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残保金征缴规定,南京旅游学院有彩虹助学基金吗知乎

南京残保金征缴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残疾人就业规定》、《江苏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开展办法》(苏财综〔2023〕2号)、《有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公告》(苏发改收取的费用发〔2023〕438号)、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有关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公告〉的公告》(宁发改价费字〔2023〕378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现在针对南京市 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工作相关事项通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征收对象
(一)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该根据不小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具体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需要缴纳残保金。
二、征收时间
6月1日—6月30日
三、征收标准
(一) 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员数量×1.5%-上年用人单位实质上具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员数量)×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百分之40)。
(二)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署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员数量。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法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员数量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质上具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员数量按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员数量为准。
(五)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员数量分档设置征收比例,详细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百分之100征收(即百分之40×百分之100=百分之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百分之40征收(即百分之40×百分之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百分之20征收(即百分之40×百分之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百分之10征收(即百分之40×百分之10=4%)。
(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员数量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公告》(财税【2023】39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整个省统一标准67368元。
(七) 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质上月份于 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够1个月的, 不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方式
(一)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残保金。申报时,用人单位应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员数量,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二)具体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5%(含)以上的用人单位,或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暂免征收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
五、其他
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南京税务特服号,按比例具体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85383816。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5月28日
南京旅游学院有彩虹助学基金吗?
现在学校已设置了彩虹助学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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