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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办法,事业部人员配置办法表

时间:2022-09-29来源:华宇网校作者:省考公务员面试视频 公务员网课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同管理这要规定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仔细学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政策。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在其聘用这个时间段内,应明确岗位及岗位职责,明确聘期、工资薪金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

三是工作人员要爱岗敬业、勤奋好学、团结同志等等。

事业部人员配置办法?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达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标,由国家机关举行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行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详细指导,分级管理。

国家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详细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详细指导、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

人事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详细指导意见。

第七条事业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详细工作岗位。

第二章岗位类别

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管理岗位指承担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单位运转效能、提升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的需。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对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满足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升专业水平的需。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指担负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证、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升操作维护技能,提高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质上需。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达到社会化服务的大多数情况下性劳务工作,不可以再设置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二条按照事业发展和工作需,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1

第三章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按照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涵盖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六条工勤技能岗位涵盖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这当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实质上需,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及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实行不一样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第十九条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条管理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涵盖高级、中级、初级当中的结构比例还有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当中的比例)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工勤技能岗位的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确定

第二十三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章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内容框中填写岗位设置审查核验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开展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开展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备案。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地(市)、县(市)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按程序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照第二十五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产生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按照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根据业务发展和实质上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岗位聘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以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相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需要与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确定对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作出对应变更。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小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满足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可以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根据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审查核验后报人事部,人事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偏违规行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核验。

第三十六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还有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不能确认岗位等级、不能兑现工资、不能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对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除经批准参照公务法进行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的详细指导意见,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开展意见。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发那天起施行。

甘肃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23〕122号 10月1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个主管部门,中央在甘各个相关机构: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仔细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改变事业单位各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真真切切把这项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结合实质上,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分类详细指导,稳步开展,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甘肃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有关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公告》(国办发〔2023〕35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开展范围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是指聘用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度,一定要遵守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单位自主聘请任职、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聘用制度开展的详细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是开展人员聘用制度的平日工作部门,负责对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工作的组织开展。 聘用单位组织开展人员聘用工作,需要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五)本办法适用于整个省各级各种国有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涵盖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与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受聘人员中,根据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出现、任用。   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因临时性工作需使用的务工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等非在编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二、聘用条件及程序   (六)聘用单位需要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有关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在聘用人员时,不可以突破核定的编制数目金额。   (七)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考试或者考查的办法进行。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八)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发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九)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聘用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聘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十)订立聘用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使用统一制式文本。聘用单位和聘用人员各执1份,1份存入受聘人员档案。   (十一)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那天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二)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岗位工作条件;   4、岗位纪律;   5、工资待遇;   6、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面说的内容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内容。   (十三)聘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期限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但长不可以超越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十四)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假设提出订立聘用合同至退休的,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1、连续工龄满25年;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够10年;   3、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订立至退休的聘用合同,一定要明确终止条件。   (十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可以低于3年。   (十六)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十七)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岗位工作的,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受聘人员在涉及聘用单位商业秘密的岗位工作的,当事人可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双方就受聘人员要解答除聘用合同的早一点公告期作出约定的,早一点公告期不可以超越6个月。   (十八)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   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设定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   (十九)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可以扣押各自不同的有效证件。   (二十)在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署合同的,单位给予其很多于3个月的找工作期间,找工作期间满后未调出的,需要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署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十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2、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3、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聘用合同,自订立那天起就没有法律管束力。聘用合同部分无效,影响不了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也还是有效。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二十三)聘用合同依法签署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聘用合同也还是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聘用合同履行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需要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二十五)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对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变更聘用合同,需要经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   (二十六)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具体内容的,需要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告另一方,另一方需要在20日内答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答复的,默认为同意变更。   (二十七)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八)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公告受聘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二十九)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需要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考查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按前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未早一点30日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的,解除行为无效,聘用单位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十)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一)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公告聘用单位: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三十二)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需要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聘用单位需要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那天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默认为同意解除合同。   受聘人员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者是担负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标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不适用第三十一条及本条上面说的规定。   (三十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产生的;   3、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三十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五)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产生,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2、3、4、5、6项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消失: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做出结论的;   4、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十六)聘用单位需要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公告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续订聘用合同不可以约定试用期。   (三十七)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单位需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三十八)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受聘人员仍根据原聘用合同履行义务,默认为原聘用合同延续,单位应及时与其办理续订手续。   (三十九)需要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根据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根据促进受聘人员的原则确认,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需要早一点30日公告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已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和刚才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四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经协商,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考查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没有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6、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四十一)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与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解除条件一样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四十二)经济补偿金应以受聘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在聘用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经济补偿金。受聘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需要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那天起15日内向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   五、违约和纠纷处理   (四十三)因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因素致使聘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四)聘用合同当事人违反聘用合同约定,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聘用合同当事人都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需要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   (四十五)聘用单位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手续和支付经济补偿,给受聘人员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四十六)聘用单位聘用暂时还没有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对原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对原用人单位需要担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导致的聘用不当,聘用单位可避免除连带赔偿责任。   (四十七)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合同,聘用单位不可以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但不可以超越为受聘人员培训的实质上支出,并按受聘人员培训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以每一年递减培训费用20%的比例计算。   (四十八)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四十九)聘用合同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当事人可以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十)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聘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六、附则   (五十一)本办法中受聘人员医疗期可参照国家对企业职工的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根据事业单位病假这个时间段工资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十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5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对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五十三)本办法开展前签署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需要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的,可按本办法变更或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五十四)本办法自印发那天起施行。   (五十五)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岗位按该单位需求量设置,聘用是三年一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规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请任职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应按照工作需,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请任职,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加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请任职和择优聘请任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省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原因,制定整个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变动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形,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详细制订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岗符合,职级符合,职责符合。

