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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防体系建设实施纲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

时间:2023-04-03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中级社会工作者 社工师网课试看报名
惩防体系建设实施纲要

惩防体系建设开展纲要?

《开展纲要》明确提出“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此看法,在理论界早有 讨论,在反腐倡廉实践的详细工作中也早有探索,但是在中央文件中正式明确下来尚属第一次。他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全面逐步递次推动各项促进防治腐败的改革。

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依然不会断获取成效,滋生腐败的土壤将一步一步被铲除,腐败生存的空间将尽量压缩,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将越来越形成,防治腐败的成效将随之显现出来。

总而言之,把以发展为目标的改革作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这是《开展纲要》高明的一招。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越是长时间执政,反腐倡廉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越要提升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执政55年来,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获取了明显成效。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科学总结反腐倡廉的经验,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战略高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针对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夯实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而长时间的任务。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出现了新的深入透彻变化,我们国内改革发展处在重要时期,党所身处的执政环境出现了重要变化,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腐败情况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仍然存在,腐败情况在一部分领域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的形势还比较严峻。一部分地方、部门和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持续性出现,非常是少数高级干部的腐败案件导致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情况也还是突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可以力,也还是是腐败情况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我们既要提高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感,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时间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培养长时间作战的思想,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一定要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

  (三)坚持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我们党自始至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改革开放非常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采用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初步探索出一条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形成了江泽民反腐倡廉重要思想,累积了珍贵经验,一定要在实践中长时间坚持和发展。

  ━━一定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起来的、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先进政党是与腐败根本不相容的。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可以确立和坚持正确的反腐败详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才可以有效地反对和防止腐败,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定要坚持详细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详细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定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解放思想、从客观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律,持续性丰富和发展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获取新成效。

  ━━一定要紧紧紧跟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逐步递次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发展是处理中国一切问题的重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定要紧跟发展,服务大局,研究处理妨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一定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真切切纠偏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真切切把达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位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仔细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一定要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处理腐败问题。要根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既要严肃党的纪律,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更要注重预防,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措施之中,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

  ━━一定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加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只要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仔细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真真切切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就可以夯实和发展全党动手反对和防止腐败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详细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详细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详细指导,紧紧紧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紧跟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培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持续性提升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到 ,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不短的一个时期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六)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1)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达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很重要关键点。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要从严治标,更要努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理论与实质上相结合,立足全党,着眼全局,整体规划,分阶段开展;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效能。(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仔细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处理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四、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七)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要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督促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廉洁自律,反对和防止腐化堕落,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牢的记在心里,不能忘了“两个一定”,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时间执政的考验。

  要把反腐倡廉理论作为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定期具体安排专题学习。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编写考试教材,保证课时。对新任职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培训。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讲廉政党课。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宣传部要真真切切抓好对省部级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工作。

  (八)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在全党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注重研究反腐倡廉教育的规律,使教育内容贴合党员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质上。既擅长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擅长于引导各位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擅长于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教育手段,又擅长于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教育。加强示范教育,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导作用。深化警示教育,深入透彻剖析违纪违法案件出现的因素,分类分层次开展教育。每一年集中不短的一个时期开展反腐倡廉主题教育活动,把专题学习、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处理实质上问题结合起来。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

  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社会,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廉政文化进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和农村。社区组织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家庭助廉教育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共青团组织要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引导企业廉洁诚信、依法经营,开展农村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反腐倡廉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

  (九)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引导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整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等部门要做好常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引导工作。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掌握并熟悉反腐倡廉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大力宣传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获取的重要成果,引导各位干部群众正确看待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大力宣传各条战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弘扬主旋律。建立健全新闻公布制度,适时通报反腐倡廉工作情况,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引导。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要开设廉政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反腐倡廉互联网宣传教育,开设反腐倡廉网页、专栏,正确引导网络在线舆论。加强对网络站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详细指导和管理。

  五、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详细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要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一步一步逐步递次推动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这个时间段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要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升民主生活会质量。制定落实党内监督规定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完善反腐倡廉有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提高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针对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度。抓紧制定公务员法。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

