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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河是哪五河,江西省防汛条例新

时间:2023-07-18 13:2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公共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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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河是哪五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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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五河是哪五河?

指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

这当中赣江为长江第二大支流,由南往北流贯整个省,为江西大河流。全长751公里,流域面积8.35万平方公里,占整个省总土地面积的百分之50强。对江西工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意义。

江西五河是指流经江西境内的五条河流,它们分别是赣江、抚河、修河、信江和饶河。赣江是江西大的一条内陆河流,全长1,321公里是江西北部、中部和东部地区的母亲河。抚河、修河和信江是赣江的重要支流,它们在江西中部汇合,形成了狭长的江西河谷平原。饶河则是流经赣州市和吉安市的一条大河,全长约350公里。江西五河在江西的经济、历史、文化和生态方面都拥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这“五河”注入鄱阳湖,经湖口流进长江,滋养着一代又一代赣鄱儿女!

“五河”指赣、抚、信、饶、修五河源头区及重要水域,主要生态功能是水源涵养;

江西防汛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还有与防洪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详细指导等平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与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需要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需要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根据以下规定编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鄱阳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其他跨设区的市的江河、湖泊还有设区的市界河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相关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还有相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查验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湖泊及县(市、区)界河的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设区的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南昌市、九江市的城市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防洪规划纳入城市整体规划。

(七)有防洪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经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其他有防洪任务的建制镇的城市防洪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防洪规划,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更改防洪规划,需要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整个省除涝治涝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易涝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需要组织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整个省除涝治涝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除涝治涝规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需要依据除涝治涝规划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扩建,新建村镇、居民点和其他工矿企业、重要交通设施等,需要规避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还有重要行洪区、蓄洪区。已经建在地质灾害和山洪多发地带的,当地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观测、预警、预报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避险方案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把水土流失防治纳入流域性防洪规划,制定和落实防治方案,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一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需要满足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需要根据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获取相关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签署的满足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可以开工建设。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十二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的工程需要坚持除害和兴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根据规划治导线开展,不可以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和其他跨省河段规划治导线的拟定按《防洪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对应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涵盖岸线)、水库从事旅游项目建设的,一定要满足防洪规划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同意。

第十四条 城市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需要根据防洪规划的要求,保持行洪畅通。

第十五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影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修建矶头丁坝、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等阻水植物的;

(三)弃置、堆放沉船、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废弃物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还有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其他有碍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

第十六条 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一)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致使水土流失的;

(二)进行钻探、爆破、采石、取土、采矿、炸鱼还有在坝体滑木、修建码头等危害大坝安全的。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按照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的要求,根据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中规定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需要予以发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以下统称采砂)的,需要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根据批准的地址位置、范围、时间、采砂量和作业方法开采,不可以损坏桥梁、堤防、护岸、水文测报设施和水下电缆、光缆、水文测流断面等,不可以妨碍航运安全。

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管理权限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马上停止开采。

第十八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需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占耗费时长间。

第十九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或者为提升河道防洪标准进行河道整治需改建、拆除的涉河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河道管理权限提出方案,报请相关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因产权关系出现变更,建设单位没办法改建或者拆除的,责令业主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河道、湖泊还有水库等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划定,并立桩标界,予以公告信息。

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照防洪和工程管理的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拨给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根据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培修加固堤防需永久占用的土地、工程管理用地,需要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手续,这当中属集体全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征收。

进行河道整治所增多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具体安排使用,优先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用地。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防洪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含分洪道,下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根据

《防洪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地区根据防洪规划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常常使用的蓄滞洪区内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用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其他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依法启用蓄滞洪区分洪、蓄滞洪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担负补偿、救助义务。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及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需要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出现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相关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可以开工建设。

蓄滞洪区内建设单位自行具体安排的防洪工程设施一定要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测站需要按照水文测验技术标准,分别在测验河段的上下游划定保护区,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河段保护区上下界处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破坏、侵占、毁损和未经同意私自移动水文测报设施,不可以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的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报设施的,需要根据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担负。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重点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一定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严禁将中标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河道堤防、水库大坝等防洪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防洪工程设施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病险水库、险闸、险堤等水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对重点水毁工程进行修复。相关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分级管理权限,优先具体安排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用措施,不要因洪水致使垮坝。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二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有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设立由相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平日工作。

