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的已建工程需要安装计量设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需要达到取用水监控;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需要细化计量单元;有条件的地方要计量到用水户。
第四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纳水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加价水费。
分级制定水价,水价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定。
建立水权还有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一步一步推行分档水价;建立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已经征用或者有关部门确权的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
第四十四条 利用水利工程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改变工程原有用途,不可以影响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可以污染水体,不可以破坏水生态环境,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和水资源调度。
经营活动方案需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批准;涉及通航水域的,还需要获取航道、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可以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
第四十五条 水利工程收取的水费需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水生态保护和持续时间发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由相关人民政府、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损坏水利工程的界桩、公告信息牌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意或恶意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在坝顶、堤顶、水闸工作桥上行驶机动车辆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向水利工程渠道内排放弃水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水利工程全部者、管理者、经营者没有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不服从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水量调度指挥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侵占、损毁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改变供水用途和供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导致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水库、引水输水渠(河)系、闸坝、泵站、堤防、山坪塘、石河堰、蓄水池、井、水窖、供水工程、农村水电站还有各种配套设施设备等。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涵盖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 8月1日起施行。
水利安全员c证是水利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水安c证是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考查的证。安全生产考查涵盖安全管理能力考查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2个部分。安全管理能力考查内容涵盖三类人员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格。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内容总体涵盖以下内容:
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5.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职业健康管理
6.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急管理
水利C证是安全员。
安全员C证即水利C证,也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C证,三类人员C证。
安全员C证是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涵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考试合格者由建设部门颁发对应岗位《安全生产考查合格证书》,三类人员证书全国通用。
安全员C证是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资质是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用的证书。
需注意,此证书与建筑企业配套使用,只可以用于一个公司,因为证书上有公司名称,特别是用在工程项目上时,假设公司名称和C证的单位名称不完全一样是不可以使用的。
没啥区别,只要努力学了在学校中积极表现,和老师关系处理好,自然好找工作。
但假设你如果还是学校耍耍哒哒的,那就只可以看你家里是否有搞这方面的亲戚帮你讲解工作了。我就是水校毕业的,水校条件不咋好,读造价的女孩子非常多。但真已经在学校找到工作的也很少,和老师关系处得很好的基本都找到,其他的都不晓得还做没做这行了好像是新注册的四川水利企业,不太了解哦,你可以去水利英才网络在线看看其它的公司,还挺多企业在招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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