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税务师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后冲刺阶段,考生们要合理安排考前的剩余时间,争取在考前多学习一些内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行政法的渊源
渊源
制定主体、举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个人所得税法》
一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税收征收管理法》《船舶吨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车船税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依职权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依授权制定:《增值税暂行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提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地方人大
其他渊源
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法律:根据《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
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税务师考试备考正在进行,小编会在考前持续为大家提供重要考点,帮助大家的学习。想要了解更多知识点,请关注东奥税务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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