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促本地区的防洪规划的开展;

(二)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开展防汛指挥调度;

(三)负责开展本地区的汛前检查和清障,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相关问题;

(四)组织建立与防汛相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系统,负责公布本地区的汛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期;

(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

(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在汛期,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按照防汛抗洪工作需,设立临时防汛指挥机构,落实自保措施。

各防汛成员单位需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工作。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跨省江河防御洪水方案的制定,按《防洪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江河、湖泊防御洪水方案,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防洪规划编制权限由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等国家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后,报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大型和省指定的中型水库及泉港、箭江、清丰山溪蓄滞洪区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核验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其他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矿山企业的大中型尾矿坝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相关地方和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洪工程、重要防洪设施、重点河段及其防汛准备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各项防汛措施。

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对各自的防汛责任区的水工程和其他防汛准备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省汛期为每一年4月1日至9月30日。情况特殊下,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早一点进入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越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要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相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第三十三条 在汛期,水库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行,一定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度汛方案,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和监督。

在紧急防汛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一定要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及其对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人力等调度。

第三十四条 保护耕地五万亩以上(含五万亩)的重点圩堤的度汛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防洪影响范围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及对五河干流防洪调节作用很大的大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保护耕地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五万亩以下的圩堤、其他中型水库和重要小(一)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其他圩堤和小型水库的度汛方案,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经批准的度汛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在建的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的度汛方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按建设项目标管辖权限经对应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圩堤地运用需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整个省防洪整体具体安排,运用原则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确定,平日运用与管理由圩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双退圩堤平毁或者自然溃口后,不允许修复。单退圩堤可以修复加固,但不可以加高,在汛期碰见超进洪水位时,不允许增多子堤挡水。

第三十六条 与防洪相关的水利工程采用承包、租赁等各种方法经营的,经营者和全部者需要在合同中明确防洪责任和工程管理维护责任。经营者一定要服从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统一管理和相关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保证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可以改变其防汛、供水、排水等原设计功能。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路桥(渡)通行费。防汛车辆通行证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会同省公安、交通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发。

第三十八条 按照汛情、险情,地方需请求军队、武警支援抗洪抢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提出请求,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联系具体安排。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需要为参与抗洪抢险的部队提供后勤保证。

第三十九条 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分洪标准,需启用康山、珠湖、黄湖、方洲斜塘蓄滞洪区的,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启用其他蓄滞洪区的,需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阻拦、拖延;碰见阻拦、拖延时,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开展。

第六章 保证措施

第四十条 防洪费用根据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担负相结合的原则筹集;鼓励社会各界采用各种形式资助防洪事业。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从财政性资金中统筹具体安排资金用于防洪工作,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一步一步提升防洪投入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二条 防洪费用主要用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防洪规划的编制及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水土保持及水文测报、气象、通信设施等防洪非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防汛物资储备及运输费;

(五)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允许列支的其他防洪费用。

第四十三条 防汛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担、统筹调度的原则。省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整个省重点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市、县储备的物资主要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有防汛任务的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本地区和本单位抗洪抢险。

储备的防汛物资需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调用的物资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要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和管理,保证水利建设基金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十五条 财政、审计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防洪费用、水利建设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水政监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查处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发利用河道、湖泊、水库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用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应该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防洪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从事采砂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江西河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根据要求改建或者拆除的,由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担负;建设单位和业主均无过错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对建设单位或者业主予以补偿。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防汛调度的,由防汛指挥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将已经平毁或者自然溃口的双退圩堤重新修复,加高单退圩堤或者汛期在单退圩堤上增多子堤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不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担负。

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的所在地县级、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一)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谎报洪水险情,有意或恶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的。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防洪规划或者除涝治涝规划的;

(二)不落实防汛检查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要损失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双退圩堤是指圩内对应湖口水位22.00米(吴淞高程,下同)以下或者同河段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退还为水域或者滩涂,圩内居住在对应高程以下的居民迁至圩外移民建镇。

本办法所称单退圩堤是指圩内土地低水种养、高水还湖蓄洪,圩内居住在对应湖口水位22.00米以下或者同河段二十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居民迁出原居住地移民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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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隶属于蚌埠市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正县级建制。成立于2003年10月,现编制25人,内设综合科、信贷科、征管科、核算科、监察室等5个科室,下辖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等3个管理部。注册资本:217.6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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