  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规定》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相关制度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相关规定。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帮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抓紧制定纪委帮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的开展办法。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十一)逐步递次推动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试用期等制度。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我们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落实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和任职回避、交流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完善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抓紧制定反映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实绩考查评价标准。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法,一定程度上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一步一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毫不犹豫选择举的范围。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相关制度。根据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转变政府职能,逐步递次推动有关制度建设,完善审批方法,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查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行政收取的费用、行政强制和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并加强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法,健全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逐步递次推动垄断行业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制定规范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

  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预算法律,提高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提高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保证资金运营安全。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投资领域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进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逐步递次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制定和更改相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修订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完善城市规划许可制度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严格市场准入退出制度,提高信用体系建设。修订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出让制度建设,严格控制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范围,一步一步把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和各项监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体系,促进市场竞价机制的形成。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完善管理职责与执行职责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对房地产、市政公用等市场的监管制度。

  (十二)提升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擅长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实质上,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整体规划和中长时间计划。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对现行反腐倡廉法规,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细化的要及时制定开展细则,需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达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一定要仔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作为大事来抓,促使各位干部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制度。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管束干部的从政行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要定期督促检查,加强责任追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十三)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非常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仔细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要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具体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一定要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仔细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详细指导,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仔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自己实质上的困难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真真切切加强巡视工作,健全机构,提高力量,综合运用巡视成果。全面实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常常性监督。一步一步加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当中的干部交流。对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管理人财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

  (十四)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着重检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真真切切加强推荐、提名、考察考查、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大部分人不拥护的干部不可以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干部要全面深入了解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任用干部一定要认真记录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按规定进行表决。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一定要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监督检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落实情况。完善预算编制、执行的制衡机制。强化部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管束机制,实行重要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要投资决策失误追究制。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加强对资本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和内控机制,强化金融监管,有效防止金融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出现。

  (十五)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升监督的整体效能。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真真切切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规定和党员权利保证规定。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委常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委员会成员的监督。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党委要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注重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非常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纪委要帮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拓宽党员参加党内事务的渠道,真真切切保证党员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打造党内不一样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为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真真切切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作用。仔细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加强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核查验,维护法制统一。严格审核查验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出现。加强执法检查、监督及人大代表视察工作。

  支持和保证政府针对机关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强化审计监督,一步一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信息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真真切切发挥人民政协通过提出建议和批评,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开展,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特邀监督员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仔细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仔细办理政协提案。

  真真切切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加,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提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设立专用举报电话号码,提倡实名举报。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循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控掌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七、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十六)惩治腐败,一定要从严。惩治和预防是反腐倡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可以提高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管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非常是大案要案。以查处出现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严肃查处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各自不同的以自己是职权干违法乱纪之事、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和买官卖官、参与还有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孩子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情况,要采用有效措施仔细处理。

  (十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升执纪执法水平。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都一定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做到事实了解、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合适、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执纪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根据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反映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当中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有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法和手段,提高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真真切切提升执纪执法水平。

  (十八)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因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一步一步铲除腐败情况滋生蔓延的土壤。

  八、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十九)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列入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贯彻落实《开展纲要》的意见和办法。完善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协调重要问题。党委书记负总责,确定一名党委负责同志详细抓。

  (二十)各级纪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党委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主要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真真切切可行的开展方案,作出周密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牵头负责的工作要仔细组织开展。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发挥优势,真真切切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十一)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责任机制,根据权责分明的原则,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工作规范。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检查,推动工作。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建立测评机制,搞好科学分析,使反腐败工作更有预见性。建立保证机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保证。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面逐步递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建工作新的伟大工程提供重要保证。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原文?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没有必要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过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导致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从实质上出发具体安排公务活动,取消没有必要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形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解开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详细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详细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详细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需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根据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获取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一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需要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具体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预算执行中不能追加,因特殊需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整个过程变动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升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冲刺突击花钱等情况出现。

