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遴选方式包括,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

项目遴选方法涵盖?
项目遴选涵盖学校申报、省级推荐、两部委托遴选确定等3个环节。第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学校自愿申报,按照官方要求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其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学校申报资格进行核验并择优遴选,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后,两部委托项目建设咨询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委会”)开展项目遴选。专委会按照遴选标准评价排序,提出推荐单位名单。两部审查核验、公示并发布结果。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升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每个省份)财政、水利部门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逐步递次推动,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守“统一规划,分步开展”还有“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工程建设步伐,达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有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达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逐步递次推动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逐步递次推动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有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整体建设方案和年开展计划。按照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一定程度上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可以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提高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一样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各重点县建设的整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达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升,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提高。详细目标涵盖: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升百分之10~15%,或达到百分之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升15%,或达到百分之50以上。
这当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升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小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小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小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百分之10以上;缺少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处理灌溉用水问题。
(六)努力逐步递次推动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加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 中央财政在资金具体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每个省份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央相关政策和要求,真真切切增多投入,具体安排对应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市、县财政也要对应担负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多投入。
省、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真真切切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种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具体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具体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外单独确定。
第三章 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 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很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很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加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加建设和担负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很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满足上面说的基本条件前提下,财政部、水利部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在印发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每个省份财政监察专业人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还有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 重点县名额根据原因法进行分配,涵盖自然原因、经济原因和绩效原因三类。“自然原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原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原因”为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查结果。
财政部、水利部按照上面说的原因和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每个省份的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 每个省份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分配名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自行遴选确定本省重点县名单。
各地在重点县遴选途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采用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法,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五条每个省份财政、水利部门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要采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查验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标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标评审和核查,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规划详细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满足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根据规划组织开展,不要漫无目的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按照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质上需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法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质上情况,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种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具体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条 重点县名单定下来以后,每个省份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核查验,并共同对上面说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查验后,将重点县相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财政部、水利部对每个省份上报的重点县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查验。
没有通过合规性审核查验的重点县或相关申报材料退回相关省进行重新遴选或更改。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核查验通过后,财政部向每个省份拨付资金。每个省份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省级财政及时拨付资金。
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开展计划,详细组织开展。
第五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逐步递次推动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根据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开展。
第二十三条 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根据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相关规定,遵守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加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仔细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开展,真真切切加强详细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并熟悉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重点县年建设任务成功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相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成功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中央对省、省对县进行考查,考查结果与下一年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详细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水利部、财政部不定期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县实行变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每个省份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查,并按照考查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考查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九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根据“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还有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保证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平日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驻每个省份财政监察专业人员办事处对所在地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开展计划,真真切切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有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改变农民投工投劳和参加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 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详细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并熟悉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整个过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核查验还有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信息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形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发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途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还有年考查、抽查复验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那天起三年内不可以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