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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师职称报考条件,石油天然气考哪个注册安全工程师好

时间:2023-07-15 11:33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贵州安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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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师职称报考条件

燃气工程师职称考试报名条件?

条件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具备燃气行业从事工作的经验,熟悉燃气安全、生产、输、配与应用等考点归纳。

2.具备高等院校或者以上学历,建筑、环境、化工、机械、电子、材料等有关专业毕业,或具有相当专业技能水平的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

3.具备国家职业资格“中级工程师”或同级以上资格证书。

4.年龄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45周岁。

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德素质,无犯罪记录。

燃气工程师为了报考第一你要有燃气工作经验满五年以上,要有高等学历要有机械基础木电工证书建筑工程证书还要有中级技师证才好去报考工程师职称。

涵盖: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从事燃气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并连续3年以上在从事燃气工程技术工作的单位工作,具有一定的论文发表或高级职称等级。

同时,需通过国家燃气安全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职称考试,满足职

石油天然气考哪个注册安全工程师?

石油天然气可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专业。

化工安全工程专业是以教育部新工科思想为详细指导,突破学科壁垒,融合化学工程与工艺、安全工程、环境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工程管理等多个学科的学科专业。

化工安全工程专业培养目标:

该专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知工艺、懂安全、精技术、会管理的化工安全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第一要从自己实质上出发,按照工作经验及未来工作发展前景来做分析,谨严选择。

7大学专科业方向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

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涵盖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01.煤矿安全类

1)执业行业:煤矿行业

2)学习科目:《煤矿安全技术》

3)备考建议:重点学习煤矿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粉尘防治、防治水、矿山救护。

0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

1)执业行业: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2)学习科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

3)备考建议:重点学习采空区危害防治、水灾防治、火灾防治、矿山机械及电气危害防治、尾矿库灾害防治。

03.化工安全类

1)执业行业:化工、医药等行业(涵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运输)

2)学习科目:《化工安全技术》

3)备考建议:重点学习化工安全基础、工艺安全技术、建设项目安全技术、特殊作业安全、危险品存储、应急救援。qh.yd119.cn

04.建筑施工安全类

1)执业行业:建设工程各行业

2)学习科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

3)备考建议:重点学习施工机械安全、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专项工程施工安全、应急救援、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全。

05.金属冶炼安全类

1)执业行业:冶金、有色金属行业

2)学习科目:《金属冶炼安全技术》

3)备考建议:重点学习烧结球团安全技术、焦化安全、炼铁安全、炼钢安全、煤气安全、有色金属加工安全、应急处置。

06.道路运输安全类

1)执业行业:道路旅客运输、城市轨道交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汽车维修行业

2)学习科目:《道路运输安全技术》

3)备考建议:重点学习道路运输安全基础、旅客运输安全、货物运输安全、应急处置。

07.其他安全类

1)执业行业:除上面说的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力等行业;

2)学习科目:《其他安全技术》

3)备考建议:重点学习危险物品安全基础、防火防爆、防触电、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还有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全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标准体系。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守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发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行业组织,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健全技术服务能力评定体系,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规则和程序。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这当中档案室很多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担负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小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根据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多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担负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和刚才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精选整理提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官方网站。

(九)截至申请那天三年内无重要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一千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很多于八百万元。

(三)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多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中级或者以上技术职称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担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还有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两年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担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六)主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

(七)满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通用要求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文件化管理体系。

(八)正常运行并可精选整理提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官方网站。

(九)截至申请那天三年内无重要违法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机构不可以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一)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含控股、参股)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需要将申请材料报送其注册地的资质认可机关。

申请材料清单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条 资质认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满足规定形式的申请,需要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规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对不能受理的,需要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自受理那天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查验合格的,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公开相关信息(附件2、附件3),颁发资质证书,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对审核查验不合格的,不能颁发资质证书,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需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核查验期限内,但长不能超出90天。

资质证书的式样和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另外单独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点位置、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核查验后满足条件的,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并实时发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有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出现变化的,需要自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获取资质一年以上,需变更业务范围的,需要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需要在有效期届满90天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信息,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一)法人资格终止;

(二)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三)自行申请注销;

(四)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资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承继单位的,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有关人员需要对注销前作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本办法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接受其资质认可范围内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需要签署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需要对其决定担负对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管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需要根据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需要具有与业务有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需要满足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需要认真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在线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面的这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本单位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对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担负相关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需要及时落实。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详细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政府详细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政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通过合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需要主动公开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方便用户和社会公众查询。

审批部门在审批途中委托开展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服务费用全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审批对象免费。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可以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过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要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相关法规标准规定,修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具体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勘验等相关工作的;

(九)担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相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自己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一)不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监督抽查的。

本办法所称虚假报告是指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内容与当时实质上情况严重不符,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质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有关制度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对资质认可机关开展资质认可等工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发现涉及重要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认可等问题的,可以采用约谈、通报,撤销其资质认可决定,还有暂停其资质认可权等多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可机关需要故将他认可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纳入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范围。根据国务院相关“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并保证每三年至少覆盖一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事跨区域技术服务的,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需要及时核查其资质有效性、认可范围等信息,并对其技术服务开展抽查。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形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查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吊销、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由原资质认可机关决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需要将相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干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正常活动。除政府采购的技术服务外,不可以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服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可以以备案、登记、年检、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准入障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涵盖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多业务范围等)的,资质认可机关不能受理或者不能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涵盖资质延续、资质变更、增多业务范围等)的,需要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获取资质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经同意私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马上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可以超越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相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由资质认可机关纪录写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信息。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修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具体内容的;

(三)没有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有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四)没有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面的这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开展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五)机构名称、注册地点位置、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出现变化那天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六)没有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勘验等相关工作的;

(九)担负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质上地址位置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相关工作的;

(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要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要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要疏漏,但暂时还没有导致重要损失的;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重要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要疏漏,但暂时还没有导致重要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 担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导致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担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资质认可机关吊销其对应资质,向社会公告信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还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1月31日发布、2015年5月29日更改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09年7月1日发布、2013年8月29日、2015年5月29日更改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查验与竣工验收办法》(安监总局1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的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评价涵盖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一)安全预评价是按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标设施、设备、装置实质上运行状况及管理状况的安全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现状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整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四)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还有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法、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进行的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第三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为安全评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查验评价单位的资质;制定和审核查验评价计划,并组织优选评价单位;对评价工作开展技术管理,组织专家评审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的报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各个相关机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附件1),还有应急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八百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这当中档案室很多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三)担负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小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四)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根据专业配备标准至少增多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数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五十,且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担负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和刚才开展业务相匹配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八)正常运行并可精选整理提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官方网站;(九)截至申请那天三年内无重要违法失信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很多于一千万元;(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很多于一千平方米,有与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环境,检测检验设施、设备原值很多于八百万元;(三)担负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其专业技术人员很多于二十五人;每增多一个行业(领域),至少增多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中级或者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小于百分之三十,中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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