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详细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需要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按照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主题选取:集中城乡治理现代化,紧贴时政热点
2021公务员申论科目考试(市地)既出乎让人无法想象,又在情理之中,紧跟“治’慧”这一主题展开,涉及乡村经济文化治理、城市社区治理、城市交通治理等相关我们国内城乡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方方面面,再次反映了政府“人民至上”的勇敢担当、超群智慧,还有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从今年的725和822考试的很多联考省份,到独立出题的广东考,再到目前的公职考试“风向标”-公务员国考,各地考试都寓教于考,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是对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的方针政策作出的有力回应,也是在政府的有力领导下,我们国内战胜疫情、迎来春天的绝对自信。
2014年10月后面办理退休的公务员,他们正好处于新老两种退休制度衔接过渡的阶段,既有视作缴纳报名费用年限,又有实质上缴纳报名费用年限。
为了保证他们的养老金待遇不会因为退休制度的改革而降低,采用了保底限高的原则。养老金根据新老两种办法进行对比计算。
假设根据新办法计算低于老办法计算的,根据老办法计算的执行。根据新办法计算高于老办法计算的,高出的部分需按10年过渡期计发,即第一年发放高出部分的百分之10,第二年发放百分之20,从而类推,到2024年9月30日以前都计发到位。
按照国家人社部2014年推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改革方案,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称为老人,实行老办法。退休时,按工作年限和担任的职务计发退休金。不需要过渡和重新核算养老金,也不需要补发差额部分。
1)、基本退休金待遇。基本退休金是退休公务员主要的生活待遇。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工资制。公务员退休后,其退休金的计发办法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按一定比例计发,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均按原工资的百分之100计发。
2)、地区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开展后,各地将建立新的地区津贴制度。公务员退休后,可享受原单位所在地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地区津贴。
3)、物价、生活补贴和各项福利待遇。这也是公务员退休生活待遇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多离退休费。
(一)离退休人员每月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增多离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或者以上140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增多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及时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多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多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多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这个时间段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多60元
1、公职人员醉驾可能会受到被开除的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1)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越三年的;
(3)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一定程度上的,可以不能开除,但是,需要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产生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2、驾驶员醉驾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按照《有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详细的判刑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全部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醉驾的其他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可以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可以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可以驾驶营运机动车。
按照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若开展了犯罪行为,既然如此那,该公职人员受到的刑罚会比其他普通公民受到的刑罚重一部分,除开这点国家部门在发现公职人员被量刑后面,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除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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