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达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具体安排,具有针对用途的资金,还有中央对我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一次性补助支出、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还有省对市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省相关规定或实质上需设立,反映统筹具体安排、分口切块管理,不可以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一样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属于市县支出责任的事项,省级原则上不具体安排专项资金。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亦或是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各个主管部门代拟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起草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可以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法听取公众意见。
第七条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按规定具体安排省级配套资金;数目金额很大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5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详细资金管理办法,涵盖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目标、部门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必要时可由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涵盖申报程序、评审程序、分配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请省政府调整或撤销。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处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平日运转经费外,政府明确了详细项目、指定了针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涵盖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具体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具体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需要坚持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二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具体安排;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标申报条件涵盖:一满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满足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二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开展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标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有关规定的开展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组织对需具体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二按照评审结论,对满足条件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各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一专项资金应该做到尽可能都细化到详细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详细项目标,财政不具体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安排的名义而实为补上来单位业务经费不够的,财政部门不能具体安排;二针对当年可以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具体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针对开展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开展期限分年具体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不可以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根据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出现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开展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根据资金拨付程序、年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条 财政部门需要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核验,满足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满足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照官方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定下来以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一定要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滞留、截留、挪用,不可以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可以突破年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提取。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需要会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预算具体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出现重要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开展部门下一年同一类型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专项资金是不是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不是明确;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不是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三村庄配套资金是不是及时、足额到位;四专项资金管理是不是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还有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损失、浪费;五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不是完善,管理责任是不是落实;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详细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仔细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整个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查核验,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常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财政和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开展方案的相关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真真切切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升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署责任书,详细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升建设标准的;二致使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要损失的其他行为。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经费使用方案?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政办〔2023〕17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方案的公告》(合政办秘〔2023〕66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具体安排的用于支持各区、开发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专项资金。
各区、开发区是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资金保证,市财政予以一定程度上奖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应遵守“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引导激励、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应该向社会公开,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建设。
(二)垃圾中转站改造建设。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与生活垃圾分类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局按照全市垃圾分类工作任务,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支持重点,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市城管局应加强对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偏,保证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把平时日常垃圾分类专项资金列入年财政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配。市城管局制定考查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将按照各区、开发区项目开展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审计报告进行清算。
第八条 取得专项资金的区、开发区要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按照官方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市城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并视工作需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区、开发区对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使用一定要专款专用,不可以用于人员经费、津补贴、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手机或其他可传输信号的设备)费用等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符的开支,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取得专项资金的区、开发区要真真切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项目主管单位、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经过审查后发现弄虚作假,将收回已具体安排的补助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执行,有效期3年。
什么叫专项工作经费?
这里说的专项资金是国家或相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针对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样的资金都会要求进行独自核算,专款专用,不可以挪作他用。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且需要要独自报帐结算的资金。其实就是常说的说,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自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独自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专项经费是单位工作经费不够,或为了顺利完成某一个特定业务,在平日经费不可以满足其需,又独自行文申请或提取的专项管理费,用于专项管理的经费,不一样于专项资金。它同样需独自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不可以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可以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只可以用于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评、勘察、工程决算审计;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项目管理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等。这当中农业开发项目管理费属于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检查核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开展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厅是什么单位?
省级部门的实权单位。可谓位高权重,核心部门。全国23个省和5个自治区的财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叫财政厅,其他都叫财政局。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整个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整个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掌管整个省的财政大权,名副实际上的“财神爷”大“管家”。
财政厅是省和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对整个省或者全自治区的行政财务管理的正厅级行政单位。财政厅是直属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直接领导和管辖,财政厅实行厅长负责制,财政厅设有厅长一人,副厅长四人,厅机关内设有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和其他各处室(处长或者主任负责制)其余人员是科员。
财政厅是省政府主管整个省财政工作的组成部门。负责整个省财政运行情况的稳定。
主要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整个省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时间规划及改革方案;参加制定相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开展省级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省级与市州、财政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和执行整个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三)编制年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拨款和省级财政收支;会同物价部门审批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项目,参加审批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标准;负责承办相关政府性基金审批的事项;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相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按照预算具体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开展、管理和监督;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授权,协调、审查核验和审批地方性税种的开征、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负责整个省农业税收、非税性财政收入法规制度的拟定及其省本级收入的征收管理。
(五)管理由省级财政担负的基本建设支出、农业支出、工商贸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财务及资金;负责国债转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及粮食挂帐处理;制定需整个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还有对应的财务制度;拟定整个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详细指导、监督、检查整个省政府采购工作。
(六)参加整个省社会保证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级社会保证资金;拟定整个省社会保证资金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社会保证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级社会保证资金财政专户。
(七)组织协调整个省国债发行、兑付和宣传工作;监管整个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国债市场;对地方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标确认、项目谈判、签署贷款协定、转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管理整个省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八)管理和详细指导整个省会计工作,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行业的会计规章制度;详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拟定和执行整个省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相关法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组织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组织开展整个省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国有预算单位的股权管理、清产核资、产权交易、资本金权属界定和资产登记;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及其占用费的征收和资产管理;负责开展企业绩效评价、国有资本金营运监测;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查指标体系;负责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本金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详细指导、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业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负责审批省级预算收入退库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续费,对未经同意私自减征、免征、退税及压库的行为进行查处;延伸检查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纳税大户,核检查核验证税收征管质量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督办事机构。
(十一)制定落实整个省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整个省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详细指导整个省财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教育、党群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财政厅是省级政府主管财政工作收部门,为省政府组成单位之一,地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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