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信息保密原则,保密标准及基本原则是什么

公务员信息保密原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密保证的地方和设备中存贮、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八)不通过普通电话号码、明码电报、普通邮局、计算机公用网和普通传真递送、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
(九)不带上密件、密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除开这点公务员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需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方面举报。
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密保证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未经同意私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处理或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复印的,需要按同等级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用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事项。
5.不带上秘密文件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会活动;情况特殊确需带上的,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自己或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6.不需要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孩子。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需涉及提供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对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带上涉密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带上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用严格的保密措施。
公务员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4.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国家秘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亲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8.不在不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号码、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
10.不带秘密材料外出游览、参观、探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保密标准及基本原则?
保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密法律规范之中,反映保密法的根本价值的基础性、本源性法律原理和准则,对保密立法、执法和司法还有法律文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详细涵盖:
(一)安全优先原则。保证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保密法的首先考虑,当国家秘密安全与政府行政效率、信息资源利用、社会局部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出现冲突时,需要第一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安全优先原则是由保密法的立法宗旨和保密法的性质决定的,反映了保密法的核心价值,夯实了保密法的立法基础。
(二)法定原则。国家履行保密职责、行使保密权力一定要依法进行。为防止保密权力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也一定要对保密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保密法定原则是保证保密权力健康运行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证。
(三)均衡原则。行政机关行使保密权力不仅需要在合法的范围之内,还需要在维护公民知情权、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当中保持平衡。均衡原则是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补充,即政府行使保密权力不仅要合法,还需要合理,在国家安全和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当中找到一个适合的平衡点。
保密问题的三条原则是?
保密工作的原则
保密工作的原则是对党和国家保密工作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的继承发扬,紧紧抓住现目前保密工作的根本问题和重要环节,深入透彻揭示了保密工作的客观规律,具有丰富的科学内涵和鲜明的时候代特点,一定要在工作中自始至终遵守。
小化原则
小化原则、是指严格根据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确定,管理国家秘密,保证国家秘密数量少、知悉范围小、涉密环节简、严格根据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保证定密精准、知悉范围小、保密期限短;在载体管理方面,根据工作需,严格控制涉密载体数量,实行统一集中管控,在载体流转方面,尽可能简化环节。
整个过程化原则
整个过程化原则、就是坚持国家秘密在什么地方,保密工作就做到哪里,根据严格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开展保密管理,达到整个过程、全范畴、全方位、全天候覆盖。整个过程,主要指国家秘密存在的整个生命周期;全范畴,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区部门、行业系统、领域区域等各个方面;全方位、主要指都管理对象;全天候,主指国家秘密的保护不间断、不脱节。
精准化原则
精准化原则、就是按照不一样行业、领域特点和涉密程度,采用对应保护措施,合理分配力量资源,精心设计方案、精细开展活动、精准制定标准,保证管理对象清晰、管理措施有效、管理流程闭环。“精准化”不是“精简化”,要不要减少必要的制度规定,人员具体安排和设施设备配备,削弱管理成效。
自主化原则
自主化原则、就是要积极应对信息化条件下技术窃密的严峻形势,大力加强保密科技工作,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掌握并熟悉核心重要技术,研制并推广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可靠实用、覆盖保密工作各领域任何一个环节的保密技术产品,构建全方位、立体式、多层次的保密技术防护和检查监管体系,保证党和国家秘密安全。
法制化原则
法制化原则、是指进一步健全以保密法为主干的保密法规制定,形成上下衔接配套,行业领域全覆盖的保密法规体系,把保密工作的方方面面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形成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工作模式。详细地说,就是把依法管理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国家秘密从出现、使用、存储、流转到处理的整个过程,落实到从定密、降密到解密、从制定规范、监督管理到案件查处的各个环节,达到保密工作任何一个环节,各领域的依法管理。
一)人家的我们也要,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直气壮地要。别人要我们的,也给,但只可以走前门,不可以走后门。
(二)不要指望别人,要自力更生。
(三)不论别人给的还是自己的都要保密。
保密制度
1、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各个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定要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遵循保密守则,根据《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
2、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孩子,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号码、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不带上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建立健全收发文制度,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履行文件登记、管理和清退工作,发现属于国家秘级文件资料丢失、被窃、泄密时,一定要马上报告,及时追查,力挽损失。
4,各个主管部门年终清退与本部门无关的并无保存价值的文件和一部分刊物,一定要进行处理或碎纸处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出售。
上方文章所诉全部内容参考 国家保密局-学习邓小平同志依法治密从严治密理论
邓小平同志在《保密工作要从严》一文中,指出“对外资料”保密问题的三条原则
1.人家的我们也要,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直气壮地要2.不论别人给的还是自己的都要保密3.不要指望别人,要自力更生
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一,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保密工作的原则。
第二, 保密工作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 保密工作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
第五, 保密管理与业务管理结合的原则。
做好保密工作的根本遵守?
