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沈阳现行的供暖管理办法是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实质上的困难;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暖规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开展。
第六条 供暖工程建设一定要满足城市供暖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还有涉及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核查验批准后才可以开展。
第七条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取集中供热,不可以再建分散锅炉房,采取分散供热。对现有采取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一定要实行分户供暖;一步一步达到按热计量供暖。
第八条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核查验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 新组织建设的供暖企业一定要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可以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一定要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
第十二条 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变动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一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针对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署《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供暖合同》。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署那天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一步一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管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 供暖设施涵盖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统一采取集中供热的方法。每一年十一月一日至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缴纳取暖费,报销的二十九元一平米。
根据统一供暖,分区管理的原则,进行供暖运行。
沈阳现行的供暖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实质上的困难;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暖规划由市供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由各区政府组织开展。
第六条 供暖工程建设一定要满足城市供暖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还有涉及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初审,由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核查验批准后才可以开展。
第七条 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取集中供热,不可以再建分散锅炉房,采取分散供热。对现有采取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新建住宅一定要实行分户供暖;一步一步达到按热计量供暖。
第八条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确需供暖的,可经区供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
审核查验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供暖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三章 供暖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 新组织建设的供暖企业一定要经所在区供暖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可以从事城市供暖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供暖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暖企业一定要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暖任务。
第十二条 对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变动管理,由各区供暖管理办公室每一年对辖区内供暖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针对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供暖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 供暖企业应与热用户签署《供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暖企业承接供暖任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供暖合同》。并自《委托供暖合同》签署那天起15日内将《委托供暖合同》报所在地的区、县(市)供暖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供暖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一步一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管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 供暖设施涵盖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暖设施由供暖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暖设施需,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损坏树木的,施工单位需要与物业管理企业签署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还有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不允许下方罗列出来的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未经同意私自增多散热片。
第十七条 房屋全部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可以影响供暖效果,不可以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 供暖收取的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交纳采暖费是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的义务。供暖企业一定要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一定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 采暖费由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担负;房屋全部权人或承租人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担负;家庭成员均没有工作单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个人担负;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低生活保证的特困户,由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 已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将采暖费发给职工,职工向供暖企业交费。亦或是职工垫付,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质上面积予以报销。
未实行分户供暖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供暖企业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一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采暖费,由财政部门独自列支,专户存储;企业职工的采暖费,由企业按月足额为职工专户存储。
职工所在单位一定要按规定按期足额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二条 职工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区、县(市)政府应建立供暖交费保证体系。督促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的收取的费用标准和交纳时间为职工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三条 供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一定要与供暖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合同变更手续。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办理房屋全部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全部权人或者承租人所在单位担负;暂时还没有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担负。
第二十五条 供暖企业收取的采暖费一定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供暖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供暖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暖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
第二十七条 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满足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保证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根据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因为用户未经同意私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导致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因未经同意私自拆改供暖设施或者对供暖设施保温不当导致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供暖企业对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全部权人或使用人一定要给予配合,不可以阻挠,并自行亦或是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供暖企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同意私自新建、改建、扩建供暖工程,未经同意私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暖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未经资质审核查验未经同意私自从事供暖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审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四)挪用采暖费的,如数追回被挪用的采暖费,并处以2023元至1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供暖达不到标准的,处以2023元至10000元罚款;不按期供暖或中断供暖的,责令供暖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导致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四)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导致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三)项规定的,从供暖那天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维修供暖设施的,采用强制修缮措施,并处以200元至2023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为职工交纳采暖费而不交纳的单位,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详细问题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暂行规定》〔沈政发(1989)6号〕、《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沈政发(1992)49号〕同时废止。 (地方式规)
供暖调研内容涵盖什么内容?
供暖面积,供暖设备,供暖检修时间,供暖时间,供暖标准,供暖温度是不是达标,供暖客户满意度。
凤城市供暖政策?
