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全国律协会长副会长介绍词

安徽重要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安徽重要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 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12月30日省长李国英签发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自 3月1日施行。现在针对相关情况解读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央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作为深入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提高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4月,国务院发布《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每个省份(区、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要行政决策程序的详细制度。
二是规范重要行政决策程序的现实需。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决策能力和水平持续性提高,但也存在一部分突出问题,例如公众参加实效不明显、专家论证质量不够高、决策风险防范有待加强、公平竞争审核查验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相对的程度上影响了决策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进一步完善重要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三是逐步递次推动我省决策程序制度建设法制化的题中之义。近几年来,我省积极开展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有关制度建设,省政府相继出台了重要行政决策公众参加、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核查验、合法性审核查验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处理突出问题的实践中也累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有必要将有关制度成果和实践经验法制化,为规范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证。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4月,《规定》被列为省政府《 规章制定计划》5件“开展类项目”之一,由省司法厅负责起草。省司法厅针对这个问题针对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开展书面调研,梳理立法需求,听取省政协委员立法建议,并委托安徽财经大学和马鞍山市司法局分别起草文稿。在这里基础上,起草小组研究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召开了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赴滁州、明光等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充分了解基层立法需求。经反复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李国英省长于 12月30日签署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了《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11章、54条,结合我省实质上就落实《规定》进行了30余处细化或补充。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
一是完善公众参加机制。一是明确需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民意调查的决策事项,二是细化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和途径,三是补充规定遴选听证参与人的详细方法,四是完善公众意见处理方式,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二是提升专家论证质量。设定了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条件,细化提出了参加论证的专家数量。对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需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并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是拓宽风险评估事项范围。将制定或调整事关公共利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等事项,明确纳入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四是健全公平竞争审核查验机制。补充规定了公平竞争审核查验事项、审核查验方法和审核查验内容还有审核查验结果的处理等,将公平竞争审核查验的实践经验法制化。(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五是建立决策容错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进一步激励各位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及我省开展意见,借鉴上海做法,对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决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项,未能达到预期目标,但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程序决策、执行,且尽职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有关责任。(第五十二条)
四、下一步工作具体安排
各市、县政府和省相关部门要仔细抓好贯彻落实。一是做好媒体宣传、新政分析等工作。省司法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多渠道深入宣传、解读;二是详细指导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相关部门清理重要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制度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行政决策程序制度规定的立改废工作;三是提高配套制度建设。省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有关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全国律协会长副会长讲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
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会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法制顾问。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律师行业奥运工作专业奉献奖、市律师行业奉献奖、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法制日报“ 十大法治人物”等荣誉称号。
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
1993年4月至今,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
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共上海第十次代表大会代表,市第十一届政协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曾获全国优秀仲裁员、上海劳动模范、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市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1993年7月至1998年6月,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1998年7月至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蒋敏
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安徽律协名誉会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查核验委员会委员,安徽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十佳律师提名、安徽十大杰出青年、省十位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等荣誉称号。
1990年9月至1995年12月,安徽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
1996年1月至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学兵
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北京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董事。曾获北京优秀律师、市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
1988年8月至1992年12月,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1993年1月至今,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盛雷鸣
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上海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委员,金砖国家争议处理(上海)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市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详细指导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市十大平安英雄、市领军人才、东方大律师等荣誉称号。
1993年6月至1995年10月,上海对外商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
1995年10月至 12月,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教师、兼职律师。
12月至 4月,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4月至今,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
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广东律协会长。中共广东第九次代表大会专家顾问,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省第十一届政协特聘委员,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政府法律顾问。曾获广东律师行业参政议政杰出奉献奖、行业服务特殊奉献奖等荣誉称号。
1992年7月至 6月,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7月至今,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
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无党派。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广东律协名誉会长。第十一届、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广东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员,武汉大学董事。曾获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广东律师行业管理杰出奉献奖、律师参政议政杰出奉献奖、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
1993年至1998年3月,广东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广东大陆律师事务所、广东国土厅广东地产法律咨询服务中心。
1998年3月至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守民
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本科,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四川律协会长。四川政府法律顾问,省法学会副会长,成都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行业特殊奉献奖、司法部百岗千优先进个人、四川首届优秀青年卫士、成都市首届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
1998年7月至1993年9月,成都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副主任。
1993年9月至 9月,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
9月至 12月,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1月至今,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
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吉林律协会长。吉林第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省政府法律顾问,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青年联合会常委,省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党员律师标兵、吉林十佳优秀律师、优秀党务工作者、省百名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等荣誉称号。
1月至今,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章靖忠
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本科,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浙江律协名誉会长。浙江政府法律顾问,省政府立法专家,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获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个人、浙江司法厅二等功、省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
1988年9月至今,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岳琴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岳琴舫
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本科,中共党员。现任全国律协副会长,湖北律协会长。湖北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兼职教授。曾获湖北十佳律师、省司法厅二等功。
1985年7月至1995年10月,中南财经大学政法系教师、兼职律师。
1995年10月至1998年10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8年11月至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