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月8日

山东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月8日山东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按照 9月21日山东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有关更改〈山东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有关规则和程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整个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详细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详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帮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制定扶持政策,采用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取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提升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需要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原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需要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一样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需要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要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需要经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需要严格根据国家和省相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需要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少不小于一百平方米;
(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小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我们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根据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担负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全部,建设投资由政府担负,详细投资来源需要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根据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约定属于建设单位全部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供产权归其全部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涵盖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全部或者有关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全部的,建设单位需要提供产权归其全部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我们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可以销售。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需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建设单位需要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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