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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全文,江西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新

时间:2023-04-12来源:华宇网校作者:教师资格证教育学答案 教资课程试看
容错纠错机制实施细则全文

容错纠错机制开展细则全文?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委有关进一步激励各位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开展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按照中央、省委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开展办法。

第二条 本开展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有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开展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相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途中产生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满足《中共江西委有关进一步激励各位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开展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 对有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按照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五条 容错需要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有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开始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途中,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整个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不是具备容错条件,并仔细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觉得满足容错情形的,需要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按照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有关单位或干部在因产生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觉得满足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这当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免责或减责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需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帮助配合。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县级或者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或者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对相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纪委监委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可以在7个工作日之内,根据“首接负责,对口转办”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平日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开始容错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容错事项后,详细负责承办的委(部)有关室、处(科)应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详细指导。

2.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始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大、社会特别要注意关注度非常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途中,有关单位或干部自己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涵盖干部自己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导致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仔细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容错的详细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平日工作的领导审查核验。

3.研究认定。对有关室、处(科)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容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满足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满足容错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认定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党组),由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党委(党组)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承办室、处(科)可以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干部自己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通报说明。

相关单位或干部自己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相关机关和部门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 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根据《中共江西委有关进一步激励各位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开展意见》规定,在各种考查、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对满足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七条 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产生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用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偏。对失误错误产生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该做到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不好的错误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各级党委(党组)应及时详细指导产生失误错误的干部仔细分析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深入透彻汲取教训,大限度地不要犯错、减少出错。有关职能部门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纠错情况的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真真切切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培养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还有审计、信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及干部评价或执纪执法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容错纠错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第九条 本开展办法详细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担负。

本开展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江西 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一是把干部积极创新,大胆试、大胆闯与好大新功,捞政绩区分开来;

二是把干部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与无视组织,个人主义严重区分开来;

三是把干部工作中非主观因素出现的失误与乱作为、瞎指挥区分开来。对前者的干部要采用保护容错的态度,并邦助纠错整改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委有关进一步激励各位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开展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按照中央、省委相关政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质上,制定本开展办法。

第二条本开展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有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开展办法所指的容错纠错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相关单位和干部在履职尽责、改革创新途中产生偏差失误乃至错误,凡满足《中共江西委有关进一步激励各位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开展意见》第12条规定的六种容错情形和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者免予责任追究,并责成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整改纠错。

第四条对有关单位和干部进行容错纠错,按照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党组)领导下,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第五条容错需要由组织研判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组织申请提出,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研判提出。有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开始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途中,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相关规定,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调查整个过程,统筹考虑、同步调查有无容错情形、是不是具备容错条件,并仔细听取被调查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觉得满足容错情形的,需要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容错建议应按照问题性质提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研判,以在干部评价、问题定性、事件处理等工作中运用。

(二)当事人申请提出。有关单位或干部在因产生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觉得满足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照工作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问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

这当中,对干部失误错误,涉及党纪政务处分、需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涉及组织处理、需免责或减责的,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既涉及党纪政务处分,又涉及组织处理,需免责或减责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牵头办理,组织(人事)部门帮助配合。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办理。县级或者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由信访室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县级或者以上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由干部监督处(科)负责受理、分办和协调。

对相关单位或干部提出的容错申请,纪委监委信访室或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处(科)受理后,可以在7个工作日之内,根据“首接负责,对口转办”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呈请上级机关批准办理、转交委(部)机关对口室、处(科)办理或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的拟办意见,呈送委(部)分管领导、主持平日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开始容错办理程序。

接到上级交办、本级转办、下级呈办的容错事项后,详细负责承办的委(部)有关室、处(科)应根据相关程序和要求办理,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详细指导。

2.调查核实。接受办理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室、处(科)应及时牵头成立调查组,开始容错调查核实工作。

对需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调查核实的,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情况较复杂、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大、社会特别要注意关注度非常高的容错事项,可邀请有关单位参加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途中,有关单位或干部自己应从客观实际出发向调查组作出说明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依据。调查组应全面准确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涵盖干部自己和所在单位意见,对失误错误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客观条件、导致后果及补救措施等进行综合评估,仔细甄别性质、准确分析情节、综合研判成因、精准认定责任。

调查核实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容错的详细建议,报委(部)分管领导、主持平日工作的领导审查核验。

3.研究认定。对有关室、处(科)提交的容错事项调查核实报告和容错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对满足容错免责条件、属于容错免责情形的,作出免于问责处理或终止问责程序的认定意见;对确需追责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作出减责处理的认定意见;对不属于容错情形、不满足容错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认定意见应报同级党委(党组),由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形式研究决定。

容错纠错工作应强化过程留痕,使流程可控、过程可溯、责任可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有说服力,经得起历史和群众检验。

4.反馈结论。党委(党组)作出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后,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有关承办室、处(科)可以在7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干部自己及其所在单位反馈。必要时,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通报说明。

相关单位或干部自己对容错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复核,相关机关和部门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第六条对给予容错免责的干部,根据《中共江西委有关进一步激励各位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开展意见》规定,在各种考查、评先评优、选拔任用、推荐提名、发放津补贴等方面正确对待、不受影响。

对满足容错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干部,影响期满后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影响,该使用的大胆使用。

对干部个人作出的容错免责或减责决定,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七条坚持容错与纠错并举,健全纠错改错机制。对已经产生的偏差失误,应及时主动采用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偏。对失误错误产生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该做到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不好的错误影响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各级党委(党组)应及时详细指导产生失误错误的干部仔细分析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深入透彻汲取教训,大限度地不要犯错、减少出错。有关职能部门应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纠错情况的督查,对不积极纠错的,要批评教育,必要时严肃处理。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要真真切切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组织领导,培养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鲜明导向。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容错纠错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与巡视巡察机构还有审计、信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涉及干部评价或执纪执法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容错纠错工作的业务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容错纠错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处理。

第九条本开展办法详细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担负。

本开展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说明:因政策和内容的变化,上文内容可供参考,终以官方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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