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二医院招聘本科护士有编制吗,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岳阳二医院招聘本科护士有编制吗?
岳阳二医院是岳阳市的三甲医院,技术力量雄厚,故此,岳阳二医院招聘本科护士是有编制的,他将进一步提升岳阳二医院的护理水平,更好地岳阳市各位市民服务,持续性提高岳阳二医院的医疗水平。同时,对岳阳二医院的整体水平起到逐步递次推动作用。
岳阳市地下车位管理办法?
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湖南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湖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中文名
岳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地址位置
岳阳市
目标
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性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98号)、《湖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南停车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湖南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湖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市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统称城镇)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涵盖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共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停放机动车辆和针对用于停放装载危险化学物品专用车辆的场所。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供公众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设停车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加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宽度在3.5米以上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物价、人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停车人需要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爱护停车设施,不可以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腐蚀性物品(危险化学物品专用停车场除外)。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 规划部门需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纳入综合交通运输规划。
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需要根据适应停车需求、节约利用资源的要求确定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
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可以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政府按照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组织建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需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 政府需要制定有关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民间资本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鼓励建设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地下停车场、空间立体式停车场。建设地下停车场的,可以按照省、市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计算容积率、建筑规模和计收土地价款方面的政策。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方罗列出来的场所,需要根据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或增建停车场,依然不会得未经同意私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航空港等交通枢纽;
(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居住区;
(四)公园、旅游景点;
(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
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
(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配建或增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 规划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按照交通发展及停车需求等情形制定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配建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开展。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配建标准需要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配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达不到停车场或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配建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建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可以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确定的平战结合方针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作为停车场使用。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场所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结合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平日间作为停车场使用的,可以抵扣停车场配建指标。
作为停车场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在连接城市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方面,有关部门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停车场管理人应对其加强管理和维护,不可以影响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护效能。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需要在停车场开放20日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停车场的名称、位置、泊位数量、收取的费用标准、全部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10日内将收到的信息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需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在出通道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标停车场标志,标明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名称或者姓名、服务时间,收取的费用停车场需要公示经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的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费用标准及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二)在停车场内设置明显的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泊位线,配置完备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三)工作人员佩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标识,指挥车辆按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规则和程序,保证停车安全,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四)好好保存车辆进出信息,信息保存期不可以少于6个月;
(五)及时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可以进行妨碍车辆出入和停放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收取的费用公共停车场需要按标明的收取的费用项目、收取的费用标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收取的费用票据。
不出具合法有效的收取的费用票据或者超越收取的费用范围和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停车人有权拒付,并进行价格举报。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需要采用价格优惠、提高管理水平等多项措施提升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商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等商业场所需要引导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减轻道路停车压力。
第十八条 不允许违反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取的费用停车场。
第十九条 市、县级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场需要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实时传输停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为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服务。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停车场需要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
专用停车场不可以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停车需求的,在影响不了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可在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空置场地、道路施划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专用停车场需要配备对应的管理人员,维护停车规则和程序,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配置必要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通。向社会开通的,根据公共停车场进行管理,可以依法收取停车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可以收取停车费。
第五章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公共停车场不可以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在影响不了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交通状况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施划、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编制的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需要向社会公告信息,并听取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已经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需要组织年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路段不可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一)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微循环道路;
(二)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后人行道路幅宽度小于3.5米及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路段;
(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出通道入口两侧50米内的路段;
(四)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面宽度小于6米的路段;
(五)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妨碍市政公用设施、消防入口通道、医疗救护入口通道正常使用的路段;
(六)法律、法规不允许停车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六条 在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停车人需要根据标线停放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停车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临时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的,需要由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核定收取的费用标准,收取的费用人员戴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标识,并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临时停车泊位有偿使用收入需要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车场建设、维护,并实行年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将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配建、增建的停车场未经同意私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以每车位每日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不遵循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场地设置收取的费用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私自设置、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规划、住建、物价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和旅游景区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客货运站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但是,其规划布局需要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用于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腐蚀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30日后施行。[
社会工作者取证班
四大网课班次,高效学习
高端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