  第七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查认定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

  (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

  (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暂时还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请任职条件。

  第八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单位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请任职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

  (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

  (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

  (四)单位采用公开竞争等方法进行遴选;

  (五)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方面代表参与的考查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查,并按照考查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于7天;

  (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约,并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请任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一定要满足对应的任职条件,履行对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目金额。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规定程序聘请任职。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涉及聘请任职事项时,遇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十二条 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请任职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署一定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完全一样的原则。

  第十三条 聘约采用书面形式,聘约涵盖所聘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一定程度上从简。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期限应按照不一样专业的不一样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每一任期大多数情况下为1至3年,也可以与一个重要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一样,但不可以超越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 聘约一经签署,这就是有法定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双方没有达到成完全一样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 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产生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

  (二)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

  (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可以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四)年考查或者任期考查不合格的;

  (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还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一)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须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产生时,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查是对聘请任职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查,考查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还有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任期考查的主要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获取的工作实绩,还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详细考查办法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订。

  第二十五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任期考查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查程序,坚持考查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详细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查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查由单位组织开展。基本程序是:被考查人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查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查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日间考查和年考查的情况对被考查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查等次意见;聘请任职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查结果的使用:

  (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作为合格,仍无改进的,默认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可以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相关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方面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和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各项规章;

  (二)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和聘请任职条件,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择优聘请任职,涵盖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一定程度上向急需的重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详细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作出处理:

  (一)没有按本办法签署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二)没有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请任职的,不能核定工资;

  (三)没有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查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

  (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请任职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请任职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请任职结果、履行聘约等出现争议,双方需要协商处理。经协商不可以处理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相关规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 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按照工作需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够承担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确定结构比例,应按照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担负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一定程度上考虑实质上需。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 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目金额控制。

  第七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制订合适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详细制订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职务的必备条件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其任职资格依照法律或政策规定的程序获取:

  1、任职资格的认定。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查等次在称职以上, 可初定专业技术起点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或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聘请任职助理级职务;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可聘请任职中级职务。初定起点专业技术职务须在内容框中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经单位考查,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2、任职资格的评定。经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市县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经地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由地市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并报省职改办备案;经地市和省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 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查核验后下达任职资格公告。

  3、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考试,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执业资格的认定。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考试, 达到成绩分数线的考生,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资格,并核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全部经单位按规定认定的初级职务和经评委会评审获取任职资格者,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后,统一核发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印制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规定,凡获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时也具备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四章职务聘请任职

  第十一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在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目金额内,在获取对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按岗聘请任职。

  第十二条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基本条件: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2、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认定、评审和考试获取的对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聘请任职单位觉得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

  1、单位按照岗位情况和工作需,发布聘请任职政策、程序、岗位、职责、条件和其它聘请任职事项。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

  3、单位采用公开答辩、竞争等方法对申请聘请任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筛选。

  4、单位人事部门对筛选人围人员综合考查,提出意见。

  5、单位负责人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发布聘请任职结果。

  6、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报批和聘请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对确因工作需,单位负责人(正职)需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决定聘请任职事项。