这个问题我的答案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根本遵守,起码的原则是:业务谁主管,保密就由什么人负责。详细来讲,一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保密工作的原则;
二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是保密工作属地管理与系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密工作的原则;
五是保密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六是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涉密工作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拥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一定要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证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需要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详细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需要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还有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要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还有对外担负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满足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非常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大多数情况下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详细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它中央相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详细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要求必须。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详细范围的相关规定,需要在相关范围内发布,并按照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需要由承办人提出详细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查核验批准。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需要遵循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来终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来终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详细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定密的,按照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觉得本机关、本单位出现的相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需要先行采用保密措施,并马上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需要马上提请有对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对所出现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详细范围的相关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需要按照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限制要求在必要的期限内;不可以确定期限的,需要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能超出三十年,机密级不能超出二十年,秘密级不能超出十年。
机关、单位需要按照工作需,确定详细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相关事项工作途中确定需保密的事项,按照工作需决定公开的,正式发布时即默认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需要按照工作需限制要求在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可以限制要求到详细人员的,限制要求到详细人员;不可以限制要求到详细人员的,限制要求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制要求到详细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知悉国家秘密的,需要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还有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需要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该做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十八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要按照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来计划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需要及时书面公告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需要定期审查核验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可以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用继续保密的,需要及时解密;对需延长保密期限的,需要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早一点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来计划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哪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处理,需要满足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需要在满足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来计划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可以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带上,需要指定人员负责,并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处理,需要满足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根据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需要根据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需要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需要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
(二)在未采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当中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未经同意私自卸载、更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需要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处理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带上、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不允许在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或者未采用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不允许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互联网及其它传媒的信息编辑、公布,需要遵循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公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需要马上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按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公布信息还有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需要遵循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知悉国家秘密的,需要报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行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需要采用保密措施,并对参与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详细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需要将涉及绝密级或者有点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针对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根据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它场所、部位,需要采用保密措施,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处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经过保密审核查验,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需要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用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根据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大多数情况下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