  第九条 逐步递次推动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有关开支标准当中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按照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调整有关开支标准,提高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查核验,不可以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还有与有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出现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支付外,需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需要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可以超标准采购,不可以超过办公需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可以违反规定以任何方法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目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法的,需要严格执行相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一步一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可以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标方法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一步一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还有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提高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员数量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标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本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需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担负。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帮助具体安排的,一定要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可以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可以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具体安排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可以具体安排照顾性、无本质内容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出访,不可以具体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具体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自不同的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可以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具体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出国培训整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升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查核验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合适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查核验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具体安排的不能批准,确有特殊需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们国内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需要按规定标准具体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可以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可以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可以具体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增多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绕道旅行,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与我们国内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当中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可以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工作需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可以具体安排出境考察,不可以组织无本质内容的大数据细分研究、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循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可以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可以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详细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能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需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需要严格按标准具体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帮助具体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可以在接待费中列支需要由接待对象担负的费用,不可以以举行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认真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形。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需要遵守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需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需要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多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具体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法,保证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满足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法,取消大多数情况下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务用车,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法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可以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需要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证的公务用车,不可以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扩大学专科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需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还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部不可以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需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需要继续使用,不可以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因素早一点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需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务活动需,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可以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需要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需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具体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具体安排宴请,不可以组织旅游还有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还有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全部不能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可以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行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行各种节会、庆典活动,不可以举行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行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种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需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可以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可以借举行活动发放各种纪念品,不可以超过规定标准支VIP收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加活动。为举行活动针对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需要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行单位担负,不可以以任何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一定要坚决终止;凡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私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定要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需要按照详细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都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需要严格管理,逐步递次推动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越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还有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一定要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需要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一定要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需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更改造、租赁办公用房,一定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用置换方法配给办公用房的,需要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可以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需要根据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满足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可以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具体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可以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更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具体安排处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可以具体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需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标整个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提高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耗费时长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可以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更改造。维更改造项目需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更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需要严格根据相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需要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需要根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多办公用房的,需要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处理;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可以满足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处理;没办法调剂、确需租用处理的,需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可以以变相补偿方法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需要根据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另外单独配置办公用房的,需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可以长时间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需要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需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整个过程节约管理,提升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法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可以报废处置。

  对出现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全部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根据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开展,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需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种媒体作用,重视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有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观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法。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需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平日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自不同的铺张浪费情况和行为,需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需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式,真真切切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需要紧跟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便参加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提高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式、程序等,加强常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需要每一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需要每一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考查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需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查、年终党建工作考查等相结合,督查考查结果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需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须保密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需要根据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形;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员数量、经费总额等情形;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形;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员数量、经费等情形;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行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更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形;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核查验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还有询问、质询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大数据细分研究、视察、提案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种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仔细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需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获取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导致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按照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对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取得的经济利益,需要予以收缴或者纠偏。

  违反本规定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需要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需要依据相关规定仔细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吉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

( 11月18日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逐步递次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没有必要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过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导致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需要遵守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有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从实质上出发具体安排公务活动,取消没有必要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形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解开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详细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详细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详细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需要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根据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部门预算。

  党政机关依法获取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取的费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一定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需要遵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具体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预算执行中不能追加,因特殊需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整个过程变动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升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冲刺突击花钱等情况出现。

  第九条 逐步递次推动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加强有关开支标准当中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按照相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调整有关开支标准,提高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查核验,不可以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还有与有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出现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支付外,需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需要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可以超标准采购,不可以超过办公需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可以违反规定以任何方法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目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法的,需要严格执行相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一步一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可以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标方法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需要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一步一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还有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提高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员数量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标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本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大数据细分研究。

  第十四条 国内差旅人员需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担负。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帮助具体安排的,一定要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可以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可以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统筹具体安排年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可以具体安排照顾性、无本质内容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出访,不可以具体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具体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自不同的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可以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具体安排轮流出国。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组织、外专等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出国培训整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升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十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查核验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合适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查核验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具体安排的不能批准,确有特殊需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们国内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需要按规定标准具体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可以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可以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可以具体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增多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绕道旅行,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

  出国这个时间段,不可以与我们国内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当中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可以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工作需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不可以具体安排出境考察,不可以组织无本质内容的大数据细分研究、会议、培训等活动。

