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遴选案例分析万能答题技巧,公职人员酒驾案例剖析

公务员遴选案例分析万能题目作答技巧?
针对公务员遴选案例分析,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哪些万能题目作答技巧:
1. 细节把控掌握: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要注重细节的把控掌握。细节时常是反映问题实质的重要线索,特别是针对实质上情况的案例分析更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细节的把控掌握。
2. 擅长于总结:在案例分析途中,要擅长于总结已有的信息和已经确认的结论,按照这些信息提炼出有关的规律、经验和原则,为后续分析提供有效的指引。
3. 横向比较:在分析不一样方案时,要进行横向比较,对比各自不同的方案的优缺点和影响,确定后方案。这需考虑问题的多个方面,涵盖成本、效益、风险等原因。
4. 竖向分析: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要先从整体上理解问题的背景和发展趋势,然后再一步一步深入分析,并逐层递进,形成完整的分析框架。
5. 逻辑严密:在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要注意逻辑严密,尽量地从客观、科学的的视角进行推理和分析,让结论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除了以上技巧,还需注意掌握并熟悉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有关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注重自我思考和累积,持续性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才可以更好地应对公务员遴选案例分析。
公职人员酒驾案例分析报告?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
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 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30天,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处理意见
对李某的上面说的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相关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很好,在问题出现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自己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导致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可否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七条“按照案件的情况特殊,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在本规定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相关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经仔细研究,我们对本案涉及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醉酒驾车构成犯罪是不是全部开除党籍。醉酒驾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导致恶性事故,严重威胁不特定大部分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加大对这一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可处拘役,并处罚金。对党员干部触犯刑律应如何给予党政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一定要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需要开除党籍:一是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是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是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为这个原因,本案中,依据上面说的规定需要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二)本案能不能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的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因有意或恶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因为假设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其实就是常说的允许此种情况可以不开除党籍,既然如此那,就可以与《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一定要开除党籍”的相关规定出现冲突。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基本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的详细适用不可以突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因为这个原因,对满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可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可以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有关《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分的“案件的情况特殊”。为了防止该条规定在执纪实践中被滥用,在程序方面设定了严格的要求,即唯有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对违纪党员在本规定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其实就是常说的说,除中央纪委、省(部)级纪委外,其他各级纪委在执纪实践中,应层报省(部)级纪委决定后,呈报中央纪委批准,才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因为这个原因,在执纪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一定要非常慎重。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全部不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中规定唯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原则上不可以适用该条规定。
案例精选5:公务员是不是有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公务员不可以承包农村土地。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农村二轮认定承包后,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国有固定职工等人员的,已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不可以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不可以再登记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身份,并依法办理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变更登记。但不可以从而为由,调减其所属家庭土地承包地面积。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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