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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条例全文,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

时间:2022-10-13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社会工作者培训 社工师网课试看报名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大多数情况下分为以下等级:

(一)非常重要事故是指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涵盖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要事故是指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很大事故是指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大多数情况下事故是指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涵盖本数,所称的“以下”不涵盖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需要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可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隐瞒不报。

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 [1] 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因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2]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出现地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需要相互配合,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需要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出现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需要马上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需要于1小时内向事故出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出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公告公安机关、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非常重要事故、重要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二)很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三)大多数情况下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需要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还有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出现非常重要事故、重要事故的报告后,需要马上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可以超越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事故出现单位概况;

(二)事故出现时间、地址位置还有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的伤亡人员数量(涵盖下落不明的人员数量)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用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产生新情况的,需要及时补报。

自事故出现那天起30日内,事故导致的伤亡人员数量出现变化的,需要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出现那天起7日内,事故导致的伤亡人员数量出现变化的,需要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出现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需要马上开始事故对应应急预案,或者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出现地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需要马上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出现后,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还有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还有疏通交通等因素,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需要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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