  严格遵循因公出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可以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可以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详细指导。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能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需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需要严格按标准具体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帮助具体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可以在接待费中列支需要由接待对象担负的费用,不可以以举行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认真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形。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需要遵守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需要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地方需要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多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具体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可以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逐步递次推动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逐步递次推动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法,保证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满足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法,取消大多数情况下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大多数情况下公务用车,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方法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可以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需要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证的公务用车,不可以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可以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扩大学专科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需要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还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全部不可以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需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需要继续使用,不可以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因素早一点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需要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公务活动需,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可以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需要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需要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具体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具体安排宴请,不可以组织旅游还有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可以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未经批准还有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全部不能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可以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行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行各种节会、庆典活动,不可以举行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行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行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种赛会。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需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可以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可以借举行活动发放各种纪念品,不可以超过规定标准支VIP收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加活动。为举行活动针对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需要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行单位担负,不可以以任何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需要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一定要坚决终止;凡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私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定要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需要按照详细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都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需要严格管理,逐步递次推动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越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还有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一定要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需要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一定要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需要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更改造、租赁办公用房,一定要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用置换方法配给办公用房的,需要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可以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需要根据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满足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可以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具体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可以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更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具体安排处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可以具体安排预算。

  第三十九条 办公用房建设需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标整个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提高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办公用房因使耗费时长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可以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更改造。维更改造项目需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更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需要严格根据相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需要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需要根据“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多办公用房的,需要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处理;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可以满足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处理;没办法调剂、确需租用处理的,需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可以以变相补偿方法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需要根据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另外单独配置办公用房的,需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可以长时间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需要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需要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整个过程节约管理,提升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法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可以报废处置。

  对出现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全部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根据相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开展,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 宣传部门需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种媒体作用,重视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有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观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法。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需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平日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自不同的铺张浪费情况和行为,需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需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式,真真切切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需要紧跟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便参加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提高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需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式、程序等,加强常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需要每一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需要每一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考查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需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 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一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查、年终党建工作考查等相结合,督查考查结果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需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须保密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需要根据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一定程度上方法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形;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员数量、经费总额等情形;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形;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员数量、经费等情形;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行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更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形;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核查验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还有询问、质询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大数据细分研究、视察、提案等方法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重视各级各种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仔细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需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获取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未经同意私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导致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导致浪费的,按照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对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取得的经济利益,需要予以收缴或者纠偏。

  违反本规定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需要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需要依据相关规定仔细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这个时间段,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按照本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开展细则。相关职能部门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有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其他相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农村三务公开是什么?

“三务”公开目录一、党务公开内容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本级党组织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及主要职责,党组织执行民主集中制,议事規则和决策程序,制定的重要制度和规定;党员基本情况等。

(二)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本级党组织对党员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本社区、本部门、本单位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决策及执行情况:党组织任期目标,年目标和阶段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政策及落实情况等,

(三)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落实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等;召开党组织民主生活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年党建主题活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计划具体安排及开展情况等。

(四)组织建设情况。基层组织建设主要活动及开展情况:本级党组织机构调整、换届选举情况;党员发展,管理和民主评议情况;党代表推选情况,无职党员岗位责任情况等.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查奖惩、党内各种先进评选表彰。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六)服务群众情况。领导干部联系帮扶群众,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帮群众和党员处理生出现活实质上困难情况;查处各自不同的损坏群众利益的行为,努力处理设计民生突出问题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维护党员群众权益,办理、落实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情况等。

(七)反腐倡康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逐步递次推动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评测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政准则》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领导干部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个人重要事项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领导干部落实党内监督制度,个人重要事项报告现在的具体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等, (A)其他应公开的事项。涵盖党员群众普遍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经党组织审核查验决定或上级党内秘密的党内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经党组织审核查验决定或上级组织要求给予公开的,

二、居务公开内容

(一)居委会任期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工作计划

(二)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执行情况。

(三)上级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情况。

(四)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低保,各自不同的优抚,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还有国 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五)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等

(六)资产、资源《土地、房产、设备等)转让、发包、出租,出售情况等。

(七)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情况。

(八)居民小组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九)居委会大事、要事的民主决策情况。

(十)居民宅基地批建情况。

(十一)计划生有及奖惩情况

(十二)居民建议及意见反馈等

(十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财务公开内容

(-)年财务收、支决算方案

(二)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集资款(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土地补偿费、经济扶贫款、上级部门拨款、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情况。

(三)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居民小组干部工资及奖金,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交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其他支出。

(四)单位及集体资产明细。涵盖: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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