凤城市现在没有制订供暖政策的。
凤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丹东市代管的一个县级市,位于辽宁东部,为中国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自治县撤县建市并保留民族自治地方的待遇和各项优惠民族政策的城市。
凤城市境内的河流分属鸭绿江水系、太子河水系及大洋河水系,主要河流有爱河、草河、八道河、大洋河等。
近,凤城市委书记刘向东来到市惠通热电有限公司调研全市供暖准备工作。副市长辛德成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在凤城市惠通热电有限公司,刘向东一行边走边看,具体了解企业工程进展、燃煤储备、管网检修、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情况。随后,刘向东听取城区和乡镇今年供暖工作准备情况的汇报;听取住建、发改、公安、信访等有关行业部门有关今冬供暖工作保证情况的汇报。
刘向东指出,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供暖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今年供暖工作形势严峻,供热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升认识,真真切切履行好社会责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积极应对煤价上涨等不利原因,统筹做好管网检修、环保和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保证全市今冬供暖工作顺利进行,如期达标供热。
刘向东强调,今冬供暖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供热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压紧压实责任,真真切切把供暖工作抓在手里,放在心上,保证各项工作落实落细。需要在做好煤源储备的基础上,高度重视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等保证性工作,非常是一部分乡镇,供热设备老化,供热能力不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领导要扛起责任,靠前指挥,全力做好供暖设备维护、管网检修、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努力将各项供热筹备工作做得更扎实、更详细。针对供暖不力产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查实责任,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刘向东要求,全市供热企业要统筹各方资源,全力做好燃煤调运和储备,持续加大存煤进煤力度,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拓宽购煤渠道,把煤源落到实处,把库存提到标准,保质保量做好储煤工作,真真切切保证供热季用煤需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部门作用,全力帮企业做好煤炭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保证全市如期、高质量、安全供热,保证群众温暖过冬。
近,凤城市委书记刘向东来到市惠通热电有限公司调研全市供暖准备工作。副市长辛德成及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在凤城市惠通热电有限公司,刘向东一行边走边看,具体了解企业工程进展、燃煤储备、管网检修、环保、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情况。随后,刘向东听取城区和乡镇今年供暖工作准备情况的汇报;听取住建、发改、公安、信访等有关行业部门有关今冬供暖工作保证情况的汇报。
刘向东指出,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供暖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今年供暖工作形势严峻,供热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升认识,真真切切履行好社会责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积极应对煤价上涨等不利原因,统筹做好管网检修、环保和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保证全市今冬供暖工作顺利进行,如期达标供热。
刘向东强调,今冬供暖工作责任大,任务重。供热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压紧压实责任,真真切切把供暖工作抓在手里,放在心上,保证各项工作落实落细。需要在做好煤源储备的基础上,高度重视设备检修、安全管理等保证性工作,非常是一部分乡镇,供热设备老化,供热能力不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领导要扛起责任,靠前指挥,全力做好供暖设备维护、管网检修、应急预案制定等工作,努力将各项供热筹备工作做得更扎实、更详细。针对供暖不力产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查实责任,坚决处理,绝不姑息。
刘向东要求,全市供热企业要统筹各方资源,全力做好燃煤调运和储备,持续加大存煤进煤力度,千方百计克服困难,拓宽购煤渠道,把煤源落到实处,把库存提到标准,保质保量做好储煤工作,真真切切保证供热季用煤需求。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部门作用,全力帮企业做好煤炭运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保证全市如期、高质量、安全供热,保证群众温暖过冬。
1.先联系辖区内供热站或锅炉房的服务电话号码,接待人员将在第一时间为您提供快捷服务。假设对供热站或锅炉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供热单位反映,由其督促处理。供热站、锅炉房和供热单位接待电话号码24小时畅通。
2.假设对供热单位的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其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区供热管理部门将责成供热单位处理。
3.咨询供热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可联系市或区供热办接待电话号码。
丹东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今年全市统一开栓供热时间为11月1日,供热期结束的后一天期为 3月31日。
我市城区居民冬季根据建筑面
积结算,按房产证建筑面积22.5 元/平方米;按热用量结算,基本热
价 6.75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 0.152 元/千瓦时。
二、供热服务标准
1、供热时间为每一年11月15 日零时起至第二年3月 15 日零时,供
热期 120 天。
2、供热这个时间段,我公司将提供安全、连续、稳定供热服务,并保证
用户正常的用热参数。在室外温度不小于供热系统低设计温度、建
筑围护结构满足当时采暖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
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小于十八摄氏度。按热
用量结算的用户,温度由用户自行调节
一、按照西安市物价局《有关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文件精神,供热分为:
(一)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8元(涵盖每月每平方米0.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下同),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5元。
(二)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每千瓦时0.16元;分户计量居民用户,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法,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百分之30,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百分之70。详细计算公式为:
总热费=基本热价{1.74元(5.8元/平方米·月×百分之30)×供热建筑面积×4}+计量热价{30.8元/吉焦或0.112元/千瓦时(44元/吉焦或0.16元/千瓦时×百分之70)×用户所用热计量数}
10月10日,市政府召开全市供热工作会议,对今冬至明春凤城市供热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保证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会议确定,今年全市统一开栓供热时间为11月1日,供热期结束的后一天期为 3月31日。
我是东汤镇圣泉湾一期3号楼住户(户口在沈阳市)近这些年一直因供暖的事所困扰!因素是不住也要缴纳报名费用,报停也交费!物业的解释是不住交一半!真的不明白了!南京供暖吗?
南京是属于南方城市(南北分界线是以秦岭,淮河为分界线),故此冬天不供暖,不享受取暖补贴的,但是南京夏天享受降温补贴。
南京没有集中供暖。
南京位于秦岭—淮河线以南,不属于我们国内实行强制集中供暖的区域,没有集中供暖。
居民可以自主选择是不是安装和购买供暖设施服务。在集中供暖工程启动建设以前,还要有进行一系列的调研。
南京地区低气温出现在->六合雄州,达到-11.7℃。溧水站-10.7℃,为南京5个基本站中低。南京站低气温-8.2℃也是入冬以来的新低。整体来讲,南京地区气温低的时候段短,很快会渐渐升温。
南京冬天至今还没有供暖。尽管多年前就有人提出来冬天南京气温比很低,应该集中供暖,但考虑到真正开展困难有点多,故此,至今也还是没有集中供暖。
南京没有社会化的供暖市政公用设施,没有整个城市实行集中供暖.大多数居民小区还没有暖气.但是,也有很多小区实行了集中供暖,使用者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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