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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法条,司法考试八大部门法

时间:2022-12-10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北京司法考试 法考培训课程
民诉法法条

民诉法法条?

答,民诉法是 更改,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该法共有四编27章284条。第一编总则,共有十一章118条,涵盖任务适用范围证据送达审判组织迴避等。第二编审判程序,共有七章105条,主要涵盖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非常程序和监督程序等。第三编大多数情况下程序有四章35条。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的非常规定,共有五章29条。

目 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与人

四、证据

五、这个时间段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非常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非常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按照更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质上,制定本解释。

一、 管辖

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要涉外案件,涵盖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员数量很多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可以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哪些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暂时还没有落户,有常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哪些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越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能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能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拥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址位置的,以约定的履行地址位置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址位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质上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以信息互联网方法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互联网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法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设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标地、保险事故出现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涵盖侵权行为开展地、侵权结果出现地。

第二十五 条信息互联网侵权行为开展地涵盖开展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出现地涵盖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这个时间段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导致损失导致的诉讼,由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这个时间段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导致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质上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涵盖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三十条 按照管辖协议,起诉时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可以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质上联系的地址位置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这当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用合理方法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署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署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清楚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出现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答辩这个时间段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需要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可以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可以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可以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核查验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多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能审核查验。

第四十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现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都是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都是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需要逐级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按照,结合我们国内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质上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12月1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 2月4日起施行。

现在版本为按照 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司法考试八大法?

司法考试被誉为天下第一考,考试难度大,范围广,需掌握并熟悉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多,还分为客观题、主观题。

这当中考试的八大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法、刑诉法、商经法、三国法、理论法。

考试内容多,通过难度大,司法考试每一年一次,非法律从业者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运用法考机构的培训课程才可以通过。

民诉法全文司法解释?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按照,结合我们国内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质上情况制定。

  第二条 立法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循法律,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当中、法人当中、其他组织当中还有他们相互当中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一定要遵循本法。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当事人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保证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按照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需要及时判决。

  第十条 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各民族公民都拥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需要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需要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

《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 12月1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月4日起施行。[1]本解释发布施行后,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公布的《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完全一样的,不可以再适用。

民诉法207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需要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需要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需要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以归责于自己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需要将协议内容纪录写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根据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根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根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需要另外单独组成合议庭。

2023民诉法全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按照,结合我们国内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质上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循法律,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经济规则和程序,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当中、法人当中、其他组织当中还有他们相互当中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一定要遵循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定要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保证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全部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按照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需要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拥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需要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需要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加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详细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相关规定。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相关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要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三)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要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高人民法院管辖下方罗列出来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二)觉得需要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完全一样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哪些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完全一样的,由原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相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标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出现地或者车辆、船舶先到达地、航空器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出现地、碰撞船舶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出现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质上联系的地址位置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可以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拥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这当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需要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觉得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可以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殊因素,不可以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当中因管辖权出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需要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觉得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员数量,一定要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员数量,一定要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需要根据第一审程序另外单独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根据第一审程序另外单独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根据第二审程序另外单独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与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需要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一样意见,一定要认真纪录写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需要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可以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在案件启动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启动审理后清楚的,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不是回避的决定前,需要暂停参加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采用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需要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这个时间段,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需要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公告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相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相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相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一定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循诉讼规则和程序,履行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并经过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这当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出现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这当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出现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员数量很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出现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一定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员数量很多在起诉时人员数量暂时还没有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信息,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公告权利人在一定这个时间段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出现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一定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与登记的我们全体权利人出现效力。未参与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这个时间段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觉得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公告他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担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可以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与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详细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清楚或者需要清楚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那天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需要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当中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这当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还有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 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一定要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一定要有委托人的非常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一定要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假设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需要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公告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相关材料。查阅本案相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自己除不可以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情况特殊没办法出庭的,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涵盖: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一定要查证属实,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觉得审理案件需的证据,人民法院需要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核查验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时间限,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一定程度上延长。当事人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需要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按照不一样情形可以不能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还有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拒绝。

  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需要进行真伪的辨别,审核查验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八条 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保密,一定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可以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需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条 书证需要提交原件。物证需要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一定要附有中文译本。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需要进行真伪的辨别,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核查验确定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第七十二条 凡是清楚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拥有义务出庭作证。相关单位的负责人需要支持证人作证。

  不可以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可以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公告,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法作证:

  (一)因健康因素不可以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可以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可以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可以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还有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公告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需要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核查验确定能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影响不了人民法院按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针对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针对性问题觉得需鉴定的,需要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需要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觉得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需要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公告,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按照;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有针对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一定要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需要到场,拒不到场的,影响不了勘验的进行。

  相关单位和个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公告,有义务保护现场,帮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需要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诉讼途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采用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很难获取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这个时间段、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八十二条 这个时间段涵盖法定这个时间段和人民法院指定的这个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以时、日、月、年计算。这个时间段启动的时候和日,不计算在这个时间段内。

  这个时间段届满的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这个时间段届满的日期。

  这个时间段不涵盖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推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一定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需要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自己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要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法记录送达过程,即默认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确认其收悉的方法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取前款方法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用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一定要马上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法没办法送达的,公告信息送达。自发出公告信息那天起,经过六十日,即默认为送达。

  公告信息送达,需要在案卷中记明因素和经过。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了解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由合议庭主持,并尽量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单方便方法公告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帮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帮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一定要双方自愿,不可以强迫。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需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需要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这就是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可以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用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用制作调解书的协议,需要纪录写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这就是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没有达到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需要及时判决。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针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使判决很难执行或者导致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允许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裁定采用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一定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需要马上启动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马上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很难补上来的损害的,可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用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没有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一定要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用保全措施的,需要马上启动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用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需要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相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需要马上公告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可以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需要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方罗列出来的案件,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当事人当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这个时间段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一定要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加人和其他人需要遵循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规则和程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帮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出现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当中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需要驳回其请求,并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法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帮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帮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相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相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帮助执行公告书后,拒不帮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相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帮助执行公告书后,拒不帮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相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帮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帮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这个时间段,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早一点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一定要经院长批准。

  拘传需要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需要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这个时间段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定要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一定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根据被告人员数量提出副本。

  表达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纪录写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需要记明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法;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按照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需要保证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满足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一定要受理。满足起诉条件的,需要在七日内立案,并公告当事人;不满足起诉条件的,需要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能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法新137条?

民诉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新版的施行时间 1月1日( 修订)。

民诉法新第一百三十七条(原文)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需要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民诉法200条规定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需要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少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因素不可以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需要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需要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以归责于自己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民事诉讼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在判决、裁定出现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是,当时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版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枉法权裁判行为的,有上面说的四种情形的,自清楚或需要清楚那天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再审等于是要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意思就是当事人假设对二审的判决结果也还是有争议,可以申请再审,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时间是判决书生效以后的6个月之内。

民诉法58条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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