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2023国考可以报, 执业医师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提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2023公务员国考可以报考什么职位?
本科中”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属于”机械类“,”机械类“属于”工学“。
按照2023公务员考试职位表,”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可报考的岗位,例如:
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核查验部汽车配件处审核查验员(职位代码:0801004004)
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核查验部无切削加工处审核查验员(职位代码:0801004005)
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核查验部无切削加工处审核查验员(职位代码:0801004006)
建议您通过筛选专业,结合学历、政治面貌、工作经验等条件,选择自己条件符合的岗位。
执业医师现场资格审查核验时需提交什么材料?
一、基本资料:自己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与网络在线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完全一样的小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做底照片2张;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师考试试用期考查证明》或《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查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学员网络在线报名打印的《报名成功公告单》。
应届生报名需提交《医师考试试用期考查证明》及《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承诺书》。
技能考试合格后,一定要在承诺期限内(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前)向考点办提交后续累计试用期满1年的《医师考试试用期考查证明》。
如没有按承诺期提交者,考点那么,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消当年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资格。
二、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的,还要提供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及《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查证明》(不需提交《医师考试试用期考查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学员,还要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外省中专学历学员,还要提供当地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明。
国家专项资格是什么?
“国家专项”详细是指劳动者熟练掌握并熟悉并应用某一个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达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能力。
这当中,高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表达了证书持有人掌握并熟悉某职业岗位独特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证书全国通用。
“国家专项”详细是指国家从 开展的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学员报考国家专项计划,应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我区 高中毕业考试考试报考条件;
2、自己具有开展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自己具有户籍所在旗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质上深造念书。
gb2023是什么标准?
没有gb2023标准编号。
假设是GB2616-2023,则为《烘烤机的安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
假设是GB2626-2023,则为《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是 12月31日公布的新修订版本。
是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保证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还有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的技术要求,需要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职责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核查验,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公布或授权公布
我的学位证日期晚于公务员国考规定的10月15日以前获取的要求,请问影响资格审核查验吗?急急急?
您好,考试报名资格条件中要求的各项资质(资格)的截止日期是这样确定的:
基层工作经历计算时间结束到 10月。
应届生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 7月底前获取有关学历、学位。
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有关基层工作经验等)可以在 10月15日前获取。
学位证根据要求是一定要在10月15日以前获取,假设您的学位证上标明时间晚于这个时间,既然如此那,根据要求是不可以的。但是,资审程序详细是由招收录取单位负责的,故此,您这个情况是不是能通过资审,建议咨询招收录取单位。
什么法律 12月1日实行?
《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相关规定》
法释〔2023〕22号
( 10月17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 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点位置、联系方法;
(二)请求事项和所按照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目金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详细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用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移送执行机构开展。
第三条 仲裁途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公告书等有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用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需要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仲裁机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提供担保的,需要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需要在五日内启动执行。对情况紧急的,一定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需要马上启动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目金额不能超出请求保全数目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担保数目金额不能超出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基本上等同于请求保全数目金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这个时间段,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没办法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导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对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需要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需要载明担保人、担保方法、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担负等内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需要载明保证人、保证方法、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担负等内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核查验,觉得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不允许性规定的,需要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七条 保险人以与申请保全人签署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法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需要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需要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需要依法准许。
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了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出现保全错误概率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因素不可以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详细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用财产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途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互联网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能用到互联网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目金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账号登录并查询,并采用对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需要依法保密。除依法保全的财产外,不可以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可以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以外使用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可以达到保全目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需要允许其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需要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形,并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需要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用对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需要对该不动产的对应价值部分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对银行账户内资金采用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需要明确详细的冻结数目金额。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相关单位帮助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单位需要在裁定书和帮助执行公告书送达后马上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帮助执行公告书的,需要根据送达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依前款规定,自动转为诉讼、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不需要重新制作裁定书。
第十八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需要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担负不可以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还有前款相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第十九条 再审审核查验这个时间段,债务人申请保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再审审理这个时间段,原生效法律文书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
第二十条 财产保全这个时间段,被保全人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人民法院经审核查验,觉得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需要监督被保全人根据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对应价款。
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人民法院准许被保全人自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的,需要公告申请保全人;申请保全人不一样意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第一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越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非常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出现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需要按照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目金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当中的关系等案件详细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解答除保全,人民法院需要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需要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用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能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需要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需要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一定要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没来得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需要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核查验觉得满足法律规定的,需要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这个时间段内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十四条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的主要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质上情况不符的,需要予以撤销、变更或补正。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那天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需要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核查验。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核查验,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核查验,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用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二十六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觉得保全裁定开展途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核查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开展途中的执行行为不服,根据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核查验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人民法院裁定案外人异议成立后,申请保全人在法律规定的这个时间段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需要自起诉期限届满那天起七日内对该被保全财产解除保全。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诉讼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非常程序法》及有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制审查核验是什么意思?
《有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对重要执法决定,要探索建立法制审查核验制度,换句话说,对执法部门做出的重要行政执法决定,要进行法制审查核验,达到执法监督关口前移。这个举措是山东首提,济南、淄博、枣庄、济宁、临沂、德州6个设区的市和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第一批试点单位, 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 3月底前形成整个省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
以上就是申论栏目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2023国考可以报, 执业医师现场资格审核时需要提的详细介绍,备战省考公务员考试的学员可点击右侧资料下载,免费获取百度云网盘资料下载链接(视频课程、电子书教材、历年真题),希望通过这些学习资料能对你公考上岸之路提供帮助,考试!!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