涉密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想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需要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并熟悉保密知识技能,签署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循保密规章制度,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相关机关觉得涉密人员出境将会针对国家安全导致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导致重要损失的,不可以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可以违反规定就业,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需要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常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需要马上采用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需要马上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保密规章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详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需要及时公告相关机关、单位予以纠偏。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循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相关机关、单位需要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需要要求其采用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需要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需要建议相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需要督促、详细指导相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予以收缴。
第四十六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对相关事项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还有属于哪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第四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建议纠偏,对拒不纠偏的,提请其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该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处理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带上、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或者未采用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的;
(九)在未采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当中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未经同意私自卸载、更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它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出现重要泄密案件的,由相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需要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该定密的事项定密,导致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网络及其它公共信息互联网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 10月1日起施行。
保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和公司秘密,加强公司的业务管理,保证公司文件、业务资料的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秘密即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总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总公司并详细指导下属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调查处理失密、泄密事件。 第四条 11 系统每个职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
第五条公司保密范围划分的原则是: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将会对公司利益导致下方罗列出来的后果的各种事项,均属公司秘密。 (一)损害公司经济利益; (二)损害公司声誉; (三)损害公司对外关系; (四)妨害公司业务的开展; (五)妨害公司相关规定、制度、计划的开展; (六)危害公司秘密业务情报来源的安全。
第六条密级划分:公司秘密文件的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导致非常严重经济损失或非常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的战略发展策划、总公司的长远规划、重要项目标决策、整体财务情况还有总公司领导的变化等。 2、机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导致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如总公司领导会议的决定、总公司的年规划、整体经营状况、机构调整和部门、专业公司负责人的人事变化等。 3、秘密级:如被不应知悉者获知,会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指第 1、第 2项以外的公司内部规定、计划、经营、财务、人事等情形。
第七条公司各种文件、资料密级由起草部门或专业公司提出密级建议并由相关总公司领导确定,由办公室印制时加盖“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印章。如办公室有异议,可商相关领导改变密级。
第八条按照工作需和情形变化,密级可以变更或解除,其审定权限与确定密级权限一样。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九条知晓范围:第六条所定内容除总公司领导有权都知晓外,绝密级限总公司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机密级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还有该主管人员觉得一定要清楚的人员知晓,秘密级限有关人员知晓。
第十条备份: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可以摘抄或复印,确需摘抄或复印者须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机密级资料需经总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秘密级资料须经所属部门或公司的负责人批准,交由办公室复印并登记,复印者应具体在内容框中填写清单,并注明复印件份数及去向用途,原则上年终应交回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条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不该说,不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问: (三)不该看的
国家有关的保密规章制度是?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篇1
第一条机关我们全体人员一定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保密法开展办法》等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在局党组的领导下,主管本机关和直属单位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详细指导。其职责是:抓好本机关保密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开展;按照本机关实质上,制定各项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处理相关保密工作事项。
第三条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对应的考查制度。文书、档案、人事等涉密工作岗位,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仔细检查考查。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机关我们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机关全部人员,一定要遵循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清楚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私自记录、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集国家秘密;
(七)不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需要无保密措施的电话号码和明传、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秘密事项;
(九)不私自带上密件、密品出境;
(十)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同外国机构还有港、澳、台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交往。
第五条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循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可以向外传达扩散。外出参与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收存,发现丢失马上报告追查。
第六条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一定要做到专人管理,物在人在,人离加锁,不可以随意放置。秘密级以上资料、图表不上墙发布。含有秘密内容的字纸不乱扔乱抛,不带出室外。
第七条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文书档案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保险箱(柜)内。做到定期清理核对,保证不错不乱。
第八条本机关制发秘密级以上文件,要严格控制印数,不发无关单位,并办理签字登记手续。经认定的本机关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可以复制。复制件用过后应如数交办公室处理。对违反规定导致失、泄密者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办公活动中出现的多余文件、资料、载有重要内容的废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大批处理应送市保密委指定造纸厂处理,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和监察部门人员监销。
第十条使用电话号码,不可以在通话中谈论涉密事项,严防秘密扩散。
第十一条使用传真机、计算机传输密级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定要采取加密装置。无加密装置全部不可以传输涉密内容。
第十二条对外会谈或洽谈业务,一定要执行保密规定,坚持内外不一样。对外提供资料,一定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核查验和经过批准。统计资料和暂时还没有公开的内部事项不可以向外泄露。
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中,不可以带上密级文件资料、内部书刊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出现。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篇2
