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河南省医师定期考核,河南公务员费用

2023河南医师定期考查?
按照《医师定期考查管理办法》规定,医师需要参与定期考查,每两年一个周期。根据每2年考查一次的周期规定来计算, 将举行 的第六周期医师定期考查,结合第五周期的考查要求, 12月31日前全部注册的医师需参与定期考查。
按照规定,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都需进行定期的考查,假设考查不合格的暂停执业活动三到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面再次进行考查,第二次考查不通过的将直接吊销执业医师证书。
河南公务员‘’三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公务员年终奖的发放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这针对期待年终奖的公务员群体来说,应该不陌生。
我们国内《公务员法》第74条规定:“公务员工资涵盖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根据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终奖纳入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 据河南商报早前的报道,河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办法出炉,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终奖将纳入养老保险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全国其他地区也会出台详细政策。不过每一年都拥有一部分公务员没有拿到年终奖。这主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查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这样的情况下是没有年终奖的;二是据此前媒体报道,受中央八项规定等政策影响,有的地区有的单位曾取消过公务员年终奖的发放。河南公务员调任规定2023?
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任一定要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工作需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具体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并熟悉,择优任用。 第四条调任一定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对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各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需要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需要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需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能超出40周岁。 (六)满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前款第(三)、(四)、(五)项需一定程度上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需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需要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已经在接受相关的针对机关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这个时间段或者没有影响期限的; (五)已经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调任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工作需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改变、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按照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法出现。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对调任人选需要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涵盖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相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按照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根据任前公示制相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影响不了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不是调任。 第十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需要涵盖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需要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改变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相关待遇,按照其调任职务,结合自己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大多数情况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查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查不合格的,另外单独具体安排工作。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调任一定要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需要严格履行职责,仔细审查核验把关,不可以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需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可以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需要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可以冲刺突击提拔; (四)参与考察的人员需要认真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可以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需要遵循相关规定,接到改变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调任工作中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能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主要责任人还有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按照本规定,结合各自实质上,制定开展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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