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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遴选考试会对孕妇推迟录用吗,怀孕了可以公务员遴选吗

时间:2023-02-03来源:华宇网校作者:考试资料 遴选视频课程
公务员遴选考试会对孕妇推迟录用吗

公务员遴选考试会对孕妇延期录用吗?

不会的,只要能过笔试考试,面试,确定招收录取了,就可以公告上班

公务员遴选考试入围了,但是,我怀孕了,请问体检的?

大多数情况下这样的情况,除非有人有势力,不然的话不可能招收录取你的,在体检结果上、后期政审上,不可能还没上班就招收录取你休产假的

昆明市临聘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达到事业单位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3]35号)和省人事厅印发的《云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意见》(云人[2023]4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种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管束力,当事人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同时一定要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并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开展负有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单位党政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可采用公开选任、聘请任职、选举、委任等各种任用形式。单位党群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按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出现和任用。

  第七条 单位需要成立与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管理机构。聘用工作管理机构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有关专家或者其他相关方面人员。聘用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就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详细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八条 单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和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结合本单位实质上,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按岗聘用。

第九条 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一定要持有对应的执业资格证。

第十条 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组织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若有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一条 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证件、物品。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和刚才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知识、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身体健康;

(五)聘用岗位想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聘用程序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根据条件要求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在单位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单位凡产生空缺岗位,本单位没有适合人选的(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它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有关的情况,双方都应该认真说明。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 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 岗位工作条件;

(四) 岗位纪律;

(五) 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六) 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时间、中长时间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工龄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与其订立。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超越3个月,情况特殊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为第一次参与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1年。

第十九条 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对其出资招聘、培训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限的;

(二)违反单位相关规定,给单位导致经济或其他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满足续聘条件,自己愿意续签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续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签署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订立的;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 未经自己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自己提出异议的。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份无效的,假设影响不了其余部份的效力,其余部份也还是有效。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确定。档案中纪录写入受聘人员聘请任职或任命的职务所享有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当改变工作或退休时按档案中记载的基本工资讲解工资或计发退休费。实行聘用制后,其工资待遇,按照其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聘用单位需要为受聘人员参与社会保险担负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患病和退休等着遇,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有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这个时间段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辞聘或解聘后,有关待遇取消

第二十九条 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改变时,按原身份办理。

第五章 聘用合同期限内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条 聘用工作组织需要定期对聘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第三十一条 单位需要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考查制度。单位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实行年考查或试用期考查。必要时,可增多聘期考查。

第三十二条 考查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考查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查工作实绩。

第三十三条 考查实行平日间考查与定期考查相结合,领导考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查与定量考查相结合。考查内容需要与岗位实质上符合合。

第三十四条 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查结果是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还有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那天起生效,合同双方需要严格遵循,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合同内容。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完全一样,并按签署合同时的程序变更合同。

第三十六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

第三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八条 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聘期考查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岗位变化后,聘用合同也应作对应变更。

第七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署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十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考查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三)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

(四)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五)严重违反聘用单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完全一样的。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单位不可以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完全一样,且不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有担负国家和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标主要负责人和技术骨干除外。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单位被撤销、解散,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单位应出具《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封存和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完全一样,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第五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单位应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质上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受聘人员月基本工资高于当地地区月平均工资(当地地区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发布的数字为准)3倍以上的,按当地地区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经济补偿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渠道列支。

第五十一条 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但是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没有约定的,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可以按照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五十二条 因为聘用单位、受聘人员一方单方面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担负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目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未有约定,但导致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质上损失担负经济赔偿。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开展聘用制前参与工作的落聘、待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采用转岗聘用,参与培训等办法,妥善安置在本单位、本行业、本系统内。在开展聘用制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聘用期满后,双才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和工作需,确定续聘或不可以再续聘。不可以再续聘的,进入人才服务机构自主择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开展前,按照相关规定订立并己经生效的聘用合同,当事人需要继续履行;本办法开展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变更聘用合同。本办法开展后订立、续订聘用合同的,根据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与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设立聘用台帐,规范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可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开展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请任职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工作需,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请任职,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加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请任职和择优聘请任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原因,制定整个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变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形,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详细制订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岗符合,职级符合,职责符合。

  第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查认定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暂时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请任职条件。

  第八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请任职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用公开竞争等方法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考查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并按照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约,并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请任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定要满足对应的任职条件,履行对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目金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程序聘请任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请任职事项时,遇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请任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署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约采用书面形式,聘约涵盖所聘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一定程度上从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应按照不一样专业的不一样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1至3年,也可以与一个重要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一样,但不可以超越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署,这就是有法定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双方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可以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考查或者任期考查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一)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须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产生时,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查是对聘请任职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还有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获取的工作实绩,还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详细考查办法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订。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查程序,坚持考查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详细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查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查由单位组织开展。基本程序是: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查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查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查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查等次意见;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查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作为合格,仍无改进的,默认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可以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方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和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和聘请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择优聘请任职,涵盖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一定程度上向急需的重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详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没有按本办法签署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没有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请任职的,不能核定工资;

  (三)没有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查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请任职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请任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请任职结果、履行聘约等出现争议,双方需要协商处理。经协商不可以处理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 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按照工作需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够承担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按照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担负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一定程度上考虑实质上需。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 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目金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制订合适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详细制订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获取: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查等次在称职以上,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助理级职务;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请任职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在内容框中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查,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 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考试,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考试, 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全部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获取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目金额内,在获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请任职。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请任职单位觉得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按照岗位情况和工作需,发布聘请任职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请任职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用公开答辩、竞争等方法对申请聘请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查,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聘请任职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请任职,要签定聘约。聘约涵盖聘请任职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署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可以履行聘请任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因素,连续六个月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考查为不称职或两个年考查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1、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 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 因其它因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暂时还没有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并熟悉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了解的。

  3、因各自不同的因素受组织审核查验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 须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 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其它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的,一定要重新签署聘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内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转任或改变,避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因素转任或改变的,应早一点公告对方,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改变人员的聘请任职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 岗位职数内处理。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聘请任职。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这个时间段,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请任职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改变,不可以按原获取的任职资格套转聘请任职,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获取任职资格,再聘请任职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 改)部门申核同意。

  第六章年和任期考查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考查和任期考查。考查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查由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一样层次、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的人员应有不一样的要求。详细考查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分 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查结果等次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很好,能履行聘约,有很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大多数情况下,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大多数情况下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可以履行聘的,责任心不强, 工作有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查由单位人事部门详细组织开展, 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 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查结果的使用:

  1、考查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查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查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不是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查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可以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 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对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以按照其晋升职务所增多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还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全部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公告自己。自己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照相关规定申请复 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质上情况制订开展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任职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那天起试行。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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