  第十五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请任职,要签定聘约。聘约涵盖聘请任职期限、职责任务、双方权利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请任职双方协商的其他条件。聘约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六条 聘约签署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过鉴证,具有法律管束力,签约双方一定要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聘约内容。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1、不可以履行聘请任职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因素,连续六个月不可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3、年考查为不称职或两个年考查为基本称职的。

  4、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约:

  1、聘期没有,又不满足第十六条所列条件的。

  2、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 单位不履行聘约的。

  2、 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的。

  3、 因其它因素要求辞聘,人事仲裁部门裁决同意的。

  4、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因素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可以解除聘约或提出辞聘:

  1、受聘人员暂时还没有完成聘约规定任务的。

  2、掌握并熟悉所在单位重要技术资料、图纸而没有交接了解的。

  3、因各自不同的因素受组织审核查验未结案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解答除聘约的, 须早一点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以解除。但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早一点解除聘约, 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其它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约或辞聘。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担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满后需续聘的,一定要重新签署聘约,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证。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转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请任职期内大多数情况下不应转任或改变,避免影响任务的完成。如有特殊因素转任或改变的,应早一点公告对方,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终止聘约。 转任或改变人员的聘请任职职数,由调入单位在上级核定的 岗位职数内处理。无岗位空缺,调入单位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聘请任职。

  第二十五条 转任人员在试用考察这个时间段,可保留原工资,试用期满后,按新聘请任职职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由人才密集单位向边远贫困地区、基层流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流动,应优先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跨系列或变更专业改变,不可以按原获取的任职资格套转聘请任职,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在一年试用考察的基础上,先按新的职务系列标准,评审获取任职资格,再聘请任职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转任人员的评聘,须经得政府人事(职 改)部门申核同意。

  第六章年和任期考查

  第二十九条 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都要接受单位年考查和任期考查。考查结果是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任期考查由内容涵盖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主要考查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履行聘约情况。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水平能力、工作实绩和继续教育等内容。不一样层次、不一样专业和不一样职务的人员应有不一样的要求。详细考查内容和量化指标,由各个相关机构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分 专业、分层次制订。

  第三十一条 任期考查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 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任期考查结果等次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有重要科研成果或工作业绩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很好,能履行聘约,有很好工作成绩的,定为称职。

  3、德、能、勤、绩大多数情况下,基本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大多数情况下的定为基本称职。

  4、德、能、勤、绩较差,不可以履行聘的,责任心不强, 工作有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定为不称职。

  第三十二条 各个相关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优秀等次比例,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各层次职务优秀等次比例原则上分开计算。

  第三十三条任期考查由单位人事部门详细组织开展, 其基本程序是:进行个人总结、述职,群众评议;单位人事 部门综合考察作出评价;领导研究审批。对评为优秀、 不称职等次的,要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考查结果的使用:

  1、考查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推荐晋升职务的资格,并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考查为称职等次的,具有申请晋升或续聘专业 技术职务的资格;

  3、考查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限期提出改进措施,视改进情况,决定其是不是具备续聘的资格。

  4、考查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可以申报评审(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按照不一样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 工作。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按新聘的职务确定对应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解聘、低聘和缓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的确定,可以按照其晋升职务所增多的工资至少降一级的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聘期内受到刑事处分或开除公职,还有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全部予以解聘,取消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公告自己。自己对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照相关规定申请复 核。

  第三十八条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处理、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各市、州、直管市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质上情况制订开展细则。

  第四十条企业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任职管理办法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解释。

  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那天起试行。

内蒙古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开展意见?

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还有国家相关岗位设置管理文件精神,对我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出台了《内蒙古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意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激发事业单位活力。

山东事业单位职称聘请任职管理办法?

山东人社厅全面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在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各项工作获取积极进展。

一、科学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山东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全面入轨运行。通过开展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在事业单位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可以够脱颖而出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激发事业单位人才活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一样领域和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出现了很大变化。结合不一样行业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山东适时对有关领域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标准进行调整,先后对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卫生行业、中等职业院校等行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及时调整,很好地满足了对应行业人才评聘需。同时,制定出台了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缺失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可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更好地服务单位事业发展需。

在科学设置和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基础上,山东健全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查办法,详细指导事业单位加强竞聘上岗和岗位考查管理,通过竞聘上岗和聘期考查,将能力和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高聘,将不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低聘,一步一步建立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改变和激发事业单位人员活力和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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