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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的职责与使命,村级廉洁信息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时间:2022-10-07来源:华宇网校作者:教师资格证教育学答案 教资课程试看
党代表的职责与使命

党代表的职责与使命?

1、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这个时间段参加听取和审核查验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2、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这个时间段参加讨论和决定相关重要问题;

3、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有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5、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建工作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7、参与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8、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党代表工作职责

  为提升党代表工作效率,拓宽党代表履职尽责渠道,丰富党代表服务群众的主要内容,提升党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党代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建设富庶美丽幸福的大牛地村,现制定党代表工作职责,党代表的职责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完全一样。正确行使代表权利,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不支持不参加非组织活动。

  二、按照县直机关党代表接访日程具体安排,及时进驻党代表工作室开展履职活动。

  三、正确行使代表权力,正面引导党员群众,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

  四、热情接待来访的党员群众,仔细解答党员群众的疑问,耐心倾听意见和建议。

  五、仔细在内容框中填写《党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认真记录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真心实意服务党员群众,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群众处理实质上困难。

  七、主动对党员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向党员群众反馈。

  八、常常深入走访所驻党代表工作室辖区的党员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

  九、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持续性提升履职工作能力和水平。

  十、积极支持和参与上级党组织组织的有关工作或活动。

村级廉洁信息员工作职责?

进一步明确村级监察信息员工作职责,多措并举激发村级监察信息员工作活力,发挥“五员”作用,推动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机制。达到对行使权力的村级监察信息员监察全覆盖,重点对村党总支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勤政、民主决策、为民办实事、党建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同时对村务管理过程进行整个过程监察,督促村级党务、政务、事务、财务每月公开公示,预防和减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出现。

二是真真切切履行职责。要求村级监察信息员发挥村级“五员”作用,特别对监察中发现有损集体利益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还有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参加本村各种管理的有关人员存在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问题,一定要及时向乡纪委监察办报告。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坚持每月例会制度,通过各村工作汇报进行经验交流和座谈讨论,做到拉“长板”、补“短板”,促进村级监察信息员全面融入村级各项工作。

四是严格成效考查。紧跟加强自己建设、遵循规章制度、密切联系党群、履职监察事项、及时上报工作等方面制定考查分值,采用每月考查、季度考查、年考查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过程全面考查。按照综合评定结果奖优罚劣,促进村级监察信息员履职尽责。

党员教育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基础性常常性工作。党组织需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性,提升素质,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性提高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整个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

(三)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质上出发,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先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并熟悉贯穿这当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提高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生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性提升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用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法,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质上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升政治所站的位置,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详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熟悉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升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循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升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紧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逐步递次推动落实重要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按照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并熟悉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党员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平日教育管理主要方法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常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需要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形。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参与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需要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需要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需要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大多数情况下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常常同党员谈心谈话,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一年需要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按照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质上,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党员每一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需要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仔细参与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紧跟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处理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按照党员思想状况和党建工作需,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一样群体党员实质上,通过培养、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要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重要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党员需要积极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需要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质上情况,采用灵活方法,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与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法,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那天起,即获取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时间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越5年还是没有返回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自不同的方法查找也还是没有获取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没办法获取联系的,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满足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可以恢复党籍,满足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一定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常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常常居住地出现变化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址位置固定的,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暂时还没有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也还是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可以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需要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需要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各种方法,监督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非常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与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还有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党的组织生活、不及时交纳党费、流动到非本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还有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符合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需要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其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对缺少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满足党员条件,但自己可以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需要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能超出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需要采用帮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也还是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标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需要保持常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需要帮助做好流动党员平日管理。根据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与多重组织生活的方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与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需要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与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需要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需要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需要掌握并熟悉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详细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平日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与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很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需要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与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平日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需要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年,对满足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深造念书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逐步递次推动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持续性提升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管理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络在线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互联网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络在线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详细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加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性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需要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种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与在线学习培训,仔细参与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互联网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需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互联网行为,敢于同网络在线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可以制作、公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证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与,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详细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需要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的组织具体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详细详细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详细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详细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考试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详细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详细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详细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根据职能职责,担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专门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具体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详细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平日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党小组需要落实党支部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一部分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和管理,担负详细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请任职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需要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具体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考试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考试教材。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可以结合实质上,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需要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质上根据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证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证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需要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查。基层党委每一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考查和任期考查中,需要考查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5月6日起施行。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监督详细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守,整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方法、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守。

中共中央印发了该规定,并发出公告,要求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仔细遵照执行。

党员教育管理监督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升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基础性常常性工作。党组织需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党性,提升素质,仔细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落实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逐步递次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持续性提高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整个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使命;

(三)坚持紧跟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质上出发,加强分类详细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先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并熟悉贯穿这当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提高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考生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持续性提升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用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法,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质上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升政治所站的位置,强化责任担当,提高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详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熟悉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式。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升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完全一样。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循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升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紧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逐步递次推动落实重要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按照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并熟悉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党员提升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平日教育管理主要方法

第十六条 党支部需要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常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需要按期参与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形。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参与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需要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质上,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需要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需要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一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按照工作需随时召开,大多数情况下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大多数情况下每一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按照评议情况和党员平日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情况,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常常同党员谈心谈话,专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一年需要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按照事业发展和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质上,确定培训内容和方法。党员每一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需要根据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仔细参与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紧跟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处理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按照党员思想状况和党建工作需,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需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一样群体党员实质上,通过培养、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要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重要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加志愿服务。党员需要积极参与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需要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质上情况,采用灵活方法,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与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法,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那天起,即获取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时间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越5年还是没有返回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自不同的方法查找也还是没有获取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没办法获取联系的,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满足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可以恢复党籍,满足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一定要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大多数情况下编入其常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常常居住地出现变化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址位置固定的,需要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暂时还没有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也还是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可以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需要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需要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各种方法,监督党员遵循党章党规党纪非常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与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还有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需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党的组织生活、不及时交纳党费、流动到非本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还有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符合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需要采用一定程度上方法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其改进提升。

第三十条 对缺少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满足党员条件,但自己可以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需要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能超出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需要采用帮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也还是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标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与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根据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需要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需要保持常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非本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需要帮助做好流动党员平日管理。根据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与多重组织生活的方法,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与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需要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与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需要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需要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需要掌握并熟悉流动党员基本情况,详细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平日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与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很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需要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与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平日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需要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2年,对满足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深造念书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逐步递次推动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持续性提升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逐步递次推动党员教育管理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络在线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互联网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络在线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详细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加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性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需要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种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与在线学习培训,仔细参与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互联网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需要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互联网行为,敢于同网络在线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可以制作、公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证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与,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详细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需要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常常性教育的组织具体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详细详细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详细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详细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考试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详细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详细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详细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根据职能职责,担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专门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具体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详细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平日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工作职责。党小组需要落实党支部有关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配备一部分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详细指导和管理,担负详细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请任职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需要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具体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考试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考试教材。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可以结合实质上,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考试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需要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质上根据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证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证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需要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查。基层党委每一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查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考查和任期考查中,需要考查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 5月6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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