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全文,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全文?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一定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那天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都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没有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要求时间提供证据的,默觉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可以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可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一定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那天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一定要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超越规定要求时间提供的,默觉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应的证据。
第二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对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在诉讼途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需提供其满足起诉条件的对应的证据材料。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需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可以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越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致使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不了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一定要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那天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超越规定要求时间提供证据的,默觉得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可以接纳。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公告信息书或者应诉公告信息书时,需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超越规定要求时间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可以按期提供证据时需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
第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
高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于 10月1日起开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证据方面作为修改。
以上就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全文,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的详细介绍,更多司法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资讯,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点击下方百度云网盘下载,网课报名助你学习更高效,考试!!加油!!!

>>司法考试培训班视频课程,听名师讲解,高效学习快速通过<<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下载
华宇考试网司法考试免费资料百度云网盘
©下载资源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站所有资源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请支持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