为了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4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开展规定》(国务院令第646号)和《河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省政府令172号),真真切切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结合学校实质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学校党委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全部副校级领导担任,各个相关机构党政负责人为成员。
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学校平日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党办主任兼任。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校内各个相关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
二、保密范围
1.上级组织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学校各自不同的秘密文件、内部事项等材料。
2.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还有各自不同的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
3.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等。
4.有关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5.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6.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标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等。
7.学校组织和担负的各种考试在启用以前的考试试卷和参考答案。
8.学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途中暂时还没有发布的资料;担负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9.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10.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原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11.其他需保密的相关事项和资料。
三、保密职责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传递、管理上级文件和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学校党政印鉴;管理用来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
2.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存放和保管上级文件、学校干部资料、人事档案。
3.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外宣信息管理。
4.党委统战部:负责学校统战信息管理。
5.教务处: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还有学校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等事项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6.科研处:负责各种科研项目中未发布发表或不允许发布发表的资料、数据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7.学生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8.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发展规划的信息材料管理。
9.互联网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敏感信息处理、设备管理和技术保证。
10.财务处、审计处:负责按规定不可以公开的财务统计报告或专题报表、暂时还没有发布的审计调查报告的保密管理工作。
11.保卫处:负责案件调查、通报材料的保密管理工作;影响学院安全稳定的情况特殊及其防范、处理措施。
12.其他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涉及需保密的事项。
四、保密要求
(一)文件资料保密
1.凡中央、省、市等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全部由党委办公室机要管理人员负责签收和拆封。未经批准,不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2.一定要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范围阅读和传达文件,严格办理手续,不可以自行传阅;秘密、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清查工作。
3.密级文件不可以摘抄、复印、翻印。
4.领导阅处文件要注意好好保存,不可以将文件带出办公室;办公室不可以随意放置密级文件和资料。
5.凡因工作需带上密级文件和资料外出,一定要经学校保密委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改变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改变前一定要将个人使用的各自不同的密级文件资料都交回相关部门。
6.密级文件一定要要存放在机要室,并做到定期检查。如有丢失,一定要马上查找、报失。
7.严格执行文件归档制度。须按相关规定上交的密级文件,一定要及时如数上交至相关部门。经上级同意,需自行处理的密级文件资料,一定要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批后送指定地址位置根据有关规定监视处理。
8.涉密人员一定要政治上可靠,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保证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通讯、印鉴、宣传、外事保密
1.不可以在普通电话号码、信件中谈论党和国家机密,不可以用平信寄送密级文件、资料。
2.对公章和印鉴一定要严格管理,由政治上可靠的专人负责保管。
3.任何人都不可以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和带上空白讲解信外出。
4.公章启用和作废都应该登记留存印膜,作好档案保存,作废公章要按规定缴回颁发机关封存或处理。
5.针对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可以公开宣传,各自不同的形式的宣传稿件要经过党委宣传部审核查验。
6.在出国(境)放学、考察及其他外事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循外事纪律和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1.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2.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可以直接或间接与网络连接,一定要实行物理隔离。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要满足国家保密标准,不可以接入网络及其他公共信息互联网,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可以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4.未采用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重要文件、数据库不可以连网。
5.网络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网络谁负责”的原则,各个主管部门需要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网络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
6.科技成果、教学成果、学校重要改革举措等信息,若可以在网络在线公布,一定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核验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7.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可以在网络上公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8.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定期监督、检查网络信息的安全,并按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及时发现、删除网络在线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四)档案保密
1.严格遵循档案保密制度,对秘密、机密、绝密和大多数情况下文件要分开组卷、保管和编目,以不要密级混淆。
2.具有密级的档案材料原则上一定要在机要室查阅,不可以抄录、拍照、描绘、复制;确因需借用的,一定要经有关领导批准,严格借阅手续,并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返还,这个时间段不可以转借他人。
3.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档案室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五、保密纪律
1.涉密人员不可以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号码、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孩子、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带上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件等传递机要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不一样,不可以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2.在学校内部会议上,传达的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讨论确定学校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要措施,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他重要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可以向外泄秘、扩散。
3.如出现文件、资料、会议、科研及教学成果等方面丢失、泄密事件,应马上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及时查明因素,予以补救。针对违反保密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公务员信息保密原则,保密标准及基本原则是什么的详细介绍,点击博客网站社会工作者,了解更多社会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及考试报名时间等考情信息,社会工作者考试资料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可免费下载。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华宇考试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对内容有建议或侵权投诉请联系邮箱:e8548113@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