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当前位置: > 公考 > 教师招聘 > 小学教师招聘 >

深圳教师编制考试2023报考条件,2023深圳教师编制考试报名时间表

时间:2023-04-1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小学教师招聘 教师招聘网课试看报名
深圳教师编制考试2023报考条件

深圳教师编制考试2023考试报名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思想品德。

  3.满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规定的对应学历。

  5.拥有深圳市户籍或参与考试时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居住证》。

  (注:深圳市居住证只可以为卡片式居住证,其他任何回执或凭证均无效;报名时,只可以选填深圳市户籍或深圳市居住证这当中之一。)

  6.坐落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学校念书三年级(含)以上学生(含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可凭《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或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其他年级在读学生不可以报考。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或者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或者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具备大专或者以上学历;

  报考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具备本科或者以上学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大专或者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基本上等同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等级。

  7.凡使用国外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员须持有教育部出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自行打印的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版认证书。

  8.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省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相关问题的公告》(教师厅[2023]1号)文件精神,港澳台居民可持港澳台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内都有效,这是规定的有效期限期台湾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报名参与教师考试。

  9.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学历,不可以作为申报幼儿园、小学教师考试的合格学历。

  10.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可以报名;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报名。参与教师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3深圳教师编制考试报名时间?

现在还是没有公布官方公告,可以特别要注意关注深圳教师考试公众号,会有各地编制考试的消息整合。

2023深圳推后开学了吗?

深圳全部的学校原计划在9月1日开学,因为疫情形势,深圳的中小学、幼儿园宣布延期开学。

深圳市教育局新公告: 秋季学期深圳中小学幼儿园暂缓返校返园。

受疫情影响,深圳一部分学校纷纷公布 秋季学期推迟返校公告。

详细开学时间,要等深圳教育局按照疫情形势,再另外单独公告各校开学时间。

因 深圳疫情的问题,为保证孩子们的健康。在没有零新增病例的情况下。经深圳市政府规定,深圳各中小学推后开学。

民办中小学教师体检注意事项及预约方法深圳?

广东深圳教师招聘已经拉开序幕,体检公告信息以2023广东深圳市光明区教育局面向 应届生公开教师招聘150名公告信息作为例子。

体检

入围人员需自行去区一级或者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并于接到入围公告7天内将体检报告发送指定邮箱(邮箱另外单独公告)。体检标准参照《广东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修订)》执行。体检医院将在体检表上签署体检是不是合格意见,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用。拟聘人员须及时将体检报告发送到指定邮箱,无故不及时发送体检报告,默认为自己主动放弃拟聘资格。

深圳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管理办法?

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际上施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规定》《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及实际上施细则、《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获取办学许可证后,须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财务账户,领取机构代码证,刻制公章,才可以办学。区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审批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后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悬挂于办学场地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机构,成员由举行者、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人员数量很多于5人。这当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需要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党群组织。

  第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每个培训项目需要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教育培训机构专任教师满足职称评审条件的,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招聘教职工需要依法签署劳动合同,为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具体安排年体检,建立教师人事档案,面向青少年培训的还需要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请来科学教育文卫类外籍教师,需要持有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的《请来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满足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部门、公安部门还有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面向青少年的培训机构,其安全责任人需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安全培训并依法获取对应证书。

  教育培训机构开设食堂的,需要依法获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供住宿的,需要配备对应的住宿条件和宿舍管理人员,建立住宿管理制度,保证学生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装修的,需要依法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环保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与学生监护人签署培训协议,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发现学生没有按时到校学习或缺课的,需要将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向家长告知学生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面向青少年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可以以任何名义与中小学联合办学、办班,不可以以各种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可以有上新课、赶进度等加重中小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确定当年年检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建立教学管理制度,配备教学大纲和对应的考试教材。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收取的费用项目及标准需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备案,并将收取的费用项目及标准悬挂于收取的费用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每一年度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由具有对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审计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检情况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可以抽逃或挪用,不可以跨年收取的费用;收取生均年学费在2万元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学期(每半年)需要将学费使用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出资人在机构的办学结余中获取回报的比例,需要满足有关规定,并经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在接到退费申请或退费投诉后,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退费比例按《广东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分教点的办学条件不可以低于对应教育培训中心的条件,分教点设立前需要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分教点需要由机构全额出资,不可以对外加盟、出租。

  教育培训机构违反前款规定设立分教点的,当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机构按照《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开展办法》(深教〔2023〕337号),在获取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办学许可一年后,申请跨区域办学的,需要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需要征求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区域办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及时注销原机构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二条 教育培训机构与中、高等院校联办学历教育的,需要按规定经过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到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层次、举行者、出资人、开办资金、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场地、办学范围、理(董)事会成员等项目标变更,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对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不可以超范围办学。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需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可以夸大其教学效果和师资,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在每一年1至3月报送年检材料。没有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年检结果按“不合格”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每一年将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年检结果、当年新设立培训机构情况及分教点情况于年检结束后通过媒体或官网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教师节先进评选的,与公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同等着遇。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计入年检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其办学资格。

  年检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连续三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第三年确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 1月1日起实行。

>>点击下方图片试看新教师招聘名师课程<<

教师公开招聘考试视频网课教程培训班招生简章
华宇网校客服老师微信:huayuedu01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